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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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要求,我市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委托国土局代征)5%,其他类型房产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8月19日(征收期)起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5%(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核定征收率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齐资料且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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