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伟:(科普法)不是“废除”,而要“完善和加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09:39
去年11月15日,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研究员宋正海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倡议信,题目是《不要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号召学者们联合签名,从《科学普及法》中废除《伪科学》的提法。在阅读思考和比较网上各种讨论和争论的论点、论据后,我认为切合我国当前实际的结论,应当是进一步“完善”《科普法》,并大大加强《科普法》的宣传和贯彻。
一、能否成为“借口”
《倡议书》的核心论点是:如果在《科学普及法》中不废除《伪科学》的提法,那么就会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
反对“伪科学”能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既令人十分惊奇!又令人莫明其妙!传统文化包罗万象,既涉及一些科学领域,大多数和科学无关,怎么反对“伪科学”就会“灭亡传统文化”呢?从文化的总体来说,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内容。但其中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则是一致的,没有东方和西方之别。是错都错,是对都对;是真都真,是假都假。和科学无关的其它部分(通称是人文文化部分),则是存在着进步和反动、先进和落后、精华和糟粕之分。因此,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对待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必然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既不应一概否定,也不该一概肯定。对于那些打着科学的旗号,贩卖愚昧、无知、迷信的私货,当然应当揭露和批判;对于人文文化中的落后和反动的部分,也当然应当作为糟粕而抛弃,不管反对不反对“伪科学”,不管在《科普法》中是否有“反对伪科学”一词都一样。这里要防、治的倒是不要以保护传统文化为“借口”,反对“反对伪科学”。因为优秀的文化遗产,从来不怕“反对伪科学”。
二、“伪科学”是客观存在的,是否属于“伪科学”是可以明确认定的
误国害民的伪科学是客观存在,反对伪科学是科技工作者“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的行为。既有益于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又有益于弘扬科学精神。是科学普及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科学普及但却反对“反对伪科学”,实在是奇怪的逻辑。
“伪科学”列入了法律,就应当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伪”字的通常理解是弄虚作假。“伪科学”有二个基本特征:一是打着科学的旗号,但违反客观规律和公认的科学基本原理;其二是弄虚作假。弄虚作假一般是有目的的行为。根据当前伪科学的诸种表现,其目的显然是骗国家、骗社会、骗人民以谋取不正当的名利、地位和待遇。显然受骗者也就同时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典型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和用假冒伪劣商品骗人、害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理所当然的事。
许多学者多次提出,“伪”和“错”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在科技工作中没有一贯的正确者,犯错误是任何人都难免的。但错误的性质有不同:有的是知识水平和研究方法造成的错误;有的是缺失道德的错误;有的是欺骗吓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和方式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应当通过学习和争论的方法来求真;第二种情况主要应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甚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来解决;第三种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伪科学”范畴,则必须高举法律的武器,依法惩办。
科学的本质属性是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科学精神是人类探索、认识、反映客观规律过程中所蕴含的最根本的素质。大家都知道,在科学领域内错误是正确的先导,失败是成功之母,因此对科学活动中的错误和失败,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但宽容的态度只能限于上述第一类错误。如果对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损人利己的行为都要采取“宽容的态度”,那就正好违反了科学精神。
另一种特殊情况,也值得讨论一下,那就是学术争论范畴内的“伪科学”。有些本来没有科学内涵的“理论”,为了赶科学的“时髦”,也自称是“科学”,并进而称是“科学的科学”。这类“伪科学”,本身就是愚昧和无知的产物,在还没有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前揭露和批判它是科学普及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推动科学事业健康发展必要措施之一。
问题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伪科学”(即故意弄虚作假以骗人)和科技领域,学术层面内的错误或“伪科学”,能不能加以区别?有没有明显的界限?回答是肯定的,即没有什么困难。拿我国长期科技界一再指出的“伪科学”、“伪技术”来说,如“老鼠药”、“信息茶”、“水变油”、“超浅水船”、“人体特异功能”、“纳米油”、“过盈动配合”等等,都是各种欺骗行为的产物。只要认真审查项目申请、实验记录、成果鉴定、论文发表等各环节,就很容易确定有无诈骗行为,在这方面并不存在什么“灰色地带”。从世界历史和我国当前的现实来看,在真伪科学的认定上确有完全颠倒或长期争论不休、没下结论的事件发生。但这不是科学本身的错误,往往是政治、权力、经济等非科学因素干预的结果,是司法界不适当参与的结果。所以,法律意义上的“伪科学”是可以明确定义,也是可以明确鉴定的。如果《科普法》中有关“伪科学”的定义还不够充分,可以完善和增补,但决不能成为剔除“伪科学”的提法的理由。
其实科普法第八条中对“伪科学”的内涵也已经有所提及,即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作为反对“伪科学”的法治根据,是有重要指导意义的。
三、列入“伪科学”一词,是否违反法学学
网上的文章中还提到个别的法律界人士,从法学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反对伪科学“这样的条文属于宣誓性的口号,没有法律上的实际意义,难以引入执法、司法程序中”。对于没有学过法学的人们,确实弄不清“法律上的实际意义”是什么意思。但对是否以科学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法律上是很有实际意义的。这里引用法律界知名人士中国政治大学江平教授在一次研讨会上的发言,供大家作比较。江平教授说:“自然科学家在反对伪科学方面做了很多努力,这一点非常值得钦佩。相比起来,法学界在这方面对科技界支援、支持得不够。法律必须对真科学予以支持和保证,必须对伪科学加以反对和制裁,这个旗帜应该鲜明。从法学角度,可以从三方面来反对愚昧、迷信,反对伪科学。一,在立法、执法上,特别在新闻、出版、社团三方面加以把关或者加以促进。愚昧、迷信乃至伪科学,如果仅仅是个别人自己的主意或者活动,危害还不大。但如果它通过新闻媒介、出版物进行宣传,通过群众团体开展活动,造成的危害就很大。而新闻、出版和社团都是法律能够干预的。遗憾的是这三方面都没有法,只有些个别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和执法在这三方面加以完善;二,是在法律方面,应该对伪科学,尤其是愚昧、迷信活动给公民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假酒害死人,法院可以判刑。迷信等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也应当得到赔偿。司法授助应当给这样的受害人建立起必要的法律授助。这样,从事伪科学、愚昧、迷信活动的人没有能力,或者以后不敢再去从事这方面的活动;三,法学界、科学界应当组成联盟来保护科学界的正当利益。科学家同伪科学进行斗争,往往会受到起诉或其它法律上的纠缠。这就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学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法律的角度来对科学家这种大胆揭露伪科学的行为给予支持。法学会和科协可以组成一个维护科学家权益的法律组织,今后可以有组织地对科学家反对伪科学活动进行法律支援活动,保护科学家为捍卫科学尊严而斗争。”江平教授的话是容易理解,也是能为大家接受的。
作者简介:朱国伟,武汉理工大学教授
原载《科学与无神论》双月刊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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