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捍卫“低俗”的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20:19

王琳 法学教授

“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近日变得“非常著名”。多家媒体证实,郭德纲被“封杀”了——郭的书籍在书店被全面下架,郭主持的节目被全面停播,郭的众多小剧场正停业整改。延续数日的求证与追踪,把郭卷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

“封杀”关乎一位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演出自由。用法律的术语来表达,这接近于“剥夺(部分)政治权利”。然而,和绝大多数“封杀”事件一样,没有哪个组织或个人站出来“宣称对此负责”。在这一“封杀”行动中,我们看不到法律,也看不到道义。敢做不敢当,比流氓行径还要流氓。这容易让人联想到在网上流传已久的那个低俗段子:

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律。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耍流氓。

一周之前,“郭德纲事件”还只是“李鹤彪故意伤人案”。打人确实不对,放在三十年前的刑法里,还有可能构成“流氓罪”。耍了“流氓”的李鹤彪在媒体的众声责难中,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及罚款二百元。抛开记者是否私闯民宅及偷拍当与不当不论,对“李鹤彪故意伤人案”,警方确实在讲“法律”。处罚是否得当可另行讨论,但处罚毕竟没有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

不少媒体指责郭力挺其徒弟打人存在不当。这些批评虽然有些道理,但并不构成郭氏被“反三俗”的动因。郭对徒弟的“力挺”言论,有调侃、有戏谑、有冒犯、也有低俗,但其用意主要在“辩解”。辩解,哪怕是狡辩,也是法律所容许的。辩解并不是结论,而是为裁判者提供一种观察事件的角度。如果郭氏的辩解言论涉嫌对某特定个人的侮辱或诽谤,被害人大可以将郭德纲告上法庭,以求得一个说法。

狡辩本身不构成被封杀的理由。如果是,现在活跃着的评论家们,恐怕多数要遭遇此劫。至于那些以狡辩为业的律师,很可能早就被“封杀”个干净了。

法律处罚已出,“李鹤彪故意伤人案”当可谢幕。奇怪的是,一个已经结案的“故意伤人事件”,却牵连出一位案外人因“反三俗”而被“封杀”。虽然李是郭的徒弟,但李鹤彪打人并非是接受郭德纲的委托所为,更难称是德云社的职务行为。李鹤彪是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他也独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如果警方认为郭德纲应对“李鹤彪故意伤人案”负责,自可依法追究;如果被打者认为郭德纲应对“李鹤彪故意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依法诉讼。法治视角下,郭德纲事件的解决,大抵如此。

有关部门行“封杀”之事,因在这些法律责任之外,自然见不得光。这招黑暗中突如其来的无影神掌,威力巨大,致损严重。真个是“郭门失火,殃及池鱼”。郭氏图书下架,出版商、运营商、销售商及一众读者,皆成了“反低俗”的“被害人”。依循当下的治理潜规则,舆论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是那个著名的“有关部门”做出了“封杀”的决定。这个“有关部门”又是如此难寻,以致于吃了它一腿的郭德纲和一干民众都无从寻求司法的救济——连被告都找不着,又能告谁去?

一宗只涉伤人的“治安案件”升级为剥夺他人出版、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的“政治案件”,不亚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次恐怖袭击。被击倒的,不止是郭德纲及德云社的“低俗”,还有公民自甘“低俗”的自由。这才是“郭德纲事件”中最核心,也最令人忧心的地方。

本来,你有你高雅的品位,我有我低俗的权利。一个世俗的社会,“俗”是无可回避的存在。“俗”到何种程度才算“低俗”,没有标准可依。个中道理,有关部门自然也是懂的。之所以借“反低俗”出招,我的观察,实质是通过自我授予高雅与低俗的最终解释权,为权力的恣意打击提供腾挪的空间。有“解释权”在手,说你俗你就俗,不俗也俗;说不俗就不俗,俗也不俗。郭德纲是因为必须被“封杀”,所以才被归类到“三俗”。而不是因为郭德纲先“三俗”了,所以郭才必须被“封杀”。不如是理解,就无法解释同样有“三俗”嫌疑的小沈阳、苍井空等等,都能在“反三俗”中成功脱身,并继续在中国以其“低俗”掠金夺银。

当然,我有权认为小沈阳、郭德纲真的都很“俗”,你也有权认为其实郭德纲很雅而小沈阳才是真“低俗”。所谓雅、俗,个人有权喜恶,但公权无权定性。就算是社会上多数认同的“俗”,也应由社会和市场来决定这些“低俗”者的命运。只要公权力不污辱公众的智商,就应当承认,公众对高雅与低俗的自由选择,能够理性地趋利避害。娱乐时选择低俗,可能只是为了弥补工作时太过高雅的无趣,娱乐时选择高雅,也可能仅仅是为了向周围的人炫耀自己的品位。但这些选择的理由有什么要紧呢?关键是,只要这些选择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权力就应该尊重公民选择的自由。

当下的中国,已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反三俗”也反不出一个纯粹的高雅社会。相对于高雅或低俗的品位选择来说,选择自由永远比品位重要。支撑社会健康发展的并不是选择的结果(品位如何),而是选择的权利。如果人心是“低俗”的,你封杀了一个郭德纲,普遍低俗的人心还会捧红下一个“郭德纲”或“于德纲”,来将低俗进行到底。以粗暴的“封杀”强求公民接受某类高雅或远离某类低俗,无异于缘木求鱼。

对公权力而言,应优先考虑的,反倒是官员群体自身如何 “反三俗”:官员争傍大款是“低俗”,官员争包二奶是“低俗”,官员拉帮结派是“低俗”,官员欺下媚上是“低俗”,官员求神拜佛是“低俗”,培训城管要“打人不见血”,让交警在烈日下排队等候政委前来擦汗,都是低俗,而且还无耻。当权力汪洋恣意,无从制约,无可阻挡地奔向“低俗”,权利就岌岌可危了。

一个法治社会,绝不应容许法外“封杀”成为公权力的无影神掌。如果某位公民的著作或演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请严格依法执罚。于法治的领地里,当事人的辩解权、申诉权、司法救济权、请求律师帮助权等等,都应得到保障。所有的权利,包括选择“低俗”的权利都不低俗。权利都是尊贵的,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公权力都应尊重和维护的权利的正常行使。

对“李鹤彪故意伤人案”,警方“讲法律”,这值得认可。对“郭德纲被剥夺出版权、言论权、演出权事件”,有司不讲法律而“耍流氓”,这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在媒体掀起了一阵“批郭”高潮之后,舆情正在转向捍卫“低俗”的权利。从认识权利到依法捍卫权利,这些公民行动和舆情反馈,是有司之警钟,却是法治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