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投诉责任倒查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21:20:2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效能投诉工作,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良好的行政环境和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切实畅通诉求通道,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群众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性质
效能投诉责任倒查是指经批准对已做出最终处理结果的投诉件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核查各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的一种履职行为。
二、范围
因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而被投诉的办结件;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领导不重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而发生投诉的办结件;发生严重影响机关形象和秩序情况被投诉的办结件;其他被投诉的办结件。
三、程序
1、州效能投诉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或察访要求向投诉办理责任单位发出责任倒查书面通知。
2、单位和责任人接到责任倒查通知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州效能投诉中心提交投诉办结件情况档案。
3、州效能投诉中心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对已办结件进行复查,回访相关当事人,询问被查单位和责任人,了解投诉件办结后是否及时反馈到位,对计划性的工作是否按计划落实,对敏感及易引起连锁反应的问题是否做到超前性预防等。
4、州效能投诉中心根据投诉件倒查调查、核查的情况,依照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效能投诉办理程序有关规定,对没有按答复进行落实,虚报处理结果的,追究有关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扣减其所在单位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分值。
5、州效能投诉中心根据最终倒查结果,责成被责任倒查的单位和责任人在限期内进行全面整改,并向州效能办报送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方式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以半年、全年督查和平时明察暗访为主),县(市)一年内至少倒查2—3个办结件,州直单位整体抽查5—7个办结件
五、问责
依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职责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主要领导问责暂行办法》、《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绩效考评察访核验重点》等相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并对责任单位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