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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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种: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07-12-07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状态:全文有效    点击数:375  

苏地税函[2007]19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州地税发[2007]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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