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利器箭在弦上(钱江晚报 20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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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利器箭在弦上
官员财产申报制寻求惩治和预防腐败新对策
钱江晚报 2004-8-31
核心提示
“我们现在已经实行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金融实名制等制度确实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你们提出的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三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给予了这样的评价。
三年后的今天,这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已是箭在弦上。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可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因而有利于打击、惩治腐败。目前,这一制度已是箭在弦上。
据悉,全国人大正在对包括这一制度在内的数项反腐新建议进行研究,并且积极地在为相关立法做准备。实行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等都获得了中央高层的重视与关注。而这一课题组的负责人王明高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认为:“只要中国要前进,要发展,那么不管遇到多大阻力,这一制度都会在中国实施。”
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利器
王明高说,自己说这句话时心里是有底气的。他们的课题组于1999年开始研究名为“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的课题,至今已有5年光景。期间,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是他们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之所以要建构这么一套反腐制度,王明高认为,主要是因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和实施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已经日渐成熟,成为反腐败斗争强有力的武器。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王明高对记者说,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可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因而有利于打击、惩治腐败。
美国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年来美国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
“尽管中国在制度体制、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但是在反对以权谋私、遏制腐败蔓延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渐趋成熟的国外家庭财产申报制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王明高分析说。
中国现状要求财产公开
在王明高说这句话的时候,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已经迎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
2004年,十几位省部级高官落马,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巨额财产无法说明的问题,但是,“这些都不是通过发现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查处的,而仍然是通过比较原始的举报等方式获得线索,进而揪出该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但是这些方式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与此相比,财产登记制度如果执行好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而事实上,中国政府在1995年就制订了相关的规定,但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但是,10年过后,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王明高说:“该项《规定》首次使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收入置于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收入的透明度,对遏制和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该项措施在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使其在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上十分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使得《规定》基本流于形式。成克杰、胡长清、肖作新、赵更效……这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的家当在案发之前,根本就没有因为《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暴露;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
一位纪检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规定》并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所以每年的例行申报也就只能走个过场,没有人会去调查他们的申报是否准确,除非他们已经被立案调查。
申报制实行阻力在领导层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的制度受到轻视也是理所当然的。”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对此,王明高也予以承认。他们的课题组曾经做过一项相关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约13%的调查对象认为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是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最大的阻力。
针对目前财产申报困境,王明高指出:“被誉为‘阳光法案’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在我国为什么就照不到那些贪官污吏们的阴暗角落?这与《规定》本身存在缺陷、没有有效的配套措施和监督手段等等不无关系。”
他说,目前的《规定》主要存在着八大缺陷,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申报的方式、范围,受理申报的机关等都不尽如人意。目前,这一《规定》还只是一个部门法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整个《规定》只有9条,不足600字。
另外,还有一个为专家学者诟病的地方在于,《规定》对申报主体的违反责任规定比较轻。仅仅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官员,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而像《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对于拒绝申报和作虚假申报的一般公务员,应对其作出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若各机关首脑拒绝申报或提供不实的申报资料,则可委请司法部长予以处理,各级政府首脑亦应对其采取适当的人事或其他措施。
此外,没有配套措施与其搭配使用,比如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使得这一制度孤立存在,效果不大。
http://www.zjol.com.cn/gb/node2/node802/node807/node249095/node249098/userobject15ai3169896.html
[国内]“阳光法案”将成反腐败之利器 每日商报 2004年08月31日  06:41:46    杭州网
“我们现在已经实行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金融实名制等制度确实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你们提出的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三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给予了这样的评价。
三年后,这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已是箭在弦上。全国人大正在对包括这一制度在内的数项反腐新建议进行研究,并且积极地在为相关立法做准备。而这一课题组的负责人王明高博士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更是认为:“只要中国要前进,要发展,那么不管遇到多大阻力,这一制度都会在中国实施。”
■内容
房产、汽车统统纳入申报范围
“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重新对中国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
申报主体
首先,对于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
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申报范围
其次,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增加了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银器具、首饰、古董、珠宝、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和偶然所得;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及家庭500元以上的支出。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
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
登记机关
在对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界定之后,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成为了一个重点。由于原来负责这个工作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容易受制于人,所以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察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
如何追惩
当然,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举,并应该对违反者进行重罚。这可以引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的规定之立法规则,作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配套
相关措施很关键
在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出台之前,相关的配套措施已经成为关键。事实上,他们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工程”,具体内容是:
———退赃时,只需分栏目按“特种资金缴款单”(一式三联)上的时间、金额、来源三项填写,无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
———实行两项特别决定。一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者,无论职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一律不给任何处分,一切待遇不变。二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赃或不如实退赃者,一旦案发,凡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律按最高量刑标准处罚。
———采取三条配套措施。一是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二是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以俸养廉;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最高奖励举报者50%的追缴赃款。
■背景
中国现状要求财产公开
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利器
王明高说,自己对《国际先驱导报》讲这句话时心里是有底气的。他们的课题组于1999年开始研究名为“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的课题,至今已有5年光景。其间,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是他们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之所以要建构这么一套反腐制度,主要是因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和实施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现在已逐渐成为反腐败斗争强有力的武器。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两百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
王明高说,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可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因而有利于打击、惩治腐败。
中国现状要求财产公开
2004年,十几位省部级高官落马,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巨额财产无法说明的问题,但是,“这些都不是通过发现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查处的,而仍然是通过比较原始的举报等方式获得线索,进而查出该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但是这些方式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与此相比,财产登记制度如果执行好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但是,10年过后,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行。
现行制度不足600字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的制度受到轻视也是理所当然的。”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对此,王明高也予以承认。他们的课题组曾经做过一项相关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领导阶层;约13%的调查对象认为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是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最大阻力。
他指出,目前的《规定》主要存在着八大缺陷,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申报的方式、范围,受理申报的机关等都不尽如人意。而且目前这一《规定》还只是一个部门法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整个《规定》只有9条,不足600字。
链接
“阳光法案”在美墨
美国美国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年来美国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墨西哥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
http://www.hangzhou.com.cn/20040101/ca5163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