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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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立法权,决定国家的重要问题,任免和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并行使全国人大授予它的其他职权。        2、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同时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它不具有超越全国人大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重要工作。委员长主持全面工作,每2个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下设若干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一届委员长:刘少奇,副委员长13人,秘书长彭真。        第二届委员长:朱    德,副委员长16人,秘书长彭真。        第三届委员长:朱    德,副委员长18人,秘书长刘宁一。        第四届委员长:朱    德,副委员长22人,秘书长姬鹏飞。        第五届委员长:叶剑英,副委员长20人,秘书长姬鹏飞 。        第六届委员长:彭    真,副委员长20人,秘书长王汉斌。        第七届委员长:万    里,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彭冲。        第八届委员长:乔    石,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曹志。        第九届委员长:李    鹏,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何椿霖。        第十届委员长:吴邦国,副委员长15人,秘书长盛华仁(兼)。        第十一届委员长:吴邦国,副委员长13人,秘书长李建国(兼)。        1982年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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