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后院” 缩减官员隐私空间需有法可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5:45:14
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近日在重庆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透露,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七成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他要求反腐败必须重视领导官员的“后院”,对那些一到晚上或逢年过节家中就热闹的官员应当重点关注。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杂志近日就刊文提出,要依法缩减作为特殊公众人物的官员们的隐私空间,将其“后院”置于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的阳光照射之下。
官员的“后院”是他们的一个主要的隐私空间,反腐败要重视官员“后院”,要依法限制官员的隐私权利,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在“后院起火”式腐败占官员贪污受贿腐败比例高达七成的背景下,明确提出这个问题,无疑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警示意义。
但《北京青年报》评论称,具体到法律法规层面,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查阅知晓;二是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披露或议论官员的“个人隐私”,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就不受法律追究。然而,在上述两个渠道上,现在的情况并不容乐观。
从第一个渠道看,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政府和官员自己对官员的财产等情况严格保密,从而令公众对官员的财产“隐私”无从知晓与监督,至少并未直接违法。一些地方的党纪检查机关出台了要求官员主动申报婚姻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隐私”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刚性和约束力也比较有限,不能保证官员的这些“隐私”一定能成为“公开的秘密”。
再看第二个渠道。2002年12月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人格权法草案原本有“以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的规定,但这条规定后来被删除了。这实际上意味着,新闻媒体为了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披露或议论官员的隐私,将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可能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新闻媒体尚且如此,普通公民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在有关法律法规或不够完善或付诸阙如,致使上述两个渠道均不够畅通的情况下,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如何才能“有法可依”?眼下之计,也许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找到一个“突破口”。《条例》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赋予了公民就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按照《条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某名官员或某部分官员的财产等隐私,否则不利于公众对官员进行监督,并“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申请被驳回,公民有权以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受到侵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这样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从而在依法缩减官员隐私空间方面取得切实的进展。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杂志近日就刊文提出,要依法缩减作为特殊公众人物的官员们的隐私空间,将其“后院”置于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的阳光照射之下。
官员的“后院”是他们的一个主要的隐私空间,反腐败要重视官员“后院”,要依法限制官员的隐私权利,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在“后院起火”式腐败占官员贪污受贿腐败比例高达七成的背景下,明确提出这个问题,无疑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警示意义。
但《北京青年报》评论称,具体到法律法规层面,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查阅知晓;二是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披露或议论官员的“个人隐私”,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就不受法律追究。然而,在上述两个渠道上,现在的情况并不容乐观。
从第一个渠道看,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政府和官员自己对官员的财产等情况严格保密,从而令公众对官员的财产“隐私”无从知晓与监督,至少并未直接违法。一些地方的党纪检查机关出台了要求官员主动申报婚姻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隐私”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刚性和约束力也比较有限,不能保证官员的这些“隐私”一定能成为“公开的秘密”。
再看第二个渠道。2002年12月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人格权法草案原本有“以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的规定,但这条规定后来被删除了。这实际上意味着,新闻媒体为了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披露或议论官员的隐私,将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可能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新闻媒体尚且如此,普通公民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在有关法律法规或不够完善或付诸阙如,致使上述两个渠道均不够畅通的情况下,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如何才能“有法可依”?眼下之计,也许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找到一个“突破口”。《条例》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赋予了公民就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按照《条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某名官员或某部分官员的财产等隐私,否则不利于公众对官员进行监督,并“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申请被驳回,公民有权以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受到侵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这样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从而在依法缩减官员隐私空间方面取得切实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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