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改革要敢摸 灰色收入“老虎屁股”//直面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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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改革要敢摸 灰色收入“老虎屁股”
2010年09月01日 08:41:54  来源: 广州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近期,对“灰色收入”的争论成为人们期盼收入分配改革早日启动的“节点性”话题,引爆点是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博士领衔的课题组发布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
8月24日起,国家统计局官员以个人名义在该局官网发表多篇文章,从不同角度质疑该报告在统计方法上存在的各种不足。该报告认定,2008年国家统计在收入统计环节所“遗漏”的全社会“隐性收入”大体有9.26万亿元,其中5.4万亿元属于“灰色收入”。自然而然,这两个关键性数据是否靠谱成为统计官员质疑的重点。
王小鲁的报告提供的是2008年的研究数据,由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遏制“灰色收入”的努力成效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城乡及城镇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比统计公布的差距还要大。另外,今年上半年统计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757元,采用同一逻辑作分析——若算上巨大的半年度“灰色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肯定会“破万”。
令人感慨的是,新近爆发的“灰色争执”并不拘泥于“有”与“无”,而是局限于“多”与“少”,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虽姗姗来迟但依然可喜。在这个意义上,“灰色收入”的确切估算可视为统计方法的改进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借助已被中下层民众望眼欲穿的“收入分配改革”(以下简称“收改”),将“灰色收入”滋生蔓延的“体制性土壤”铲除掉一部分。
关于“灰色收入”,笔者尚未读到明确简略的定义。但从民间角度理解,用三句话就可概括之:一是来路不明的收入,二是各种“亚腐败”滋生的收入,三是它只归少数社会阶层享有。其中,最为民众所痛恨的是“亚腐败”滋生的“灰色收入”。
说到“收改”,舆论已出现了单纯将其理解为普涨工资的倾向。事实上——“收改”要解决两大关键问题:一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工资集体谈判,确保“提高国民收入”或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建立于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二是部分铲除近二十年间贫富悬殊持续扩大的“体制性土壤”,即使一时半会不能缩小贫富差距,至少力求确保差距不再扩大。
由此可断,假如“收改”回避了“灰色收入”这一块,抑或说“收改”后“灰色收入”依然大行其道,那么,纵然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了社会中下层民众的合法收入,增收后的大多数社会成员,不满情绪仍然不会消解,这样的“收改”就很难称得上是让多数民众满意的改革。由是,尽管全部一次性铲除滋生“灰色收入”之“体制性土壤”不具可操作性,但部分铲除却是衡量“收改”能否在日后获取民众广泛认同的关键性衡量指标。因而,“收改”无论如何不能再对“灰色收入”放任自流,更不可因“成因复杂”而不敢摸老虎屁股。
“收改”方案仍处于“只闻打雷不见下雨”状态,在“收改”正式推开之前,针对“灰色收入”的争论以及中下层民意的齐声痛斥,犹如“收改”之前的一场民意预演,但愿能对“收改”方案的“攻略重点”进一步指向“灰色收入”起到积极作用。 (鲁宁,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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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半月谈》和半月谈网共同组织开展的“转型期社会道德观讨论”中,一些读者发出了“勤劳是否就能致富”的疑问,引人深思。最近,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研究得出的数据显示,中国灰色收入总额高达5.4万亿元,比2009年中央财政总收入还要多。这一数据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无论这一数据是否真实,不可否认的是,灰色收入已客观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严重缺乏透明度,这作为一个亟待破解的严肃命题,需要直面。

今年3,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规范灰色收入”的词句,但最终在讨论后予以删除了。虽然“灰色收入”问题没能最终写入正式的政府工作报告,但许多人认为,其出现就意味着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并下决心要“碰这个问题了”。因为,要解决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首先要摸清“家底”,而家底难摸清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规模庞大的“灰色收入”的存在。
什么是“灰色收入”?
当前,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居民收入渠道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等名目繁多。当前,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是很清晰,目前存在几种观点: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公关”所得、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比如各类讲课费、顾问费、车马费等。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清华大学公共清华大学薛澜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也可以理解成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比如,一些单位效益好,它在工资之外又发了很多补贴,这种收入就不够透明和阳光,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实际上,这些收入只是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但是,这种收入又与贪污受贿截然不同,肯定不能归于非法之列。”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忠认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如果说初次分配不公是导致贫富差距逐步加大的直接诱因,那么“灰色收入”则充当了背后的一个强力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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