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16:12
姓名: george 提问时间: 2010年06月26日
主题: 支付境外佣金是否需代扣营业税?
内容: 我对以下解释有疑问--原文在最后
1.根据我国与很多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对外支付的佣金是不可以在中国征税的: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
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
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
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
的所得征税 ;
(二)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
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
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
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
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
所得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
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
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
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
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也就是说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与从国内取得人民币收入,其根本来源于国内,然后转成外汇汇出境外不同, 出口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佣金,其根本来源是境外,将来源于境外收入的一小部分再向境外支付,其本质是境外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收入。
出口业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 境外买方通过境外中间商介绍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 中国企业承诺在收到全额货款时支付给中间商一定比例的佣金.
其实能用以下方法证明这种情况下的营业税是不存在的:
只要国内企业要求境外买方将佣金部分直接支付给中间商.
---这样就能非常清楚地看出来支付境外佣金其本质是在境外发生的.
但这样的做法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和游戏规则, 境外的买方和中间商感觉都很不好. 所以通常是由中国企业收到全额后按比例支付出镜.
外管局和国家税务局汇发[1999]372号文中明确规定了支付境外佣金是不征税的. 其后国税函〔2008〕258号中也提到"二、 关于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试点期间不作变动。
三、 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每次对外支付在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每次付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5万美元以下连备案都不要,何来征税一说?
以上条款非常明确, 但从来没有一条明确地改变上述条款, 只是在2009实施的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从字里行间解读出支付境外佣金要代扣营业税的解释, 用模糊的解读推翻了原本针对性极强,清晰明确的条款.
其他与之有冲突的有关对外支付境外佣金的文件都失效了吗? 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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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马云  提问时间: 2009年11月11日
主题: 支付境外佣金是否需代扣营业税?
内容: 我司为了开展外销业务,有委托境外公司及个人代为仲介业务,故我司需支付境外佣金,但因劳务实际发生地为境外,通常为进口国所在地,故我司在支付境外佣金时,是否需对境外公司代扣所得税,而支付给境外个人时,是否也需要呢?
回复: 你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营业税问题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咨询地方税务机关。
2009年11月11日
回复: 你好,发生在境外的佣金,根据提供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是不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
2010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