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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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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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繼弒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
案、莊公元年正月。傳說:
《春秋》君弒、子不言即位。
孔廣森《公羊通義》說:
目《春秋》者,時君自行即位之禮,特《春秋》不言耳。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義治也;君弒、子不言即位,以仁治也。二者並是《春秋》新意。
據傳此義,是魯史十二公都書即位,不分繼正、或繼弒君、或參與弒君,其中也沒有義理可言。至孔子作《春秋》時,始或刪即位之文,以寄寓大義所在。如隱公刪即位,以明能讓國。莊、閔、僖刪即位,以明繼弒君不忍言即位。桓公、宣公本應刪即位而不刪,以明參與弒君。如傳所說,孔子根本無視於王朝的制度,只是在自我作古,講一己之言。如此解經,便是離開事實而說義理,故揆諸經文,多有不合。若依經文觀之,文公十八年子卒,而宣公書即位;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而昭公也書即位。兩文書法相同,但必須經過傳的解釋,才能明白一個是繼弒君如其意而言即位,一個則只是繼位的常禮,是經義反倒比不上傳義來得清楚分明了。
其實桓公書即位,只是繼位的常禮,並非從此文可以看到與弒其君,故《左傳》不別作說明。隱公薨不書地,已經顯示是遭弒而亡,並且又不書葬,也可見桓公不以禮葬隱公。這件事當時之人都知之,而策文也載之,則桓公之罪已明。孔子又何須不憚煩,必變更經文而陳微義,卻又使得文例糾纏不清呢?
桓公元年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
傳:「其言以璧假之何?易之也。易之則其言假之何?為恭也。曷為為恭?有天子存,則諸侯不得專地也。許田者何?魯朝宿之邑也。諸侯時朝乎天子,天子之郊,諸侯皆有朝宿之邑焉。此魯朝宿之邑也,則曷為謂之許田?諱取周田也。諱取周田,則曷為謂之許田?繫之許也。曷為繫之許?近許也。」
案、傳說這條經文,認為魯專以許田交換鄭璧,和隱公八年鄭來歸邴,是兩件不相關涉的事,可見這段史實傳已經不能明白了。可參見隱公八年鄭伯使宛來歸邴下所論。
其次,地有地名,如許田、濟西田、汶陽田等是,經文書地名大都不別明所繫之國,傳以為諱取周田,故繫之許,也不合經義。
桓公元年秋,大水。
傳:「何以書?記災也。」
案、《左傳》說:
凡平原出水為大水。
《穀梁》說: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三傳的解義相同。所謂記災、是指大水氾濫,危害及人民的生命財產。但何休注:
災傷二穀以上,書災也。經曰:秋大水,無麥苗。傳曰:待無麥,然後書無苗。是也。
則以為記災是指傷害二種穀物以上,未免過於膠著,不合經傳之義。

傳:「及者何?累也。弒君多矣,舍此無累者乎?曰有,仇牧、荀息皆累也。舍仇牧、荀息無累者乎?曰有。有則此何以書?賢也。何賢乎孔父?孔父可謂義形於色矣。其義形於色奈何?督將弒殤公,孔父生而存,則殤公不可得而弒也,故於是先攻孔父之家。殤公知孔父死,己必死,趨而救之,皆死焉。孔父正色而立於朝,則人莫敢過而致難於其君者,孔父可謂義形於色矣。」
案、莊公十二年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僖公十年正月,晉里克弒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文例和此相同,都是記錄國君被弒,以及死難的臣子。經文三臣書及,只是在明其能死君難,並不在論斷其人平時立身的賢否,也不以書其字或名作為褒貶,故《左傳》只是敘述事情的經過,杜預注則認為三臣都是書名為貶辭,並不是左氏之義。此傳雖以三臣為賢,但是華辭太多,張皇過甚,似說三臣平時立身,即已卓然不拔,反而遠離於實情。如言:「孔父正色而立於朝,則人莫敢過而致難於其君者。」然而華督敢於殺孔父之家並及其君,則平時視孔父如無物,安見因孔父正色而不敢致難於其君?程頤《春秋傳》說:
人臣死君難,書及以著其節。
此說較合經義。
桓公二年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傳:「內大惡諱,此其目言之何?遠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隱亦遠矣,曷為為隱諱?隱賢而桓賤也。」
案、《穀梁》說:
以者,內為志焉爾,公為志乎成是亂也。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辭而加之焉,於內之惡,而君子無遺焉爾。
此處說「成」是成就宋亂,但解義並不通順:一、經說「以成宋亂」,行文自應如此,卻別解為「以者內為志焉爾」,則是不明於文法。又隱公二年《穀梁》說:
會者外為主焉爾。
於是這條經文的文義變成,以外為主而以內為志,如言:三國志欲平亂,而桓公則志欲成亂,故范寧注:
欲會者外也,欲受賂者公也。
如此解經,實太過破碎,不成文義。二、既說成亂是已成事,又說「取不成之事加之焉」,是又解「以成宋亂」為不成事之辭。鍾文烝《榖梁補注》說:
宋督弒與夷立馮,事已成矣,不得言亂。今曰亂曰成之,是取不成事之辭加之於桓也。
督弒君,事已成,正是亂,怎又能說不得為亂呢?此總緣要巧為飾辭,故生出許多無謂的纏繞。《公羊》也是解「成」為成就宋亂,故說這是內大惡。內大惡應避諱,而此處不諱,故說隱賢而桓賤。桓公既賤,不為諱,但去年以璧假許田,何以又說為之諱呢?此則終難自圓其說。何休注:
宋公馮與督共弒君而立,諸侯會於稷,欲共誅之,受賂便還,令宋亂遂成。
也知道會於稷,本要平定宋亂,但牽制於成就宋亂之說,故解義多所迂迴。注文又說:
加以者,辟直成亂也。
這是取《穀梁》「不成事之辭」為說,終無當於文義。據《左傳》說:
會于稷,以成宋亂。為賂故,立華氏也。
尋此文義,會於稷,本是要平定宋亂。終因收受賄賂,故立華氏而還。杜預注:
成,平也。
平即平定,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即解此「成」為「定」(頁880)。如此解釋,於經文直接明白,遠勝於公、穀之遼遶迂曲。
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
傳:「此取之宋,其謂之郜鼎何?器從名,地從主人。器何以從名?地何以從主人?器之與人,非有即爾。宋始以不義取之,故謂之郜鼎。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俄而可以為其有矣。然則為取、可以為其有乎?曰:否。何者?若楚王之妻媦,無時焉可也。」
案、傳專解文字,無關於經義,又頗傷於瑣碎。其實器從初名,地也是從本名,不會因主人而異。例如鄭魯所易之許田,不論屬周、屬鄭或屬魯仍然稱作許田,不因所屬不同而異其名。又郜鼎既是定稱,即使宋以義取之,仍名為郜鼎,何休注:
如以義應得,當言取宋大鼎。
可謂無當,故孔廣森《公羊通義》說:
其實就令以義取之,器固當從名,若文王克崇伐密,而魯有崇鼎,晉有密須之鼓是也。
傳在文後又舉楚王以妹為妻作比喻,意不雅馴,正如孟子說是「齊東野人之語」了。傳這段解文全為贅語,實可以不作。
桓公二年四月戊申,納于大廟。
傳:「何以書?譏。何譏爾?遂亂受賂,納于大廟,非禮也。」
案、大廟是周公廟,將賄賂所得的郜鼎陳列在周公廟,非禮自然彰著明白。傳「遂亂受賂」,即是承上文的「以成宋亂」說的,可參見上文所論。
桓公二年秋七月,蔡侯、鄭伯會于鄧。
傳:「離不言會,此其言會何?蓋鄧與會爾。」
案、經文書兩國相會者甚多,如隱公二年紀子伯莒子盟于密,不論子帛為誰,這總是外離會。宣公十一年晉侯會狄于欑函,定公十四年齊侯宋公會于洮,等是。傳謂離不言會,顯然和經義相違。桓公五年齊侯鄭伯如紀,何休注:
《春秋》始錄內小惡,書內離會。略外小惡,不書外離會。至所聞之世,著治升平,內諸夏而詳錄之,乃書外離會。
但隱公時明書外離會,這終究是難以自圓其說。傳釋經義已誤,何休又以三世之說,欲為彌合。傳既無三世之義,則何休之注自無所當。
其次,傳認為鄧國與會,孔穎達《左傳正義》:
《釋例》以此潁川鄧城為蔡地。其鄧國,則義陽鄧縣是也。以鄧是小國,去蔡路遠,蔡鄭不宜遠會其都。且蔡鄭懼楚,始為此會,何當反求近楚小國、而與之結援?故知非鄧國也。
鄧國和蔡鄭相去遼遠,則鄧為蔡地應可無疑。據《左傳》說:
蔡侯鄭伯會于鄧,始懼楚也。
兩國懼楚而相會為謀。來告,故書於經。
傳:「胥命者何?相命也。何言乎相命?近正也。此其為近正奈何?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案、《穀梁》說:
相命而信諭,謹言而退,以是為近古也。
二傳說義相同,《荀子?大略篇》說:
故《春秋》善胥命,而《詩》非屢盟,其心一也。(頁333)
這些都是在闡述《春秋》惡盟之意。兩國私下相盟,雖然不善,但是私下互相約命,也未必合禮,故劉敞《春秋傳》說:
命于天子正也,諸侯自相命,非正也。
《左傳》只說胥命為不盟,和其他會、遇而不相盟的相似,並無善辭。
桓公三年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傳:「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竟送女,非禮也。此入國矣,何以不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於子,雖為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
案、《穀梁》說:
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
《左傳》說:
凡公嫁女于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諸侯嫁女,並不自送,更何況送女越境呢?非禮可知。
其次,傳說經文書姜氏,是據齊而言,為父母之辭。其實在國稱女,才是父母之辭。既嫁稱氏,則是夫家之辭。經文公子翬如齊逆女,在齊父母國,故稱女。齊侯送姜氏于讙,既嫁從夫家之辭,故稱氏。夫人姜氏至自齊,既和魯公相見,故稱夫人。杜預注:
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
解釋姜氏之文,較為切合經義。
,公狩于郎。
傳:「狩者何?田狩也。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常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遠也。諸侯曷為必田狩?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案、傳不言夏田,似乎一年只有春秋冬三時田。據《穀梁》說:
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左傳》隱公五年:
故春蒐、夏苗、秋獮,冬狩。
孔穎達疏引《白虎通義》說:
春謂之田何?春歲之本,舉本名而言之也。夏謂之苗何?擇其懷任者也。秋謂之蒐何?蒐索肥者也。冬謂之狩何?守地而取之也。
《爾雅》邢昺疏說《通義》是沿襲《穀梁》之說(頁101)。《周禮?大司馬》說: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獮田;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爾雅?釋天》說:
春獵為蒐,夏獵為苗,秋獵為獮,冬獵為狩。(頁100)
以上所言,雖名稱小異,但都是四時有田。黃以周說:
〈月令〉於孟春云:「驅獸毋害五穀,毋大田獵。」曰驅獸,明夏亦田矣。曰毋大田獵,明夏獮較三時為小也。夏田較小,故《公羊》不舉其文。
可見《公羊》三時田之說不如二傳詳備。何休注:
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
緯書《春秋運斗樞》有「夏不田」之文,見《禮記?王制》孔穎達疏所引(頁273)。春秋緯是承用《公羊》之說,而何休又據緯書,以夏不田為《春秋》制,更是莫須有之事。何休又注:
此月者,譏不時也。周之正月,夏之十一月,陽氣始施,鳥獸懷任,草木萌牙,非所以養微。
何休認為蒐狩例書時,此書月,為譏不時,以日月為義例的說法,和經義本不相當。《周禮?大司馬》說:
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頁445)
《大戴禮?夏小正》說:
十有一月王狩。
則冬狩是在十一月舉行,況且仲冬十一月並非鳥獸懷任、草木萌牙之時。何氏此注,也嫌無據。
其次,傳認為狩不書地,書地是譏公狩於遠地。據《左傳》說:
公狩于郎,書時禮也。
認為經文並無譏辭,《穀梁》傳文,也無譏辭。哀公十四年《穀梁》說:
狩,地。不狩,不地。
既以為狩應書地,則非譏辭可知,這都和《公羊》的說法不同。
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傳:「宰渠伯糾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宰渠伯糾何?下大夫也。」
案、傳若說宰是官號,渠是氏,伯糾是字,天子下大夫例稱字,則文義本自通順。但傳例是以宰為氏,則此文便不好解。「宰渠伯糾何」下何休注:
据劉卷卒氏采,不名且字。
「下大夫也」下何休注:
天子下大夫,繫官氏,名且字。
傳例有以官為氏,故注解宰是氏,渠是名,伯糾是字,而說名且字。陳立《公羊義疏》引段玉裁《經韻樓集》說:
各本於且上衍一名字。疏云:「渠是名。」然則下文云:「老臣不名,宰渠伯糾是也。」作何解乎?此由淺人不解且字之恉,因添名字於此,謂渠是名,糾是字,名而又字,故曰名且字,而不省注明言不名也。且二百四十四年,有一人名字兼書者乎?上文注:「据劉卷卒氏采,不名且字。」氏采者,劉也;卷者不名,目其且字也。此則且字上稱伯為異。
以名為衍文,並不是何休的原意,何休據傳義以官為氏而說,則宰渠伯糾也是以宰官為氏,如此,必不更以渠為氏。隱公二年尹氏卒。何休注:
据宰渠氏官,劉卷卒名。
說宰渠是以宰為氏,則渠是名可知。又何休說劉卷是稱名,段氏說卷是且字,也是誤解何休之意。據何休之說,天子上大夫稱伯仲,隱公二年祭伯來,何休注:
伯者,字也。天子上大夫字,尊尊之義也。
天子中大夫稱字,不稱伯仲。桓公八年天王使家父來聘。何休注:
家采地,父、字也。天子中大夫,氏采,故稱字,不稱伯仲。
天子下大夫則稱名且字。何休分別天子大夫名字之例如此。
今考古人稱名字的習慣,據《禮記?檀弓上》說: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諡,周道也。(頁136)
周人幼時只稱名,至冠時才加字,加字所以表其德,五十以後則以伯仲排行為稱,這是敬老之義。冠時才加字,鄭玄和何休注經又稱之為且字,故說「冠且字」,且字就是加字之意。《說文》「且,所以薦也」下段玉裁注論析非常清楚(頁723),但說承藉於伯仲之下的字,稱為且字,則不正確。伯仲叔季雖然可以作字用,但例子並不多,通常只是排行之稱,故它可以單稱,如祭伯、祭仲等,這是尊貴之號;也可以和字連稱,如伯牛、仲尼等;也可以和名連稱,如仲足、仲慶父、季友等。名和它連稱,不能說是承藉之而為且名,則字和它連稱,自不能說是承藉之而為且字。
古人也有名字連稱的,如孟明視、皇父充石,等,文公十一年孔穎達《左傳正義》說:
《世本》文,古人連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頁329)
何休認為渠伯糾是名且字,便和古人習慣稱法相反。傳以官為氏的說法本不正確,何氏依此而解,自然也不得要領。據《左傳》說:
周宰渠伯糾來聘,父在故名。
杜預注:
宰官,渠氏,伯糾名也。
說宰是官稱,渠是氏,是對的。而伯糾是名,古人伯仲叔季和名連稱的例子也不少。但父在故名,則行文太過簡略,而使義指難明。

傳:「曷為以二日卒之,怴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
案、傳謂陳侯得狂病,以甲戌日出走,不知所在,至己丑日得其屍,因不知死於何日,孔子疑之,故以二日卒之。這說法頗為怪誕,恐不是經義。魯史書諸侯卒,都是據赴告成文,此二日自是據陳國赴告之文而書,孔子依魯史而成《春秋》,則是魯史已不能確定陳侯卒日了,並不是到孔子時,才書二日卒以疑之,傳可謂顛倒解釋。據《左傳》說:
陳侯鮑卒,再赴也。於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
此年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左傳》記鄭子元請為右拒以當陳人,曰:
陳亂,民莫有鬥心,若先犯之,必奔。
又《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鄭子產說陳國之事:
桓公之亂,蔡人欲立其出,我先君莊公奉五父而立之。
是陳桓公末年國亂,應為實事。國亂,國人分散不相知,故再來赴告,告卒日又不同,所以經文記陳侯鮑卒有兩日。
桓公五年夏,齊侯鄭伯如紀。
傳:「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離不言會也。」
案、傳以為離不言會,故變會言如。下文冬,州公如曹,傳說:
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
又以經文書如為過我,傳文例自不一致。況且據傳所說,外相如不書,又離不言會,則這條經文本沒有存錄的必要,而經卻明文書之,知傳所解釋不是經義所有。據《左傳》說:
齊侯鄭伯朝于紀。
杜預注:
外相朝皆言如。齊人欲滅紀,紀人懼而來告,故書。
外相朝曰如,所以別內外之辭。紀人來告,故書於經。
桓公五年夏,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傳:「仍叔之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仍叔之子何?譏。何譏爾?譏父老,子代從政也。」
案、仍叔之子既是天子大夫,其來聘也是事理所有,應無可譏,傳謂譏父老子代從政,即是譏世卿之意,孔廣森《公羊通義》說:
謹案、譏父老子代從政者,亦譏世卿之意也。
但《春秋》也無譏世卿之義,可參見隱公三年夏尹氏卒及秋武氏子來求賻兩條下所論。
桓公五年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傳:「其言從王伐鄭何?從王正也。」
案、傳說從王伐鄭為正,但《春秋繁露?王道》說:
天王伐鄭,譏親也。(卷4頁3)
則說譏王親伐鄭,故何休注也說:
稱人者,刺王者也。天下之君,海內之主,當秉綱撮要,而親自用兵,故見其微弱,僅能從微者,不能從諸侯。
譏王是注解家推廣之說,傳無正文,應該也沒有此意。《穀梁》說:
其舉從者之辭何也?為天王諱伐鄭也。同姓之國在乎冀州,於是不服,為天子病矣。
也是以周王伐鄭為非。其實據《左傳》說:王伐鄭,鄭伯禦之,不但擊敗王卒,祝聃並且射中王肩。則鄭伯之罪,固在所不赦。《春秋》旨在尊王室,正名分,三國從王伐鄭,名正義順,故傳說「從王正也」,經文之義只是如此。若說是在譏王伐鄭,反而乖戾於上下的名分了。
桓公五年秋,大雩。
傳:「大雩者何?旱祭也。然則何以不言旱?言雩則旱見,言旱則雩不見。何以書?記災也。」
案、經文有書不雨,有書大雩,有書大旱。傳認為經文言雩則是記錄大旱,何休注:
言大雩,大旱可知也。
若是言旱則是沒舉行雩祭,孔廣森《公羊通義》說:
然則彼言大旱者,皆主譏不雩矣。
但是雩祭時,有得雨、有不得雨,若不得雨則旱成,若得雨則旱不成,故雩雖主為旱祭,而未必旱已成災,傳謂言雩則旱見為災,文義似乎不夠周密。若是經言旱,便可以知道雩祭無效,但未必知道不曾舉行雩祭,傳謂言旱則雩不見,文義也是不夠周密。經文若是記災,應該言旱,不應言雩,因為雩並不代表災成,傳謂書雩是記災,文義又不夠周密。
據《左傳》解釋,經文書雩祭有二類,一是四月龍星見時,預先為百穀祈求甘雨而舉行的雩祭,這是雩祭的正禮,《左傳》說:「龍見而雩。」即是,此常雩並不書於經。二是入秋後,若遇乾旱,又再舉行雩祭,以求降雨,襄公五年秋大雩,《左傳》說:「旱也。」即是。《左傳》解釋這條經文說:
秋大雩,書不時也。
杜預注:
傳例曰:「書不時也。」失龍見之時。
謂此大雩是正禮之雩祭,因過了四月方才舉行,故書,以譏公慢禮。
至於遇乾旱而舉行的雩祭,經文既書雩不書旱,是以雩祭為重,必因旱未成災,否則應該以旱災為重,書旱而不書雩了。故書不雨,表示未成為旱。書大雩,表示旱未成災。書大旱,則表示旱已成災。如此,經文文例的分別才明顯。
桓公五年冬,州公如曹。
傳:「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
案、外相如不書之說不合經義,見桓公二年蔡侯鄭伯會于鄧和此年齊侯鄭伯如紀條所論。據傳義,州公往曹,因過魯境,遂來朝魯。所謂過我和明年的寔來,實同一件事,寔來即指州公化我,而化我即是過我。《穀梁》的解釋和傳義相同,范寧注:
過我,六年寔來是也。將有其末,故先錄其本。
也是以過我和明年的寔來為同一件事。而何休注:
為六年化我張本也。傳不言化我者,張本非再化也。
陳立《公羊義疏》解釋何休之說:
云「傳不言化我者」,謂此傳直言過我,蓋此年如曹時,或有假道之禮。明年回國時,過魯無禮,故《春秋》慢之。
謂今年如曹過我有假道,而明年自曹來又過我則不假道,實是誤解傳義。
傳:「寔來者何?猶曰是人來也。孰謂?謂州公也。曷為謂之寔來?慢之也。曷為慢之?化我也。」
案、傳義謂寔來即是指州公過我,過我不以禮,故我也簡慢之,謂之寔來。據傳此說,州公來既不以禮,而我因此也簡慢州公,這只是五十步和百步之別,兩者相去幾何?經義不應如此。據《左傳》說:
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
又說:
自曹來朝,書曰寔來,不復其國也。
寔來是承上經文州公而言,州公來魯,不還其國,州國遂為杞所滅。
桓六年八月,蔡人殺陳佗。
傳:「陳佗者何?陳君也。陳君則曷為謂之陳佗?絕也。曷為絕之?賤也。其賤奈何?外淫也。惡乎淫?淫乎蔡,蔡人殺之。」
案、傳說陳佗為陳君,不是經文之義。經既不書陳佗之爵,便是不以陳佗為君可知,並非以為陳君,然後再貶不稱君。又《左傳》隱公五年說:陳桓公卒後,陳佗殺大子免而自立。則陳佗是弒君之賊,經書蔡人殺陳佗,自是同於討賊之辭。
其次,傳說陳佗外淫於蔡,也不近人情。據《左傳》莊公二十二年:
陳厲公,蔡出也,故蔡人殺五父而立之。
又《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陳國之事:
桓公亂,蔡人欲立其出,我先君莊公奉五父而立之,蔡人殺之,我又與蔡人奉戴厲公。
是蔡人因欲立厲公而殺陳佗,並非因陳佗淫於蔡而殺之。
桓公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
傳:「子同生者孰謂?謂莊公也。何言乎子同生?喜有正也。未有言喜有正者,此其言喜有正何?久無正也。子公羊子曰:『其諸以病桓與!』」
案、傳說經書莊公生者,喜國有正嗣,所以病桓公之篡弒。何休注:
本所以書莊公生者,感隱、桓之禍,生於無正,故喜有正。而不以世子正稱書者,明欲以正見無正,疾惡桓公。
陳立《公羊義疏》說:
《通義》云:「春秋之法,誅君之子不立,內無絕於公之道,然奪其世,所以起賤桓公,蓋微文也。」舊疏云:「若以正稱書,宜言世子同生。同實世子,而不以正稱書之,是其以正見無正之義。桓由不正而篡弒,故曰疾惡桓公也。」按、此與孔說是也。不以世與莊公,即不以正與桓公,明桓公宜絕,不世,見其非正也。
傳義明說莊公為正,而注義則反謂不書世子,以見無正,宜絕。而且又辭不暢達,既然書世子方為正稱,則書子同便是非正,又何所謂以正見不正呢?凡此皆顯然與傳義相違。
又、諸侯嫡長子始生,經文必不書世子生。昭公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輒。傳說:
母兄稱兄,兄何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
何休注:
惡疾,謂瘖聾盲癘禿跛傴,不逮人倫之屬也。
此等疾病,始生之時未必可知,待稍長大,然後見病,見病而不得立,則始生時固不能便稱世子。《周禮?典命》:
凡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
鄭玄注:
誓猶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為之嗣,樹子不易也。
賈公彥疏:
諸侯世子皆往朝天子,天子命之為世子。(頁322)
又《國語?周語上》:
魯武公以括與戲見王,王立戲。
韋昭注:
以為太子。(頁9)
則諸侯立世子,也應有天子之命,始生之時必不能直稱世子又可知。《史記?魯周公世家》:
夫人生子,與桓公同日,故名曰同,同長為太子。(頁557)
也說同長方為太子,不謂始生時即名太子。據《左傳》說:
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之禮舉之,接以大牢,卜士負之,士妻食之,公與文姜、宗婦命之。
孔穎達疏:
適妻長子,於法當為大子,故以大子禮舉之。由舉以正禮,故史書於策。古人立大子,其禮雖則無文,蓋亦待其長大,特加禮命,如今之臨軒策拜,始生之時,未得即為大子也。
其次,經文只有莊公記其生日,若閔、僖、宣、成、襄、昭、定等公,都不是嫡長子。而文公、哀公之母不見於經,故子生時也略之。莊公既是正妻所生的嫡長子,初生時又以大子之禮接之,後來也繼嗣君位,可謂名分最正,故書於經。傳說「喜有正」是對的,但引公羊子認為是病桓公之篡弒,則稍迂遠於經義。至於《穀梁》說:
疑,故志之,時曰同乎人也。
謂時人懷疑同是齊侯之子,故志以釋疑。但據經文所載,三年文姜嫁魯,六年生莊公,至十八年始和桓公如齊,而通乎齊侯,桓公怒謫文姜說:「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莊公元年公羊傳文)。則傳聞同為齊侯之子當起於十八年時,魯史必不能先書同生以釋後來之疑,而孔子也不至因道聽途說的事而特別記在《春秋》。
傳:「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何言乎以火攻?疾始以火攻也。咸丘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繫乎邾婁?國之也。曷為國之?君存焉爾。」
案、經文記載行軍用兵的事件,文義都很完整,而這條經文,若依傳說是火攻咸丘城,則感覺很突兀,因為經既不見有伐邾婁文,又不說帥師焚咸丘,文義並不完足,故傳解應該不是經義。《左傳》無說,據杜預注:
焚,火田也。
此說有徵,可從。《周禮?大司馬》說:
火弊,獻禽以祭社。(頁442)
鄭玄注:
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
《禮記?郊特牲》說:
季春出火為焚也。(頁491)
以上都是說蒐狩有用火田。《爾雅?釋天》「火田為狩。」邢昺疏:
李巡、孫炎皆云:「放火燒草,守其下風。」《周禮?羅氏》:「蜡則作羅襦。」鄭云:「襦、細密之羅,此時蟄者畢矣,可以羅罔圍取禽也。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頁101)
這是火田的方法。公、穀兩傳都說是以火攻燒咸丘城,並無根據。
其次,經文書地名,大都不繫於所屬之國,其中並無義例可言。隱公七年戎伐凡伯於處丘,傳說:「其地何?大之也。」何休注:「使若楚丘為國者。」桓公元年鄭伯以璧假許田,傳說不繫於周,是諱取周田。僖公三十一年取濟西田,傳說不繫於曹,是諱取曹田。襄公二年城虎牢,傳說不繫於鄭,是為中國諱伐喪。宣公九年取根牟,傳說不繫於邾婁,是諱亟也。昭公三十一年黑公以濫來奔,傳說不繫於邾婁,是通濫為國。莊公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餘丘,及本條經文傳都解為君存而國之。凡此諸說,並無理據,自然也都不合經義。
桓七年夏,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
傳:「皆何以名?失地之君也。其稱侯朝何?貴者無後,待之以初也。」
案、傳誤以穀、鄧為亡國之君。據孔穎達《左傳正義》說:
《世本》:鄧為曼姓,莊十六年楚文王滅之。
又《路史?國名記戊》注引《記年》說:
桓王十七年楚及巴伐鄧。(頁26)
則此年鄧猶未亡,故知傳說誤。穀、鄧既未亡國,則說失地之君故書名,也不正確可知。據《左傳》說:
穀伯、鄧侯來朝,名,賤之也。
杜預注:
辟陋小國,賤之,禮不足,故書名。
穀、鄧和楚國相鄰,習處辟陋,禮儀不能如常,魯人賤略之故書名,等同於附庸之君。莊公五年倪黎來來朝,《左傳》說:
名,未明王命也。
未受王命,故禮儀未能列比諸侯,而稱名。
傳:「烝者何?冬祭也。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嘗,冬曰烝。常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亟也。亟則黷,黷則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黷。疏則怠,怠則忘。士不及茲四者,則冬不裘,夏不葛。」
案、據何休注:
亟,數也。屬十二月已烝,今復烝也。
十二月烝是常事,常事不書於經,而正月又烝,故傳譏其黷祭。孔廣森《公羊通義》說:
何邵公云「屬十二月已烝,今復烝。」斯似事之不然。烝祭法用周之季冬夏之孟冬、卜祭,先近日,不吉,則仲冬之本,可以承孟冬之末,故以周正月烝也。正月烝,五月復烝,乃所謂亟耳,主譏者在下。不言春烝,則夏烝之亟不見,故傳釋經書兩烝,統為譏亟,非再譏也。
孔氏不同意何休之說,而認為是因五月再烝以譏亟。《穀梁》說:
烝,冬事也。春興之,志不時也。
則認為冬烝之祭,至春時才舉行,故為不時。左氏沒有解釋,杜預注:
此夏之仲月,非為過時而書者,為下五月復烝見瀆也。
此四時之祭,經文只有兩見,即此文,和桓公十四年八月壬申,御廩災;乙亥,嘗。十四年是因御廩災而書嘗,則此文應該也是因五月再烝,而書以見瀆。
桓公八年夏五月丁丑,烝。
傳:「何以書?譏亟也。」
案、正月已烝,五月又烝,瀆禮可知。可參見上文所論。
桓公八年冬,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傳:「祭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何以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遂者何?生事也。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成使乎我也。其成使乎我奈何?使我為媒,可,因用是往逆矣。女在其國稱女,此其稱王后何?王者無外,其辭成矣。」
案、依傳所說,似乎天子自己主持婚禮之事,今但使魯為媒,若可,因便迎之,主譏周王簡略於迎娶王后之禮。故何休注:
婚禮成於五,先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然後親迎。時王者遣祭公來,使魯為媒,可則因用魯往迎之,不復成禮,疾王者不重妃匹,逆天下之母若逆婢妾,將謂海內何哉?故譏之。
這裏說天子應該親迎。但襄公十五年劉夏逆王后于齊,何休注:
禮、逆王后當使三公。
又說天子不親迎,兩說相違。據傳義,似乎不認為天子娶后必以同姓諸侯主之,故說「使魯為媒,可則因用是往逆」,則傳必認為天子應該親迎,可知何休後解不合傳義。據《左傳》解釋這條經文說:「禮也。」杜預注:
王使魯主婚,故祭公來受命而迎也。
又說:
天子娶於諸侯,使同姓諸侯為之主。
毛奇齡《春秋傳》說:
蓋婚姻賓主彼此敵體,天子與諸侯分位不敵,故天子娶侯國之女,必使同姓諸侯命迎,與王姬下嫁于諸侯,亦必使同姓諸侯送婚正同。此祭公來魯,因以魯主迎后之事,故來受魯命,即往迎后。
天子娶后,使魯主持張羅婚禮,故祭公來魯,受命遂往迎王后於紀,故《左傳》說:「禮也。」經文「遂」字是繼事之辭。傳執著於大夫無遂事,故解「遂」字是生事之辭,又不認為天子娶后必使同姓諸侯主之,於是使魯為媒,遂往迎后,便成了自作主張,不成婚禮的婚禮。其實是違背了經文之義。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三傳異同一》:
據莊十八年,虢晉鄭使原莊公逆后,則同姓諸侯為主,確有可據。魯以周公之後,為王主禮,舊矣。《穀梁》謂不正其即謀于我,非也。《公羊》曰言遂譏王不親迎而使魯,亦非也。(頁915)
傳:「諸侯來曰朝,此世子也,其言朝何?春秋有譏父老子代從政者,則未知其在齊與?曹與?」
案、傳說世子不應言朝,言朝是譏子代父從政。又說、不知春秋譏齊或譏曹父老子代從政,不說皆譏之,似乎指齊曹有一例並不是父老子代從政者。據《左傳》說:
曹大子來朝,賓之以上卿,禮也。
杜預注:
諸侯之適子,未誓於天子,而攝其君,則以皮帛繼子男,故賓之以上卿。
《周禮?典命》說:
凡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之禮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
鄭玄注:
春秋桓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行國君之禮是也。公之子如侯伯而執圭,侯伯之子如子男而執璧,子男之子與未誓者,皆次小國之君,執皮帛而朝會焉,其賓之皆以上卿之禮焉。(頁322)
孫詒讓《周禮正義》說:
《荀子?正論篇》云:「老者不堪其勞而休也,故曰諸侯有老,天子無老。」明諸侯有父老子攝之法。(卷39頁21)
又、僖公八年經書陳世子款鄭世子華與王人及諸侯會盟,襄公九年齊世子光與諸侯同盟于戲。可見世子自有攝君之禮。
傳:「會者何?期辭也。其言弗遇何?公不見要也。」
案、這年十二月,衛便和齊鄭同謀來伐我,故此會衛不來,傳說:「公不見要。」便是指衛不來見公,經文書「弗遇」,只是記實。但何休注:
時實桓公欲要見衛侯,衛侯不肯見公,以非禮動見拒有恥,故諱使若會而不相遇。言弗遇者,起公要之也。弗者,不之深也,起公見拒深。傳言公不見要者,順經諱文。
注說公見拒有恥,又說諱之,並非經傳之義。況且既說書會而弗遇是諱文,怎麼又說弗遇是起公見拒深?這又不是諱文了。
桓公十年冬十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傳:「郎者何?吾近邑也。吾近邑則其言來戰于郎何?近也。惡乎近?近乎圍也。此偏戰也,何以不言師敗績?內不言戰,言戰乃敗矣。」
案、這段傳文解經,有三點疑義:一、以為來戰是近乎國。二、以為書日書戰是偏戰。三、以為內不書戰,書戰便是敗文。
一、經文書來,是據魯而言。來戰者,是說三國興師來與魯戰。傳說是因為逼近國都之邑,故言來,這並不合經義。僖公四年楚屈完來盟于師。召陵之盟,是據齊桓之師而言,故言來盟,這可以看出經文書來之義,則書來戰並不是近國之師,文義自很明顯。又、傳「圍」字,徐彥疏:「考諸古本,圍皆作國字。」陳立《公羊義疏》說:
按、作國近是。近宜如舊疏讀如附近之近。言郎地近乎國也。若作圍解,則無地不可圍,但言近乎圍,不見即為都城,則必圍下增都城始明,不如作國字,於近字尤合。
其實作國字反而是贅語,既說郎是吾近邑,即是指近國之邑了。何休注:
明近都城,幾與圍無異。
謂近都城,幾與圍都城無異,也是作圍解。傳說三國來戰於郎,是在強調幾近於圍國都,這說法自然是牽強附會。據《左傳》說:
齊衛鄭來戰于郎,我有辭也。初北戎病齊,諸侯救之,鄭公子忽有功焉。齊人餼諸侯,使魯次之,魯以周班後鄭,鄭人怒,請師於齊,齊人以衛師助之,故不稱侵伐。先書齊衛,王爵也。
齊國早欲滅紀,而魯則謀救紀,且為天子迎娶紀后,故齊對魯早已懷有怒心,適逢鄭人怒魯,請師於齊,正合齊意,因此又以衛師助之。三國師自來,故以來戰為文。經書齊衛鄭,是以王爵為次序。
二、傳例有偏戰、詐戰之分,何休注:
偏,一面也。結日定地,各居一面,鳴鼓而戰,不相詐。
傳例經文若書日書戰,便是偏戰;若不書日不言戰,便是詐戰。傳定此例,解釋頗為纏繞,並非經義所有,茲分述如下:
經文有書日,但不書戰的,這既不是傳例的偏戰,也不是詐戰。對此,傳的解說便很不一致。僖公三十三年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于殽。經文雖然書日,卻不言戰。傳說這是詐戰之例,所以書日者,譏晉人盡虜秦師。昭公二十三年七月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于雞父。這也是書日而不言戰,應該是詐戰了,但傳又說:「此偏戰也。」經文文例相同,傳則分成兩說,而自相矛盾。
又、經文也有不書日,但書戰的,同樣不合於傳例的偏戰或詐戰。昭公十七年冬,楚人及吳戰于長岸。傳說:「詐戰不言戰,此其言戰何?敵也。」據此,詐戰又不一定不書戰,而書戰又不一定是結日了。
又、據傳義,偏戰是兩軍預先約結戰日和訂定戰地,然後交戰。但真實的戰爭,情狀變化多端,似不應如此刻板。文公十二年秦晉河曲之戰,據《左傳》說,晉本要深壘固軍,以老秦師:
十二月戊午,秦軍掩晉上軍,趙穿追之不及,反怒曰:「裹糧坐甲,固敵是求,敵至不擊,將何俟焉?」軍吏曰:「將有待也。」穿曰:「我不知謀,將獨出。」乃以其屬出。宣子曰:「秦獲穿也,獲一卿矣。秦以勝歸,我何以報?」乃皆出戰,交綏。
可見這次戰役並不是預先結定戰日和戰地。又宣公十二年晉楚邲之戰,據《左傳》描述,晉魏錡、趙旃兩人都不得意,故往楚挑戰:
晉人懼二子之怒楚師也,使軘車逆之。潘黨望其塵,使騁而告曰:「晉師至矣。」楚人亦懼王之入晉君也,遂出陳。孫叔曰:「進之,寧我薄人,無人薄我。詩云:『元戎十乘,以先啟行。』先人也。軍志曰:『先人有奪人之心。』薄之也。」遂疾進師,車馳卒奔乘晉軍。桓子不知所為,鼓於軍中曰:「先濟者有賞。」中軍、下軍爭舟,舟中之指可掬也。
這是事起倉促,而晉軍心不一,故敗,也不是預先結定戰日和戰地。因此,可以說經文是據戰爭的實況而書的,故有書日而不書戰,有書戰而不書日,有不書日不書戰,有書日又書戰。不書日不必是詐戰,而書日,也並沒有預先結定戰日的意思。可知傳例偏戰、詐戰的分別,並不能通貫於全經的文例。
三、據傳所說,魯國書戰的方法又有特例之處。傳例認為經文為魯諱敗,故不言戰,言戰則知魯已戰敗。如這條經文,既書戰,便知魯已戰敗。但桓公十三年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這是內言戰,而書外敗績,與內不言戰、言戰乃敗之說不合。又、莊九年八月庚申,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這是既書戰,而又書我師敗績,也和傳例不一致。傳解釋說,因魯公要復讎,故不諱魯敗。接著又說不與公復讎,因為復讎並非出於本意。如此解釋,實在迂曲難通。其實魯史或許有要為本國諱,而不書敗文的,但這並不是全經的通例。
又、隱公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這是記魯偏戰的文例,因為魯不能言戰,言戰乃敗,只好變言敗某師。但文公十一年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于鹹。魯戰勝既不能言戰,自然只能說敗某師,傳卻又說:
其言敗何?大之也。其日何?大之也。其地何?大之也。
又說書敗某師是大其事,如此解釋,多有漏洞。
莊公十年正月,公敗齊師于長勺。這是記魯詐戰的文例,若是詐戰不言戰,則魯詐戰而敗,不知經文要如何書法?
又、文公十二年十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于河曲。傳說:
此偏戰也,何以不言師敗績?敵也。
這是兩師都不敗,交綏而退。但據傳所定的魯國之例,卻沒有交綏而退的方法,也就是說魯一交兵,必定要分出勝負,這樣的義例很奇怪。
從上文所述,知傳例魯不言戰、言戰乃敗的說法,實在不能貫通於經文。據莊公十一年《左傳》說:
凡師,敵未陳曰敗某師,皆陳曰戰,大崩曰敗績。
書日或不書日的條例都一樣,這樣詮釋經文,義理較為宏通。這條經文書戰,不書誰敗績,杜預注:
交綏而退,無敗績。
也可以貫通全經之例,解釋自然較為通達。
傳:「祭仲者何?鄭相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祭仲?以為知權也。其為知權奈何?古者鄭國處于留,先鄭伯有善于鄶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而遷鄭焉,而野留。莊公已葬,祭仲將往省于留,塗出于宋,宋人執之,謂之曰: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稍遼緩之,則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則病,然後有鄭國。古人之有權者,祭仲之權是也。權者何?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
案、《後漢書?賈逵傳》說:
如祭仲、紀季、伍子胥、叔術之屬,左氏義深於君父,公羊多任於權變。(列傳第26頁13)
王應麟《困學記聞》說:
以祭仲廢君為行權,范甯已譏其失矣。孟子曰:「有伊尹之至則可。」若祭仲者,董卓、司馬師、孫綝、桓溫之徒也,其可褒乎?(卷7頁4)
祭仲逐正嗣而立突,罪行明白,學者論述極詳,傳喜說權變,卻多不合常道,如趙鞅叛,而說是以地正國;子輒拒父,而說是不以父命辭王父命,皆是。
其次、傳說祭仲不稱名是賢之。莊公元年之單伯,傳說是大夫命於天子。據此,祭仲或許也是命卿。陳傅良《春秋後傳》說:
祭仲何以不名?命大夫也。祭、畿內邑。經書命大夫若單伯、原仲、女叔、祭仲,皆以畿內邑為氏而書字。
稱伯仲只是尊貴之號,經文書天子大夫都是如此,並不是賢之。
桓公十一年九月,突歸于鄭。
傳:「突何以名?挈乎祭仲也。其言歸何?順祭仲也。」
案、這段傳文解經,有兩點疑義。一、認為突是挈乎祭仲,故書名。二、認為經書歸是善辭。
一、突書名,是經文書法的常例,並無義理可說,如隱公四年衛人立晉、莊公九年齊小白入于齊,等是。傳說是挈乎祭仲故稱名,實誤解經義。何休注:
突當國,本當言鄭突,欲明祭仲從宋人命,提挈而納之,故上繫於祭仲。不繫國者,使與外納同也。
突上不書鄭,這也是簡單的文例。經文上說宋人執鄭祭仲,接著說突歸于鄭,文氣自順。若又說鄭突歸于鄭,文字便累贅了,傳注卻因此說出許多道理,自難免穿鑿。
二、傳以為書歸是善辭,桓公十五年,傳例:
歸者,出入無惡。
故這裏解突歸于鄭是順祭仲行權而為善。但綜觀全經,書歸之辭並不全是出入無惡,如這條經文便是,其他比較明顯的,如僖公二十八年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衛侯背晉就楚,出奔而歸,難以說善。襄公二十六年衛侯衎復歸于衛,衛侯誘甯喜先弒其君然後歸,也不得為善。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弒其君虔于乾谿,歸而弒其君,此為惡更是明白。這些經文,傳都因執著歸是善文,故別作解說,而義理難通。
今仔細列比經文,諸侯書入書歸之例,大致上是:從外立言的曰入,從內立言的曰歸。莊公六年《穀梁》說:
入者,內弗受也。
僖二十八年《穀梁》說:
歸者,歸其所也。
從外而言,故說內弗受;從內而言,故說歸其所。從外或常借重外力的協助,從內或常有人在內招應,但事例並非一定如此。成公十八年《左傳》說:
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復其位曰復歸,諸侯納之曰歸,以惡入曰復入。
依此說,似乎是從內曰入,而從外曰歸了,文義正相反。據竹光添鴻《左氏會箋》說:
若改傳文作:國逆而立之曰歸,諸侯納之曰入。字義極穩,而歸、復歸,入、復入,於文又順。
論中又列舉了各條經文的事蹟為證,故所校改頗有理據。如此,便和從外曰入、從內曰歸的意思一致。至於經文書入書歸,文義是惡是善,應當從各條的記事中看,而不應當就這一字上看。如本條經文,宋人執祭仲,脅迫他立突,祭仲便和宋人盟,以突歸而立之,故經文書突歸于鄭。傳說:「其言歸何?順祭仲也。」順祭仲意,故突言歸。《左傳》說: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穀梁》說:
曰歸,易辭也。祭仲易其事,權在祭仲也。
可見突為祭仲所提攜,故書歸,三傳的說法相同。只是《公羊》認為祭仲所行合經,故突歸也是善,就不合經義了。
桓公十一年九月,鄭忽出奔衛。
傳:「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
案、周制諸侯爵位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春秋》經書諸侯爵位也是分為五等,這是十分明白的。傳則認為《春秋》爵位只分三等,即公一等,侯一等,伯子男共一等,這很明顯是違背經義。若以地制而言,《孟子?萬章下》和《禮記?王制》都說諸侯地制分為三品,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周禮?大司徒》地制分為五品,和此說不同)。春秋之時,又據地大小分公侯為一列,而伯子男為一列,故《左傳》僖公二十九年說:
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
傳應該是據地大小而說《春秋》合伯子男為一。
其次,傳認為在喪稱子,而伯子男既同為一等,則稱子便分不清是爵位的子、還是在喪的子,故鄭忽降下一等,不稱子而稱名,並不是要書名貶忽,何休注:
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為一,一辭無所貶,皆從子,夷狄進爵稱子是也。忽稱子,則與諸侯改伯從子辭同於成君,無所貶損,故名也。名者,緣君薨有降、既葬名義也,此非罪貶也。
這解說自然也是錯誤,據《左傳》僖公九年:
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杜預注:
小同童者,童蒙幼末之稱。子者,繼父之辭。
則在喪稱子,是繫父之稱,和子爵並不相干。況在喪伯子男應降一等稱名,並於經典無證,今本《竹書紀年》幽王十一年:
申侯、魯侯、許男、鄭子立宜臼于申。(卷下頁12)
鄭桓公為犬戎所殺,而鄭武公在喪稱子。鄭是伯爵,則伯爵在喪也是稱子,並不稱名。
考經文書法,並不以鄭忽為君,故書突書忽,只是同於公子書名之例。桓公十五年經文書鄭伯突出奔蔡,鄭世子忽復歸于鄭。經既以突為鄭伯,而忽稱世子,則忽為正嗣,而此年突歸為篡國就很明顯了。
桓公十一年九月,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傳:「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也。」
案、柔既能出會公侯,和隱公九年俠卒見書於經,應該都是命卿才是。柔賜不賜氏族未可知,至於只書柔,則是魯史舊文如此,並非義例所存。可參見隱公二年無駭入極和八年無駭卒下所論。
傳:「戰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辟嫌也。惡乎嫌?嫌與鄭人戰也。此偏戰也,何以不言師敗績?內不言戰,言戰乃敗矣。」
案、伐是興師聲討,戰是兩軍對壘。魯及鄭興師伐宋,丁未,與宋決戰。文義本順。故可以言伐而圍、伐而取、伐而入,也可以言伐而戰。傳說戰不言伐,自非通論。何況經文明白書伐而戰的,例子頗多,如莊公二十八年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僖公十八年正月,宋公會曹伯等伐齊,五月,宋師及齊師戰于甗。哀公十一年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吳戰于艾陵。這些都是。
其次,傳偏戰之例和內言戰乃敗之說,也不合經義,可參見桓公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下所論。

傳:「曷為後日?恃外也。其恃外奈何?得紀侯鄭伯,然後能為日也。內不言戰,此其言戰何?從外也。曷為從外?恃外故從外。何以不地?近也。惡乎近?近乎圍。郎亦近矣,郎何以地?郎猶可以地也。」
案、戰日非會日,故書日在會下,前文伐日非戰日,故書日於伐下。文例相同。傳謂書日為恃外,與經義不合。
其次,傳說不書地為近乎圍,何休注:
親戰龍門,兵攻城池。
龍門是魯郭門名,這是認為戰地在魯。《穀梁》以為戰於紀,《左傳》說:
宋多責賂於鄭,鄭不堪命,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不書所,戰後也。
三傳的說法各不同。案、宋自執祭仲、多求鄭賂以來,即與鄭不合。去年,魯欲平宋鄭,而宋不聽,故及鄭師伐宋,而戰于宋。此年之戰,《左傳》以為仍因宋鄭之故。十四年,宋人又以諸侯伐鄭,《左傳》說:
以報宋之戰也。
據前後文來看,鄭宋彼此來往戰伐,此年雖不書戰地,而公會紀鄭往與宋等戰,並連上文戰于宋之意,則在宋地可知,故因上文而省略。毛奇齡《春秋傳》:
若其不書戰地者,則連前文言之在宋地耳。
其說頗為合理。
傳:「常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嘗也,曰猶嘗乎!禦廩災,不如勿嘗而已矣。」
案、傳說禦廩遭火災,不如勿行嘗祭。何休注:
當廢一時祭,自責以奉天災也。
天災雖當敬畏,但因此便要廢嘗祭,未免矯捩過甚。據《左傳》說:
八月壬申,禦廩災。乙亥,嘗。書不害也。
常禮之祭,本不須書。因禦廩火災,或有廢嘗祭之嫌,故書嘗,以示不害。壬申至乙亥才隔三日,而祭祀之前十日有齋戒之儀,是禦廩未災之前,已經在準備齋戒嘗祭了。據《周禮?廩人》說: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頁252)
鄭玄注:
接讀為一扱再祭之扱。扱以授舂人舂之。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倉者也。
則卜祭之後,廩人出藉田之穀以授舂人舂之,再授饎人炊之以共粢盛,這也是以十日為期,可知在禦廩火災之前,稻穀就已經取出,經過加工準備進用,故嘗祭如常舉行,所以說書不害也,謂不害嘗祭所用的粢盛,可以如常舉行嘗祭。
傳:「其稱世子何?復正也。曷為或言歸、或言復歸?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
案、鄭忽至此時猶未成為君,諸侯也不以為君,故經文書鄭世子忽,既是實錄,又以表明忽為正嗣。突則與諸侯會盟,諸侯皆以為君,故經文書鄭伯突,也只是實錄,並無義例。經書歸入之例,可參見桓公十一年突歸于鄭下所論。傳說復歸是出惡歸無惡,忽為正嗣,被權臣祭仲所逐而出,忽出奔時,傳說是辭無所貶,這裏怎麼又說出有惡呢?前後說不相照應。
桓公十五年夏,邾婁人牟人葛人來朝。
傳:「皆何以稱人?夷狄之也。」
案、何休注:
桓公行惡,而三人俱朝事之。三人為眾,眾足責,故夷狄之。
《春秋繁露?王道》說:
夷狄邾婁人牟人葛人,為其天王崩而相朝聘也。(卷4頁5)
兩解說不同,但於傳義都嫌迂曲。僻陋小國來朝,魯人不甚重視,故略之稱人,傳說夷狄之,應該是指魯人賤略三國之君。
桓公十五年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
傳:「櫟者何?鄭之邑也。曷為不言入于鄭?末言爾。曷為末言爾?祭仲亡矣。然則曷為不言忽之出奔?言忽為君之微也,祭仲存則存矣,祭仲亡則亡矣。」
案、據《左傳》所載,桓公十五年:
夏,厲公出奔蔡。六月乙亥,昭公入。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而遂居櫟。
桓公十七年:
初,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昭公惡之,固諫,不聽。昭公立,懼其殺己也,辛卯,弒昭公,而立公子亹。
桓公十八年:
秋,齊侯師于首止,子亹會之,高渠彌相。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祭仲逆鄭子于陳而立之。
莊公十四年:
鄭厲公自櫟侵鄭,及大陵,獲傅瑕。傅瑕曰:「茍舍我,吾請納君。」與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殺鄭子其二子,而納厲公。
《史記?鄭世家》所載和《左傳》略同。可知這時厲公只居於櫟,並未進入鄭國都,經文本據實而書,其時祭仲未亡,鄭忽也未出奔,傳不知史實,謂不足言鄭伯入于鄭,自是曲解經文。
傳:「衛侯朔何以名?絕。曷為絕之?得罪于天子也。其得罪于天子奈何?見使守衛朔,而不能使衛小眾,越在岱陰齊,屬負茲,舍,不即罪爾。」
案、傳說天子使衛侯守衛政,而衛侯不能撫使衛國人民,出奔播越在齊,又託有負茲之疾,不就罪於天子。據《左傳》記載,衛朔譖殺兩兄而自立,左右公子怨之,因立公子黔牟,而惠公奔齊。這便是傳所說的不能撫使衛國小眾,而越在齊者。兩傳事蹟,本可以相成。但何休解「不能使衛小眾」為「時天子使發小眾,不能使行。」又說:
傳著朔在岱陰者,明天子當及是時,未能交連五國之兵,早誅之。
既大失傳意,又乖違史實。
傳:「公何以不言及夫人?夫人外也。夫人外者何?內辭也。其實夫人外公也。」
案、傳解釋不書及之義,謂公與夫人彼此相外,說太迂曲。經文書及只是連接詞,傳每加以多方引申,都不合經義。可參見隱公元年公及邾婁儀父盟和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兩條下所論。據左氏經文: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經文有與字,與和及同義。《左傳》說:
公會齊侯于濼,遂及文姜如齊。
左氏是以及字解與。穀梁經文也有與字,《穀梁》說:
濼之會不言及夫人何也?以夫人之伉,弗稱數也。
《穀梁》只對濼之會不書及夫人發問,而不對公夫人何以不書及發問,可見經文本有與字,和左氏經文相同。公羊經文脫一與字,傳因闕文,對此強加論說,故義多難通。
桓公十八年冬十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傳:「賊未討,何以書葬?讎在外也。讎在外則何以書葬?君子辭也。」
案、孔子不應先觀察讎在內或在外、然後才說討賊之義,傳解實不得經義,可參見隱公十一年公薨下所論。
引用書目
十三經注疏本              藝文印書館
學春秋隨筆     萬斯大       藝文印書館(經解彙編)
春秋毛氏傳     毛奇齡       藝文印書館(經解彙編)
春秋屬辭比事記   毛奇齡       藝文印書館(經解彙編)
春秋異文箋     趙坦         藝文印書館(經解彙編)
春秋公羊通義    孔廣森       藝文印書館(經解彙編)
春秋稗疏            王夫之              藝文印書館(續經解彙編)
春秋大事表     顧棟高       藝文印書館(續經解彙編)
春秋公羊傳平議   俞樾        藝文印書館(續經解彙編)
春秋繁露      董仲舒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公羊義疏      陳立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穀梁補注      鍾文烝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左傳紀事本末    高士奇       里仁書局(民70年12月)
左傳會箋      竹添光鴻      鳳凰出版社(民66年9月)
春秋會要      姚彥渠       世界書局(民62年4月)
春秋三傳比義    傅隸樸著      商務印書館(民72年5月)
周禮正義      孫詒讓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荀子集解      王先謙       世界書局(民72年4月)
史通通釋      劉知幾撰 浦起龍釋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二程全書            程灝程頤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東坡七集            蘇軾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四書集注      朱熹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朱子語類      黎靖德編      正中書局(民71年6月)
翁注困學紀聞    王應麟著 翁元圻輯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日知錄集釋     顧炎武著 黃汝成集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經義述聞      王引之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東塾讀書記     陳澧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國語        左丘明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史記會注考證    司馬遷著 瀧川龜太郎 宏業書局(民79年10月)
漢書        班固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後漢書       范曄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竹書記年      逸名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路史        羅泌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通志略       鄭樵        中華書局(四部備要)
說文解字注     許慎 段玉裁注   藝文印書館(民78年2月)
說文通訓定聲    朱駿聲       藝文印書館(民64年8月)
兩漢經學今古文平議 錢穆      東大圖書公司(民7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