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带病”提拔 倒查初始提名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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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带病”提拔 倒查初始提名人责任
——成都市锦江区出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探索干部选拔提名新路径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撰稿时间 2010-6-4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出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确定了初始提名必须坚持的6项原则和5种提名方式,着手探索建立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制度体系。
锦江区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去年中央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对今后1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锦江区研究制定《暂行办法》,是《纲要》发布后在我省率先较系统地对初始提名制度体系建设展开的探索。
《暂行办法》首先确定了初始提名必须坚持的6项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举贤荐能、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集中、公开平等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原则。同时确定了5种提名方式:组织提名、党组(党工委)提名、个人提名、会议提名、群众推荐提名,在提名主体上更加清晰明确。
《暂行办法》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一律实行书面推荐提名,并对前期的资格审查和汇总分析、进入选拔程序后的推荐考察、讨论干部时介绍提名情况、原始材料的永久性立卷保存均做出明确规定。
在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上,《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同提名方式的主要责任人以及6种属于违反初始提名工作规定的情形,明确指出“在提拔后被发现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且问题在初始提名前就存在的,要倒查初始提名人的责任”。对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列出“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5类处理方式,明确了权责统一,失责追究。(记者 邓嗣华)
柳北区出台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6-22 | 来源: | 点击:323 | 字体大小:【大中小】
近日,柳北区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从四个方面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
一、严格提名条件。提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名为正、副科级职务的人选,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名为正、副科级职务的人选,其下一岗位任职年限均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二、丰富提名方式。根据不同职位的具体要求,初始提名推荐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区级机关各党组织和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召开总支(支部)会议,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对符合空缺职位推荐提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推荐。二是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提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到区委组织部领取推荐表,对符合空缺职位推荐提名条件的人员进行署名推荐。三是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干部群众可根据空缺职位推荐提名条件,进行联合署名推荐。各单位党组织对干部群众联名推荐的表格进行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四是干部个人自荐,符合空缺职位推荐提名条件的干部个人可到区委组织部领取个人自荐表,以署名填表的方式进行自荐。以上四种提名推荐形式,可联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三、规范提名程序。初始提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公布职位,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及干部队伍现状向区委提出近期需要配备的区管领导空缺职位,以及职位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具体要求、提名范围和提名时间,报经区委同意后,公布职位。二是资格审查,区委组织部根据四种形式的提名推荐情况,结合年度考察情况、班子结构、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和干部日常考察考核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初始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落实提名责任。根据“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提名责任追究制度。因推荐提名不实导致用人不当;推荐提名人选在使用后发现提任前有严重问题;有“拉票”行为,搞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的,应根据责任大小、造成影响及损失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柳北区委组织部)
南明区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认真落实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一支高度讲政治、讲责任、讲原则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初始提名是干部任用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民主推荐的基础。初始提名是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研究提出某一职位初步拟任人选的工作。
第二条  初始提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初始提名的人选,应当具备《南明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初始提名可采取组织部门提名、基层党组织提名、面向全区公开提名、全委会成员提名、公开选拔确定提名人选、群众提名、个人提名等方法进行。
(一)组织部门提名
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可根据班子结构的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同一层次干部中提出符合职位要求拟交流任职的初步人选。组织部门也可按照优先从后备干部中选人用人的原则,根据职位条件需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后备干部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综合情况,客观公正地从乡科级副职后备干部中筛选合适人选,按组织程序确定提名人选。
(二)基层党组织提名
各乡、街道、区直部门本单位副职职位空缺时,该单位党(工)委、党组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提名。经应到会三分之二领导班子成员同意后,将提名结果报送区委组织部。各单位党(工)委、党组应优先从后备干部中提名初步人选。
(三)全委会委员提名
乡、街道党政正职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门正职空缺时,可实行全委会委员提名。区委组织部要负责对经过其他初始提名方式产生的人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干部日常考察结果,每个职位提出2-3名参考人选,将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和参考人选名单连同基本情况提交全委会成员进行再次提名,全委会委员提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全委会成员参加,全委会成员也可以署名另外提名他人。最后区委组织部根据全委会委员提名情况综合分析,向区委常委会报告提名结果并提出初步拟任人选。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区委组织部将干部提名表送达全委会委员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
(四)面向全区公开提名
区委组织部根据某一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缺额情况、实行空岗预告制。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向全区发布干部提名通知,内容包括空缺职位、提名范围、任职资格和条件、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相关要求,区属各党(工)委、党组、区直各部门可在规定时间内经集体研究提名拟任职务初步人选。
(五)公开选拔确定提名人选
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要求,面向社会公布选拔职位、范围、资格、条件和程序。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以理论知识考试、面试答辩、专业能力测试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评价形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地确定提名人选。
(六)群众提名
群众提名是指3人以上联名进行初始提名。
(七)个人提名
个人提名包括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提名和个人自荐。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提名、面向全区公开提名、群众提名和个人提名需填写《干部初始提名表》并写出书面提名材料,客观公正、全面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说明提名理由和提名职务等。基层党组织提名的提名材料需由各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群众或领导干部个人提名的,提名材料要署名;个人自荐的,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如实向组织写出自荐材料,说明自荐理由和自荐职务等。
第六条  组织部门提名、基层党组织提名、面向全区公开提名、全委会成员提名、群众提名、个人提名等方式可以综合采用。区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初始提名人选情况,结合班子建设和结构要求,由部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等额或差额的初步人选。
第七条  初始提名的人选,属于平级交流任职的,根据拟任职位的不同,分别征求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意见后,报经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
初始提名的人选,属于提拔任职的,报经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拟进行民主推荐的单位。对初始提名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如该单位大多数人推荐的人选与初始提名人选相符,可作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公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人选。
第八条  初始提名应坚持以下工作纪律
(一)领导干部个人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不能从个人好恶出发、凭私人感情推荐,不得向提名人选封官许愿、泄漏秘密。
(二)参加提名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不允许夸大、缩小,更不允许歪曲事实,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提名工作。
(三)党(工)委、党组提名或个人自荐中弄虚作假,材料不属实,故意欺骗组织的,经查实,个人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党(工)委、党组予以通报批评。
(四)实行干部任用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对隐瞒提名人选存在重要问题的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拉票提名造成选人失察失误的,因跑风漏气泄漏机密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提名责任人的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推荐提名结果无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干部初始提名表》
干 部 初 始 提 名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岁)
(  岁)
民  族
入  党
时  间
参加工
作时间
照  片
毕业院校及专业
健康状况
专业技
术职务
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提  名  职  务




提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提名人签名:
提名人单位及职务: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要逐栏、逐项如实填写,如没有的填“无”。
绥阳县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推荐提名暂行办法
【作者:中共绥阳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159】    【来源:原创】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提名程序,努力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切实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提名乡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五)规范提名、权责一致原则;
(六)因岗择人,人岗相适原则;
(七)初始提名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推荐提名,是指县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任或拟交流乡科级领导干部人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乡科级领导干部提任和轮岗交流的初始提名。
第五条  初始推荐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按照破格提拔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推荐提名。
第六条  初始推荐提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县委全委会推荐提名;
(二)县委常委会推荐提名;
(三)多轮推荐提名。
第七条  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分类推荐提名。
(一)乡镇党政正职、县直综合部门正职任职人选,原则上由县委全委会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人选范围,按照拟任职数1:3的比例进行初始提名。
(二)县直一般部门正职和副科级实职任职人选,原则上由县委常委会按照拟任职数1:3的比例进行推荐提名。同级领导干部中轮岗交流的,原则也按初始提名的程序和比例进行初始提名。
(三)特殊岗位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任职人选,采取多轮推荐提名方式达到1:3的比例。
第八条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岗位情况,在统筹兼顾领导班子结构的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对每个空缺岗位提出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初始推荐提名人选属提拔任职或属交流转任同级重要岗位(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进入民主推荐环节。
第十条  获初始推荐提名人选应在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中得不到应参加推荐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加强对初始推荐提名工作的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推荐提名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坚决杜绝在推荐中打招呼拉票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取消提名资格,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参与拉票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本办法中的相关操作程序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绥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谯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有效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扩大民主、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5、创新体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常规方式提拔(重用)担任区委管理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提名方式
根据不同职位的具体要求,采取组织推荐、区领导个人署名推荐、群众联名推荐、干部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提名。
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和群众联名推荐应实行回避。
五、提名条件
被提名人选除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一般应从相应的后备干部中产生;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4、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作为提名人选:
(1)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被确定为不定等次、或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未解除的;
(3)正在立案查处的;
(4)在任职资格考试和理论学习考试考核中不合格的;
(5)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况。
六、提名程序
1、公布职位
根据需要,由区委组织部向区委提出拟进行初始提名的职位及具体要求,经同意后,通过区新闻媒体、或会议、或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
2、人选提名
(1)各提名主体到区委组织部领取《南谯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表》,按要求填写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区委组织部。
(2)组织推荐提名的,需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主管部门和区分管领导要签署意见;
群众联名推荐的,联名人数须在3人以上,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情况,被提名人所在单位要签署意见;
个人自荐的,所在单位要签署意见。
(3)各提名主体要如实反映被提名人选的情况,写出推荐材料。
七、确定人选
确定正式提名人选按下列程序:
1、区委组织部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并对提名人选进行复审。
2、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综合干部平时表现,按照领导班子建设要求,每个职位提出1至3名参考人选。
3、区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提出的参考人选进行审核,提出1-2名人选,适时在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负责人中进行酝酿,酝酿后,除需提交全委会投票的人选外,其余人选进入选拔任用程序。
4、逐步推行镇(街道)和区直单位党政正职提名人选由区委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区委委员可推荐提供的酝酿人选,也可另推他人。推荐人数(含另推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职数。
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30%以上,且排名靠前的,方可作为提名人选进入选拔任用程序。
5、提名人选自确定之日起,在同一职级提名,一年内有效。
八、责任追究
各提名主体要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纪律规定,做到公道正派、荐人唯贤。对搞人情推荐、权钱交易推荐、弄虚作假、非组织活动等,造成一定后果的,严格责任追究。
属组织提名推荐的,除集体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个人提名推荐的,将追究提名推荐者个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谯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表1
组  织
提  名
经     年  月  日,                            会议研究,拟
推荐       同志为               人选。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籍贯
民族
出生
时间
工作时间
入党
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培训
情况
培训班
名  称
配偶
情况
姓名
培训时间
单位
职务
现任
职务
任现职
级时间




提名理由
主管部门和区分管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
意      见
年    月    日
酝酿情况
南谯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表2
个  人
提  名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籍贯
民族
出生
时间
工作时间
入党
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培训
情况
培训班
名  称
配偶
情况
姓名
培训时间
单位
职务
现任
职务
任现职级
时   间
提名职务




提名理由
所在单位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
意      见
年    月    日
酝酿情况
南谯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表3
个  人
自  荐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性别
籍贯
民族
出生
时间
工作时间
入党
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培训
情况
培训班
名  称
配偶
情况
姓名
培训时间
单位
职务
现任
职务
任现职级
时    间
提名职务




自荐理由
所在单位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
意      见
年    月    日
酝酿情况
镇(街道)、区直单位党政正职提名人选票决表
推荐时间:    年   月   日
拟提名
职  位
职 数
酝酿人选
姓    名
现任职务
是否同意
另推人选
姓    名
现任职务
说明:1、参考人选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2、“是否同意”栏填是或否;3、同意人数(含另推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