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取消10个死刑经济罪名 媒体指吴英罪不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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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取消10个死刑经济罪名 媒体指吴英罪不必死

2010年08月24日 02:02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58

田享华 王晓静

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刑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不会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这次提出要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经济罪占10个,财产罪占1个,公共方面犯罪占2个。“这些罪名近年来都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

减少死刑罪名,进而限制使用死刑,法学界和法律界这些年的呼声在这次刑法修正案中终于有所体现。2007年1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立法也给司法一个导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减少死刑,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更加尊重。”

我国现有68个罪名会被判死刑。

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刑罚,其威慑力毋庸置疑。减少死刑罪名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时指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而这种减少也体现了一个趋势。“废除死刑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分阶段进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犯罪仍频频发生。“短期废除死刑不可能,但要从减少开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汪明亮告诉本报记者:“减少死刑应该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非暴力犯罪;其次,死刑废除后必须要有配套措施,要严格限制死缓、有期徒刑的期限;最后,慎重考虑民意,职务性犯罪目前不能取消死刑。”

有期徒刑上限拟提至25年

而在职务犯罪应否取消死刑这一点上,也是社会各界有所担心的,汪明亮的观点就是尊重多数民意,认为不能轻易取消死刑。

刘宪权的观点恰恰相反。他认为,如果要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那首先应该取消职务犯罪的死刑。“刑罚的主要作用在于改造罪犯,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因为其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可能需要剥夺其生命来避免发生类似惨案;而职务犯罪,其犯罪的工具就是职务,撤掉职务,好好改造就可以了,用不着剥夺其生命。”刘宪权如是说。

“减少死刑罪名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刘明祥认为,“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判处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负面效应。”

对于专家与公众的关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明确回应:严格限制缓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

根据草案的新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生命权的价值重于财产权

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适当取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开始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透露的信息。根据该草案的规定,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拟被取消。这些罪名,包括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罪,等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这一规定,无疑值得肯定。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所以应被取消,缘由在于,这些犯罪行为,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死刑,同时,目前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理应得到纠正。而更本质的原因则是,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秩序的价值观念不能和人的生命权价值观念相均衡,即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优于财产观念——这一观念已渐入人心。

多年来,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法学界内外一直争议不停。尽管在所有刑罚中,死刑以其直接剥夺人的生命而成为最残酷的刑罚,但千百年来,死刑这一刑罚种类,有着相当的民意基础。诸如“杀人者偿命”这样的朴素思想,长期以来正是中国民众对法理公正的理解,直至如今,亦未曾改变。从立法者到普通民众,对于死刑的震慑作用及预防犯罪的作用,看法相似。但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从刑罚的人道主义出发,与人道相悖的死刑的逐渐废除,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当然,在目前国情之下,就预防和震慑犯罪的功能而言,全然废除死刑明显与现实脱节。在这个问题上走激进之路,于社会稳定、社会治安无利。因此,我们虽然并非重刑主义者,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法理的态度,却也认同当前阶段中死刑存置在一定意义上的必要性。

不过,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比之杀人放火、穷凶极恶的暴力犯罪,可以成为废止死刑的实验地。考察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应否适用于死刑,关键是看针对相关犯罪行为,死刑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正义性的标准,是否存在用刑“过量”的问题。而就上述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来看,如果动辄施以极刑,就刑罚的等价分配而言,确实在公正性上存在亏欠。

可以说,此次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适当取消,迈出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行为废止死刑的第一步。这一步,符合一些法学者提出的逐步废除死刑的两条原则,即必要性原则和价值衡量原则——其一,针对上述犯罪行为而言,死刑已缺少适用的空间,必要性已逐渐不存在;其二,在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平衡上,逐步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并不会对社会保护机能产生负面影响。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的话来说,就是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谈及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有一起金融犯罪案例至今让人记忆深刻。2009年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浙江“民间金融业者”吴英死刑。一审判决之后,法学界内外对此案反响甚大。越来越多的人趋向于认为,无论是从生命权的价值重于财产权的角度考量,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该案主犯吴英罪不必死。应该说,这样的认识,与今天刑法修正案草案对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取消,方向上是一致的。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

我们也注意到,针对适当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社会上有一种不同意见颇有市场。在一些人看来,取消经济性部分非暴力犯罪死刑,受惠者主要是一些贪腐官员。他们担心,在没有了死刑的震慑力下,中国的贪腐行为或会更为严重。或者说,一些贪腐官员虽然吃了官司,但因为没有死刑的震慑,入狱之后变通的机会也得以增多。

这种担心有道理,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首先,此次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并没涉及官员受贿问题。中国的反腐斗争愈加严厉,针对官员腐败的打击,短期内未必会改变“从严治吏”的路径;其次,即使将来更多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被废止,也不意味着震慑与打击腐败就没有了办法。无期徒刑与更长期的有期徒刑(如30年)都是合适的选择。

这里的关键在于,在减刑、保外就医等方面,需要从严掌握。让犯罪者得到合理、公正的惩罚,既不放大,也不缩小,则更能体现法治的真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治的人道光辉,将播洒在每一个犯有罪行的人身上,并不论这个犯罪者曾经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