陈夏红:眼含热泪读“谬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56:00
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 编

眼含热泪读“谬论”
陈夏红
这本由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编的《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由法律出版社于1957年9月份出版。从它的出版到今天,已经过去了整整四十八年了,这四十八年来,当年编辑这些“谬论”的旗手们,已经差不多都作古了;而散布这些“谬论”的“资产阶级右派”们,在世的也屈指可数。
《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由是成为一份历史文献,只是面对这发黄的历史文献,我忍不住热泪盈眶,为他们的真知灼见,也为他们的惨痛遭际;为他们的赤子心怀,也为人心不古。

对于这份供批判用的文献,由于发行量太少、年代久远以及有关方面故意讳莫如深的原因,知道它存在的人也已屈指可数。就笔者的阅读视野而言,最近这几年提到并专门介绍这份文献的,只有张群先生一人。
我所看到的张群先生的文章《读〈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是2004年发表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家茶座》中的。据说此文也曾在《读书》杂志中发表过。
张群先生的这篇文章大概有两千多字。在在这篇文字中,张群并没有就这本《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介绍多少,只是指出,因为谢怀拭先生才知道这本书的存在,并认为“大概是因为‘内部读物",似乎流传不广”,为蔡定剑在《历史与变革》中讲述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而没有参阅这本书而叹息。不过这本书影响很小是确实的,笔者曾向当年曾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工作过一段时间的潘汉典先生询问此书情况,不料潘老先生对此一点印象都没有;既然如此,这本书被弃置尘隅也就不难理解了。
张群先生指出:“能够在这本小册子里占一号的先生们,无疑都是法界英杰”,“而在当时人人得而诛之”。然后与文史界的“右派”作品记忆繁盛的现状比较,认为历史学家们对于1957年法学界的情况“有意无意忽视了”。张群先生的文章,重点介绍了这本《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中的“谬论散布者”谢怀拭和杨兆龙,并围绕两人的情况,发出了沉重的叹息。
笔者是在读到张群先生这篇文章之后,也才知道有这么一本书的存在。张群先生所主持的网站“中国法律文化网(http://www.law-culture.com)”曾从2004年7月开始,曾推出“政法界人士在1957”,陆续发表了一些这本“谬论集”中的部分内容,只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有始无终,只有前面的几篇文章得以重见天日。这一极具价值的工作理应进行下去,对历史对当事人对法学研究多少都是个交代。
由于一直对近现代法学人物比较关注,甚至也曾雄心勃勃地想借助某报刊做口述法史,我曾千方百计寻觅这本书。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所谓的口述法史没做出什么成果,但是天助老朽,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我终于有了这本《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几近完整的复印件(最后几页不太完整)。

这本“谬论集”开篇就是《编者的话》。这个未具名的《编者的话》篇幅不长。为了能够交代清楚编者当年编辑这本书的背景和目的,我们不妨完整引述如下:
资产阶级右派利用了全国整风的时机,向我国人民民主法制进行了猖狂的进攻。他们不仅在学术思想上,企图用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代替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而且在实际工作方面,一概否定我国立法、司法和政法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别有用心地歪曲和捏造事实,进行诬蔑、诽谤,企图动摇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人民民主专政;阴谋使反人民的旧法复辟。从右派分子的反动谬论中可以看出:他们向我国法律、制度方面进攻的阴谋活动是有纲领、有组织、有计划的。我们将这些谬论汇集成册的目的,就是要在人民面前宣布他们这些反动谬论,暴露他们恶毒的阴谋,为彻底粉碎右派分子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猖狂进攻,提供一部分参考资料。
在材料的选择上,是以整风运动中法律界的右派分子反动言论为主,对社会上其他右派分子或整风以前发表的有关法制的谬论,也酌予收录。我们准备陆续搜集这方面的谬论和批判谬论的文章,希望读者及时提出意见并供给材料。
通过这份《编者的话》我们至少可以获取如下的有效信息:第一,这些“资产阶级右派”们有的从学术思想上宣扬了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缩小了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生存的空间;也有实际工作方面否定了我国立法、司法和政法教育上取得的成绩,进行诽谤、污蔑,企图动摇工人阶级和党的领导破坏人民民主专政,还阴谋使反人民的旧法复辟。读者应该记住,在我们流行的政治话语里,这些文字等于是官方宣布的“资产阶级右派”们的“罪状”。
第二,就是操刀者给这些有罪的“资产阶级右派”们作出了定性:他们向我国法律、制度方面进攻的阴谋活动是有纲领、有组织、有计划的。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这种政治上的定性很重要,一旦被定了性了,那翻盘的机会就几乎为零。
第三,操刀者旗帜鲜明地明确了编辑这本书的目的,是要在人民面前宣布他们这些反动谬论,暴露他们恶毒的阴谋,为彻底粉碎右派分子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三反”猖狂进攻,提供一部分参考资料。这句话的意思在于两方面,一方面编者担心读者读这本书时走火入魔,怕读者中了“资产阶级右派”们的险恶的毒计,未雨绸缪地指出,这本书仅供批判用。另一方面,也有“立此存照”的意味,让说话者不得逃避起谈论的责任,这和反右前夕各大报章都不惜版面发表“右派”们的“谬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正好适得其反,这种方式恰恰使得谬论得以保存和流传,间接地替这些“谬论”做了宣传,甚至使得这些“谬论”得以流芳千古。这恐怕是编者当时所始料不及的。
最后,我们透过这篇《编者的话》还可以知道,这些批判材料的来源是以整风运动中法律界的右派分子和社会上其他右派分子关于法律的谬论为主。编者还希望读者及时提出意见并供给材料,以便编辑《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之二、之三......不过这些好象并没有鼓捣出来,坊间流传的更多是围绕“右派分子”个人专门地组织批判材料,诸如储安平、谭天荣等,专门就政法界“右派”谬论汇集的集子好象就此销声匿迹了。

张群先生称之为“法界英杰”的人们都有谁呢?在这一小节我想先让这些“资产阶级右派”们集体亮个相,姓名后面的数字表示他们的“谬论”篇数。
他们依次为:黄绍竑(1)、谭惕吾(2)、杨玉清(2)、吴文翰(1)、王造时(2)、陈体强(1)、钱端升(1)、王铁崖(1)、楼邦彦(2)、陈建国(2)、杨兆龙(6)、吴传颐(1)、张映南(2)、俞钟骆(1)、谢怀拭(2)、陈盛清(1)、顾执中(1)、水梓(1)、吴家麟(1)、孔钊、朱华荣、黄守礼(1)、杨鹏(1)、卢蔚乾(1)、林希翎(2)、钱照光(1),是累计共26人,“谬论”37篇。
《编者的话》对于“资产阶级右派”们从理论和实务上列举罪状,但是事实上上述这些右派分子们却都来自理论界的。不过话说回来,仅仅以理论界来笼而统之,显然也极大地忽视了他们身份的多样性,把问题简单化甚至曲解了。比如像黄绍泓,就属于统战对象,早年发迹于国民党军队系统,而与其身份相对应,他的“谬论”也是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座谈会5月15日会议上的发言。而杨玉清,当时的职务好象也是政务院参事之类。钱端升、王铁崖、楼榜彦诸人,都是纯粹的学者,而像钱、楼等都还是虚心接受新政权的思想改造,钱端升写下了《批判我的资产阶级思想》等文,而二人还合著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等等文字,他们一夜之间成为“右派”确实有点匪夷所思。王造时、杨兆龙两人成为上海市大名鼎鼎的“右派”,成为反右早期就被揪斗的受难者,而王作为当年救国会七君子之一,秉持书生论政,很少参与实际的政治活动,而杨兆龙不仅以学行世,在政治仕途上也有不俗的成就,曾官至国民政府末任检察长,为1949年释放中共政治犯做出不朽贡献。再像林希翎,只不过是号称红色大本营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大四的学生......如此等等,恐怕决非一二字所能概括,更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楚的了。
这些资料的来源也是五花八门。就目录中所列举的,有中共中央统战部座谈会(黄绍泓)、民革中央小组扩大会(谭惕吾)、北京市法学界座谈会(谭惕吾、杨玉清、吴文翰、陈体强、王铁崖、陈建国、楼榜彦、吴传颐、张映南、俞钟骆、谢怀拭、陈盛清、吴家麟、杨鹏、卢蔚乾)、国务院非党人士座谈会(杨玉清)、上海市委宣传会议(王造时)、上海新闻日报座谈会(王造时、杨兆龙)、上海市委知识分子座谈会(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座谈会(杨兆龙)、北京政法学院教授座谈会(钱端升、楼榜彦)、人大常委民盟小组会(张映南)、(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座谈会(谢怀拭)、甘肃省政法座谈会(水梓)、北京大学会议(林希翎)、九三学社北京分社政法座谈会(钱照光)等等发言,还有发表在报纸上的言论,比如杨兆龙在新闻日报、华东政法学报、文汇报等,顾执中在人民日报上,还有孔钊等人在刑法教研室的言论整理等等。
连日来各界会议一个连一个,这些善良的知识分子们也在“短暂的春天”里畅所欲言,在早就织好的网内呼吸着言论自由的空气,今天想来真是恍若隔世。

这些“谬论”有一个重要的主题是关于党的领导,比如领导方法、党群关系等等。当然“资产阶级右派”们在经过思想改造、肃反等运动之后,对于党的领导绝对是绝对的服膺的。尽管从只言片语看,可能会发现这些知识分子们的语言不够讲究甚至不够贴切,但是他们关于党的领导的述说的基本前提,就是承认和尊重党的领导,他们所建议者只是改进党的领导方法,加强党群关系,以赤子之心向党提意见。
在此首先需要声明一点,就是这些“谬论”的标题绝大部分都不是作者本人原来的标题,而是编者依据其发言内容归纳概括出来的,因此读来触目惊心的地方,读者应该明白这并不是这些作者的原话,而是经过编辑的。
黄绍泓在《党不应该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中,开篇就说“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也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英明的、坚强的领导,这时毫无疑问的,如果有人怀疑党的领导权问题,那就与宪法的规定违背了。”黄绍泓的意思在于说明,“但是,领导方法是可以研究的。”而黄所依据的,就是他的观察:“过去某些地方某些工作上,没有通过人民、通过政府,而直接向人民和政府发号施令,各地方或机关党委五人小组在肃反运动中直接处理案件,如党和政府共同发布决定而没有把党对各级党委的指示和政府对于人民的指示分开来,这样就可能导致人们或某些党员认为党的领导方法就是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黄绍泓说出此话的用意,也在于造成党的领导能力以及三大主义的泛滥,其原话如下:“这样对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度时期总任务是有妨碍的,这样会造成很多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问题”,他“希望在整风中对党政的关系检察一下,并且明确地把它规定下来。”
而谭惕吾则在《党不应该另搞一套机构》中,就党领导国家的方式、党的政策的体现、党遵守宪法和国家制度问题以及怎样使共产党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作为民主党派的代表,在政治协商的框架下,谭惕吾真诚地认为党系统和政系统的分开并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党的政策贯彻不应该直接指挥党员,搞内部指示,而是把政策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制成法律,由国家机关实施。谭惕吾提出党应该在宪法范围之内制定政策,并建立人民监督党的制度。
杨玉清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上的发言是《共产党必须“下台”“下轿”,文人应该起来反现状》。应该注意,这里“下台”“下轿”并不是否认党的领导地位,而是希望党员不要脱离群众。杨玉清先讲了一个形容四人抬轿子的笑话,什么“第一个是扬眉吐气,第二个是不敢放屁,第三个是昏天黑地,第四个是摇来摆去”还有喽罗前呼后拥,肃静回避。杨玉清指出“整风运动就是‘下轿’运动,请党员下轿,深入群众。”“党有错误,这时光荣,是规律,因为多办多错,不办不错”。对于党政关系,杨玉清在《问题在中央而不在地方,我们要打大的、打硬的》短文中,拿出三分之一的内容,对于党的领导方法提出了疑问和反思。
此外,陈体强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制的意见》中,也就党政关系进行了简短的叙述,对于党政领导一身二任、但又各有一套机构的做法造成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意见。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做了讨论,而眼下全国范围内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又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而这些所谓的“谬论”今天回过头在来看,似乎并不过时。

杨兆龙先生的“谬论”在这本书中所占的篇幅最多,分别为《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我谈几点意见》、《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歧视老一辈,令人有点心寒》、《法律系办得最坏,是公安机关、法院作风》等。在所有三十七篇文章中,杨兆龙的“谬论”就占了六篇;即便从页码上来说,杨兆龙先生的文章全部达50页,而这本书全部也才1160页,他的篇幅占了足足三分之一;另外,其他“资产阶级右派”们的“谬论”无一不从1957年五六月间的饿系列座谈会上选择,而杨兆龙先生的“谬论”中,居然有1956年发表在《华东政法学报》第3期上面的学术论文,即《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杨兆龙先生为何受到这样的“优待”?
据我的了解,杨兆龙先生自从1952年院系调整后,就失去了东吴法学院院长的职务,赋闲在家一年多。到了1953年,杨兆龙被调至复旦大学外语系教俄语,与法律一点关系也没有了。在1955年上半年的肃反运动中,杨兆龙因为曾担任国民政府最高检察长而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后被作为“内专对象”处理。1956年苏共二十大和中共八大相继召开,中央提出了“双百”方针,实质性地为改善知识分子问题出台政策,杨兆龙“归队”到复旦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并当选为上海法学会理事,在华政《法学》月刊当编委。
《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正是1956年12月份发表在华政学报上的一篇学术论文,作者直面法学研究的理论禁区和阻碍法制建设的重大难题,批驳了各种流行的偏见,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强调“法律的继承性和任何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以及任何阶级统治的成功,有着永远不可分割的关系”。次年3月,上海法学会专门召开学术座谈会,讨论这篇论文。杨兆龙在该会上就这篇论文做了简要介绍。与会各方对法律的阶级性该如何解释、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对于非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有无继承性产生了意见分歧,并引起了争论。
1957年四五月间,上海市委书记魏文伯、上海市市长柯庆施以及中宣部部长陆定一等先后与杨兆龙一块吃饭,鼓励他打消顾虑向党建言,并对其在肃反中所受的委屈表示歉意。新闻界闻讯纷纷前来采访杨兆龙,遂有——
5月1日《光明日报》报道《上海知识界谈贯彻“百家争鸣”问题》,提及杨兆龙教授建议,“要发挥老法律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学校要让他们教书,在科学研究机关要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的领导工作,在政法部门要让他们参加工作,担任适当职务。”5月4日,新民晚报报道了杨兆龙在上海市委座谈会上的发言,“歧视老一辈,令人有点心寒”。5月8日,上海《文汇报》刊登了杨兆龙的文章《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该文对法律界矛盾的实质及由来进行了客观的分析,着重对952年同步进行的司法改革和院系调整的得失提出了中肯的评论和建设性的倡议。5月9日,上海《新闻日报》刊登了该报特约杨兆龙写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这篇文章见报时主标题被作为副标题,编者加上了“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不颁布?》。5月20日,《新闻日报》编辑部邀请法学工作者座谈,王造时亦出席该会,专门就杨兆龙的文进行讨论,杨兆龙就其中的个别观点做了反驳,即为《我谈几点意见》。5月下旬,杨兆龙致信董必武,提出《社会主义立法问题》,但是该信被截留,后被当作反面材料公布。5月底,在复旦大学第四届科学论文报告会上,杨兆龙以《刑事法律科学中的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为题作讲座,该报告受到学生欢迎。6月3日,在复旦大学教师座谈会上,杨兆龙对于学界盛行的法律定义提出质疑,批评“党的民主集中制,事实上只有集中,没有民主。”“法律系是本校办得最坏的系,是公安机关、法院的作风”,“希望检查一下历次运动的合法性,尤其是肃反运动。”1957年6月8日反右正式揭幕后,杨兆龙、王造时在上海首当其冲。
透过这一时间表我们可以发现,杨兆龙是如何一步一步成为“右派”分子的。这本《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把杨兆龙的“谬论”作为全书最重要的部门处理,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杨兆龙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想象出编者的苦心孤诣。对于其具体的观点我将在后面的文章中介绍一二。

1949年2月,国共内战中共产党一方胜局已定,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在该指示中,法律被定义为“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这种阶级分野的情势下,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伪法统”被全面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做依据”,“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除了婚姻法以及土地法等以前在解放区适用的法律通行全国外,我们制定了1954年宪法,此外立法上的成就就乏善可陈了。
这些“资产阶级右派”们在国民党时代大多都已具有一定的名气,都是曾端过国民党饭碗的人,比如杨玉清、杨兆龙、黄绍泓等等。在新中国成立后,一边作为统战对象,一边胆战心惊地挨过一系列政治运动,并学会了沉默。1957年短暂的春天让他们有了公民的感觉,他们迫切希望发挥余热,为人民共和国建言献策。政法界的“右派”们首先看到的就是立法方面的不足,他们向党和国家建言及时立法,是为“及时立法论”。
“及时立法论”中最著名的就是杨兆龙的文章《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在这篇文章中,作者首先谈的是“立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杨兆龙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非物质方面的重要内容,并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在表现形态上大部分是用成文法的形式,指出我们“必须用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制定出一套法规来适应各方面的需要,而这种最快最有效的方法,主要是立法”。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详尽地介绍了“苏联及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立法的经验”,涉及到的国家主要有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民主德国。第三部分,杨兆龙以“对我国立法应有的基本认识”为题,指出我国立法过慢的事实,并用列举的方式,指出我们立法过慢的“十大原因”,并在每个原因后面进行了反驳,这些原因有“认为自己有一套”、“认为中国情况特殊”、“认为主张立法就是‘六法’观点”、“认为懂得政策即可解决法律问题”、“认为中国正在变化过程中”、“认为立法会影响政府灵活性”“认为我们应该对进步满意”“认为中国缺乏起草法律的法学家”、“认为我们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将各种法律立全”、“认为立法既然拖了几年,不妨再拖”等。杨兆龙针对这些流行的、甚至今日依然甚嚣尘上的观点,或引用事实、或列举史实、或以苏联为例,进行了颇具说服力的反驳。
在新闻日报就这篇文章召开的座谈会上,依然有与会人士认为我们立法缓慢有政策上的原因和规律所在,也有人认为我们立法缓慢可以归责于客观原因,甚至还有人认为立法缓慢是因为我们对立法的要求太高。杨兆龙又以《我谈几点意见》为题,当场做了反驳,指出上述观点无法成立。
在这本“谬论集”中除了杨兆龙之外,就没有专门以文章讨论我国的立法问题了。但是几乎每一位“资产阶级右派”都会提及立法问题,比如黄绍泓提出,“我认为公务员惩戒法和各机关的组织条例办事规则是与整风最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必须及早制定”。杨玉清也在国务院非党人士座谈会上,关于立法问题作了专门论述,尤其是组织法,杨玉清指出“现订的法则中漏洞很大”,另外就立法修改太频繁也指出,“对行法的人来讲,就会使他们发生执行的困难,使他们对试行、暂行条例缺乏信仰,立法修改的太多也使下面无所适从。”王造时在新闻日报就杨兆龙文章召开的座谈会上,也指出我们要建立民主法制秩序,第一须重视宪法,奉行宪法;第二除宪法以外,我们要制定各种重要的法典;第三还需对解放以来的法律做出及时的修改。陈体强北京法学界座谈发言中,也提到立法问题,立法应该更加民主,把宪法制定的经验扩大到刑法、民法。陈建国在发言中同样指出“立法工作迟缓,无法可依”,“就是有了法律,大家也不肯去遵守”。谢怀轼关于“开国以来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问题”中,把立法迟缓的原因归结到“立法工作的领导统治的思想、观点问题”,这些观点主要有“以政策代法律”,“对审判错误的原因没有很好研究”,“爬行主义倾向”等,指出“听说政法方面很高级的领导并不注意立法工作,不亲自抓,轻视。应该重视起来。”吴家麟也建议“加强立法活动,一方面及时制定刑、民、刑诉、民诉等法,一方面整理已经颁布的法律法令,那些无效,应废除;那些依然有效,应保存。”
当年对于马寅初的批判使得我们人口飙升,成为长期以来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包袱。回过头想想,如果当年这些“谬论”得以大行其道的话,我们还可能会在今天关于民法典起草思路进行论战吗?法国民法典颁布至今已经整整二百年,我们依然还靠百十条民法通则来规范生活。差距不小了。

在这本《谬论集》中我还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资产阶级右派”们互相对攻。一般而言,从1948年刘清扬与张申府宣告划清界限开始,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次运动中,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夫妻离异父子反目兄弟失和等等现象比较多也比较正常。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今天你可能是批判“右派”的鼓手,而明天你也可能就变成“右派”再供鼓手们批判。应该说这些我都见怪不怪,但是比较诧异的是,我在这本《谬论集》中看到了“右派“们互相抵赖的文章,而且这文章居然都成了”谬论,这我就有点想不通了。
事情发生在1957年6月18日北京市法学界座谈会第10次座谈会上。这一日子距离人民日报发表那篇著名的社论只有区区十天,人们已经多少察觉风向变了,急于表明自己的清白。从文章的内容看,这次会议的主题好象是批判陈建国。
先是楼邦彦发言,题目是《我被右派分子‘利用’了》。楼邦彦开门见山,“我今天发言的中心内容是同右派分子划清界限,着重驳斥司法界右派分子的言论”。在站稳自己的立场之后,楼邦彦就整风以来自己的思想认识做了回顾,“在运动开初的时候,今天检查起来,我基本上是以资产阶级民主的思想和态度来看待运动的,这主要表现在我热衷五花八门的热烈场面和喜欢听各种各样的批评意见。”楼邦彦表示自己的思想认识不断有了提高,在这次运动中,日益深刻地受到了“划清界限,辨明是非”的阶级教育,终于意识到“我迷惑于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满足于大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而不能站稳立场,在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上去辨别香风毒草,甚至为个别右派分子所利用。”如果话题就此打住的话,楼邦彦既为自己做了辩白,也不会伤害到别人,但是千不该万不该,他举的受到利用的例子就是对于陈建国的发言和作为“政治嗅觉很不灵敏”,把二人之间以前的一些交往全抖了出来,“他曾经跟我提到发言的要点,曾为他报名发言,并把反驳陈建国的大字报说成是对他的围剿。我还告诉他他的发言在这里得到了共鸣。”楼邦彦接着说,在他仔细地读完陈建国的发言记录后,“特别在两星期来人民日报的启发下,完全嗅到了毒草的气息,肯定地认为陈的发言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敌视共产党领导的谬论,他的那种提出问题和对个别事例加以渲染夸大的方法是政法界右派分子的一个典型手法”,“决心要在运动中站稳立场,进行思想改造,坚决地同右派分子划清界限”。楼邦彦在接下来的发言中,就陈建国发言中提出的法制问题、法律科学问题、知识分子问题做了全面的批判。
陈建国在台下听完了楼邦彦的发言,可以说是怒不可遏,这就是《到底谁‘利用’了谁》。陈建国说,“我本不打算在今天发言,因为我要冷静地听取大家的批判,以更深刻地考虑自己在立场上、观点上的错误,从而改正错误。”“但楼邦彦的发言使我不得不说话。楼邦彦先生批判我的谬论,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我是欢迎的。但他把自己扮演成被右派分子利用了的角色,这就使我不能沉默。”
“到底谁被利用了呢?是我被利用了呢?还是他被利用了了呢?我只想谈谈事实。”陈建国在接下来的发言中,也事无巨细地抖出了他和楼邦彦之间的一些交往:整风开始时他们在市委座谈会前的通气、整风开始后他们互相的鼓励、陈在北大上学时师从楼邦彦的情况等等。陈建国最后说,“他今天说要与我划清界限,谢谢,从我的角度来说也需要,我除他之外是否还与其他右派有联系可以去了解,但他同储安平的关系却应清楚地交代。”
四十多年后,我们再看这一幕,心情实在轻松不起来。俗话说“两虎相斗,必有一伤”,可楼邦彦和陈建国之间的对攻,可以说是鱼死网破,谁都不是胜利者,这正应了另一句俗话,“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他们两人无一例外地都成了“资产阶级右派”,他们的言论无一例外成了“谬论”,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