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界专家:取消13个死刑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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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30日 10:17:3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本报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相关问题采访刑法界专家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从1997年颁布新《刑法》至今,已走过了13年。期间出台了8次刑法修正案。从1999年12月25日开始颁布了第一次刑法修正案,2002年一年之内就两次颁布刑法修正案。为什么频繁地颁布刑法修正案?每一次修正案的背后,折射了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华西都市报记者对此采访了刑法界专家。
八次刑法大修大都涉及市场经济犯罪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一),这也拉开了刑法大修的帷幕。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中提到,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做补充修改。
其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提到,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5年至2009年总共出台了三次刑法修正案。对信用卡犯罪;对单位、企业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工作人员以工作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从事犯罪活动的惩罚。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随着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很多新鲜事物不断出现。比如说期货、证券、信用卡等等,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迅猛发展起来的,此前颁布的刑法中,这些经济问题没有凸显出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必须随时关注这些领域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这是立法机构频繁出台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原因。
每一次修正案折射出当时的社会背景
2001年8月31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二)规定,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
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专家观点:
据洪道德教授分析,2000年前后,我国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政策,但很多人为了个人利益,毁林毁草,导致荒漠化严重。而此前颁布的法律中对这种滥伐滥采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大,因此专门出台刑法修正案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专家观点:
据洪道德分析,这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可能与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石家庄的特大爆炸案有关,这起案件造成了108人死亡,38人受伤。
取消13个死刑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洪道德教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不断地通过刑法来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
由于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调研开始到出台一部法律需要很长时间,往往是一部法律出台了,又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立法永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而刑法修正案可以用“时间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滞后。
洪道德教授说,刚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被取消的13个罪名的受害人均没有个人,也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旧被保留了死刑。洪道德说,“有人认为,减少死刑罪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我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比如杀人罪的最高刑法就是死刑但依旧有人以身试法。因此减少死刑罪名和犯罪率上升并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取消对一些根本就不需要用死刑来制裁的罪名,正是对人权的尊重。”(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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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富

“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我举双手赞成。”8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王作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对死刑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值得赞扬,“说明立法者观念在改变”。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刑法此次修改是自1997年通过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犯的减刑等引起委员们热议。
拟取消19.1%罪名的死刑:“这一步迈得不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迈出了一大步。”王作富欣慰地表示,“这样就有希望减少死刑,以前学者们虽然有主张,但是究竟立法机关能否采纳,大家心里都没有底。”
“这一步迈得不易。”王作富告诉记者,在我国,有“杀人偿命”的刑法传统和观念。立法者大多看重死刑的惩戒作用,尤为突出的是1983年的“严打”决定,其中规定要“加重处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是不可想象的事”。
“‘严打’之后,更多学者开始反思死刑的作用。”王作富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高铭暄、赵秉志为代表的一批刑法学者开始呼吁逐步减少、废除死刑。
“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是不可取的。”这是王作富的观点,也是刑法学领域多位专家学者的观点,他们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第一步,取消某些个罪的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第二步,废除类罪的罪名如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侵财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等;最后,废除全部死刑。
记者从草案说明中看到,“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此次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的初衷之一。
分组审议中,陈昌智副委员长,牟新生、姜兴长等委员都对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表示赞同。“这些拟取消死刑罪名基本上都是非暴力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再加上很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所以我赞成取消。”陈昌智说。
牟新生委员表示,我国刑法是世界上涉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共有68个罪名涉及到死刑)。当今世界的潮流是主张废除或者减少死刑,但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比较多,有的犯罪还十分严重,“现在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是减少死刑罪名是完全可能的”。
徐显明委员也持这一观点,他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是发展方向。社会学研究结果显示,一个国家死刑的多少、某个时期适用的多少,与这个社会的整个治安状况基本上没有对应关系。我国自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而较大幅度减少死刑后,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恶化反而好转,就是最好的证明。“中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要尽量减少死刑,适用死刑应只以‘必要’为原则”。
“减少死刑罪名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全社会关注。越是这样越要考虑得慎重和全面一些,要科学立法。”石泰峰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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