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面清理特种车与专用公务车 相关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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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9:56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田玲翠报道
本报讯 继公安部门宣布将停止使用现有的沪O公安专段号牌后,上海市政府还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清理特种车、专用公务车,相关的管理措施已出台。这是记者从昨天下午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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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全市有近12000辆特种车、专用公务车。特种车是指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具有公共应急抢险处置功能的车辆,包括蓝白色警务车、红色消防车、白色救护车和黄色工程抢险车,它们分别安装固定式的红蓝色、红色、蓝色和黄色警示灯。专用公务车主要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性质、兼有应急处置功能、喷涂统一标志标识的车辆,在路政管理、城市管理监察、地震应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10多个部门使用。另外,还有一类是装有移动式警示灯的普通公务车,以及市级机关和区级机关借用的沪O牌照车辆。这些车辆在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着使用范围过宽、使用管理松懈、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不仅对道路交通和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人民群众也有不少意见。
●对特种车、专用公务车进行清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法规、规章明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对借用公安、部队牌照的,原则上予以退还;普通公务车装移动式警示灯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取消放置在车内的铭牌。
●特种车、专用公务车不准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转借使用;特种车在非处置突发事件时不得使用警示灯、警报器;专用公务车无通行特权。
●严格规范特种车、专用公务车审批程序。对违规经营警示灯和警报设备的汽修、汽配单位予以处罚,对擅自安装警示灯、警报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市公安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特种车、专用公务车的审批、使用由市纪委、监委进行监察。市公安局准备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公安警务用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