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灰色收入:到底有多“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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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灰色收入:到底有多“灰”?
2010年09月01日 08:44:43  来源: 半月谈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灰色收入”有多“灰”?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统计年鉴中,找不到任何关于中国“灰色收入”的正式统计数字,有关专家也都表示目前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的确切数字。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研究员在《比较》杂志发表的、题为《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研究报告中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有可能明显失真,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远低于实际水平。调查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对高收入居民进行调查并取得真实数据面临种种困难,特别是高收入居民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
为了摸清“灰色收入”的真实情况,王小鲁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中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家庭收支调查。结果发现,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可能达到48万亿元。
王小鲁认为,“灰色收入”主要的来源一是公共资金的流失,包括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拨款;二是金融腐败,主要是官方贷款和民间贷款巨大的利差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寻租机会;此外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以及土地收益的流失;最后是垄断行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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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半月谈》和半月谈网共同组织开展的“转型期社会道德观讨论”中,一些读者发出了“勤劳是否就能致富”的疑问,引人深思。最近,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研究得出的数据显示,中国灰色收入总额高达5.4万亿元,比2009年中央财政总收入还要多。这一数据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无论这一数据是否真实,不可否认的是,灰色收入已客观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严重缺乏透明度,这作为一个亟待破解的严肃命题,需要直面。

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规范灰色收入”的词句,但最终在讨论后予以删除了。虽然“灰色收入”问题没能最终写入正式的政府工作报告,但许多人认为,其出现就意味着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并下决心要“碰这个问题了”。因为,要解决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首先要摸清“家底”,而家底难摸清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规模庞大的“灰色收入”的存在。
当前,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居民收入渠道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等名目繁多。当前,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是很清晰,目前存在几种观点: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公关”所得、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比如各类讲课费、顾问费、车马费等。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清华大学公共清华大学薛澜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也可以理解成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比如,一些单位效益好,它在工资之外又发了很多补贴,这种收入就不够透明和阳光,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实际上,这些收入只是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但是,这种收入又与贪污受贿截然不同,肯定不能归于非法之列。”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忠认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如果说初次分配不公是导致贫富差距逐步加大的直接诱因,那么“灰色收入”则充当了背后的一个强力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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