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党委办公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54:06

厦门理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正的选人用人导向和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善于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学校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拓宽视野选拔干部,广辟途径培养干部;

2.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4.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注重能力实绩原则,使选拔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

5.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我校的建设与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有战斗力、凝聚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党政处级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干部任职条件

1.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具备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2.  政治坚定,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具有较强的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规律和特点,有实践经验,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习能力。

4.  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5.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作风好,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干部任职资格

1.  新提任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  提任正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副处级任职经历,或具副高级职称二年以上。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类正处级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当具有正高职称,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正科级任职经历,或任中级职称三年以上。担任教学等业务类副处级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4.  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副科级任职经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科员的任职经历,或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6.  提任职务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处级干部破格提拔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7.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8.  提任处级党务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提任科级党务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9.  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酝酿。根据干部职位和人选的要求,在提名前,与分管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充分酝酿。

第九条    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根据不同职位特点,采取组织部门建议提名、领导干部署名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和群众推荐提名等办法,广开举贤荐能之路,坚持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提名人选;建立提名过程纪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民主推荐。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学校干部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考察对象人选。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等情况,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讨论正处级干部的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干部一般在校内实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岗位确需向社会公开选拔的,经组织部建议,党委会议同意可向社会公开选拔。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  发布公告。公布职位及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等。

2.  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布审查结果。

3.  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考察应试者的综合能力与素质。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4.  根据考试、民主测评与推荐情况,结合用人单位的意见,党委组织部提出考察建议人选,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5.  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6.  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      任职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任前谈话,由相关校领导进行工作谈话。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与任期。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其试任职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三年。提倡、鼓励干部交流、轮岗。

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破格提拔,经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其任职时间从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任免通知。处级干部的任免通知,由党委组织部起草。党委系统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厦理工党字文号行文;行政系统干部的任免,由院长签发,以厦理工字文号行文。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发,以厦理工组字文号行文。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相关规定,向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学校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纪律。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监督。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本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