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府办发〔201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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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府办发〔2010213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大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足府发〔2010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宽县城(含龙岗、棠香、龙水,下同)、全面放开其他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县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其他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六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只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的待遇)。

(三)本县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七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薄;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县公安局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8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  户口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8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