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铃:从郭德刚事件看民众知情权与程序正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17:00

[一种声音]宫铃:从郭德刚事件看民众知情权与程序正义

xilei 发布于 2010-8-11 10:09:00  

宫铃 台湾媒体人

我很少看电视,所以对许多大陆艺人并不熟悉。我不知道郭德刚是不是很嚣张,更不清楚他与各界的恩恩怨怨,不过在一个群里,朋友问起北京台封杀郭德刚与反三俗之间的关系,我想,我就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谈谈在“道德以外”的民众知情权与程序正义。

媒体是公器,无论电视、广播、还是网路,都占有资源,像是电波、像是频宽。电波与频宽是有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媒体必然是“公器”。我不想讨论记者有无权力进入郭德纲私宅就他是否占用公共绿地一事讨论其“合法性”,因为那是法官的事,不是一个寻常百姓可以论断。

我认为,如果记者觉得自己被打而气愤难平,这属于伤害罪,可以到法院迳行提告,由检察官调查事情始末,由法官决定谁对谁错。你我都没有调查权与判决权,就算质疑法律的效率与公正,但既然这个社会存在着法院,就该将此程序走完,除非该名记者觉得法律有欠公允,否则在法律程序没有走完之前,就迳自公布可能是诉讼证据的录影带,诉诸“公审”,这已经是戕害“程序正义”。

再者,北京台记者拿着北京台的机器,拍下整个过程,这是公器所产生的内容,他是否有权拿到网路迳自传播,而这是否为“公器私用”,有待商榷。当然也许你会说,网友也会上传电视台内容,但网友上传与北京台记者自己上传,从“动机”上来说,该记者也很难摆脱这个公器私用的疑虑!

而北京台是否有权封杀郭德刚?

在此我想提出“知情权”。媒体既为公器,有一项职责就是公平超然的报导新闻,且“正反并陈”,让民众可以有充分的知情权。北京台记者被殴,北京台有义务保护其记者,可以替记者负担医药费、诉讼相关费用,甚或以北京台名义提起法律诉讼。封杀郭德刚表面上看起来正义且强大,但其实封杀郭德刚之后的北京台相关报导,首先不可能“正反并陈”,只会剩下北京台自说自话,剥夺的是你我的知情权,因为我们已经无法从北京台获知郭德刚的说法。而这使得北京台与郭德刚在对公众说明与自我辩解的公平性上,产生巨大落差。

北京台可以发表措词严厉的声明,谴责郭德刚殴打记者属于对采访权的侵犯,并诉诸法律。民众可以自发的拒看郭德刚的演出与报导,如果响应者众,电视台没了收视率,自然就不会再播放郭德刚的演出或报导,自然形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对郭德刚及其徒弟的压力。

郭德刚是否侵犯公有绿地,这是他与该小区物业之间的“私权”纠纷,媒体基于郭德刚是公众人物,可以对此事件进行报导。而郭德刚虽然身为公众人物,但私权纠纷领域,属于他的隐私权,他只需要在调查时配合相关调查,并没有向公众说明的义务。所以他是有权就此事拒绝接受媒体访问。

至于他的徒弟基于师徒情谊动手打人,无论出于怎样的情况,就是不对。但不对到什么程度,要接受怎样的惩处这是法官与检察官的责任,我们手中没有充足的证据让我们有这个基础,加上我们并不是法律专业,因此,我们可以因为郭德刚及其徒弟种种行为而拒绝看此人的演出或报导,但我们谁都没有权力做法官来审判郭德刚。

当北京台记者将拍摄内容放在网上,引起公愤,北京台记者在做这个动作以前,并没有走完所有程序,而且他拥有着媒体公器,在该台节目中播出整个内容,并在网路上因着他的职位所带来的媒体效应,让此事在没有经过法律的审判以前不断放大,引起民愤,这是有可能影响法官审判时的自由心证,已经是干扰了接下来可能的法律程序公正性,而此行为却无人质疑。这是否就是人性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非理性─先告先赢?

当社会集体以“道德”来公审郭德刚,赞同北京台对郭德刚的封杀,这已经蔑视了法律的存在,并自我阉割了媒体对民众知情权的义务,那么我是否可以反问一句,如果北京台在此事件后,援引此例扩大他对任何其他人的“封杀权”,这是否就等于是民众默许媒体存在着另一种不受控制的霸权?或许你会说,这当然要按个案处理,问题是你、是我、还是谁来界定这个个案的界定?

所以,底线是不能随意破坏,否则谁都有可能成为霸权下的“个案”。

媒体播出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不应由政府、媒体本身来决定,否则在媒体部分就涉及“球员兼裁判”;而政府原本就是媒体所监督之对象,更不能反过来做媒体的上层主管。在台湾有个跨党派组成的NCC(“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该部门可以经由委员会成员投票决议媒体是否违法,这是公正第三方对媒体本身的制约。

任何权力都必须有相应的制约存在,权力的本身才不会因为没有框框导致无限扩张而形成霸权。媒体的本身必然有立场,因为媒体是由人来进行运作,人就一定有立场与主观,但在新闻报导这件事情上,正反并陈是基本要求与关键,媒体对任何人的封杀更是兹事体大。否则此例一开,请问,无论是名人还是寻常百姓,你如何确保,你能从媒体获悉你想知道事情真相或来龙去脉?

文章最后我想说一个我朋友的故事。我一个台湾朋友在某绿色电视台工作,因缘际会他被台北市长郝龙斌提告,当然他只是执行公司所交办的工作,因为对新闻内容不满导致他受到牵累而挨告。不过这家绿色电视台并没有停止对郝龙斌的报导,而我的朋友虽然基于法律审判期间的回避原则改跑其他路线,但该电视台仍然改派其他记者继续台北市府的采访。如果激烈如政治的蓝绿竞争都不会因为法律诉讼的对立而停止新闻采访与报导,那么在一个娱乐新闻的纠纷里,尚未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一个事件,是否值得我们放弃我们的知情权,解除对媒体霸权的限缩,我想,这是值得每个有所追求的有识之士,仔细思考。

来源:中国台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