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黑砖窑”主要犯罪是由外来人员实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2:06:22
山西省高院副院长介绍:主要犯罪是由外来人员实施
称量刑不会因河南人山西人不同而有差异
黑砖窑案一审之三大疑问
“黑砖窑”案是今年上半年发生的最具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山西省政府在对“黑砖窑”事件的处理上,力图速战速决,扭转不利的局面。行政处分95名官员之后,紧接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案件一审结果。
新闻发布会现场,山西省高院副院长刘冀民对记者们有问必答,即便个别不属于司法领域的问题,他也友善地作出回应。
问:本地人外地人量刑不一?答:不因地域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在这个犯罪过程中,主要的犯罪活动是由外来人员在‘黑砖窑’内组织实施的。”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刘冀民副院长在回答媒体“有没有对外地人和本地人量刑不一”的提问时说,“我们不会因为被告人出生或生活的地域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黑砖窑”案事发后,互联网上普天盖地的批评不仅指向山西地方政府,也指向山西人。很多山西人为此忿忿不平,记者此前在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采访时,一位工作人员就情绪激动地说,山西人背了其他省人的黑锅,因为实施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包工头几乎都来自邻省。
刘冀民说,这次确实是有外地人在山西犯罪,也有山西人在山西本地犯罪。省外的犯罪者主要是来自河南、湖北等地承包经营砖窑的一些人员。
他特地提到河南包工头衡庭汉的妻子杨小兰,来证明法院未对外省人过重量刑。犯有窝藏罪的杨小兰,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而且考虑到她还有两个未满14岁的孩子需要照顾,法院认为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所以从轻判其缓刑。
问:遗漏拐骗妇女儿童罪?答:衡庭汉拐骗来的都是成年男性
在公诉机关对衡庭汉等提起诉讼之后,对罪名的争论就开始展开。其中,有观点认为,罪名中遗漏了“拐骗妇女儿童罪”和“强迫职工劳动罪”。也有人认为,“黑砖窑”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刘冀民说,“拐骗妇女儿童罪”中的被拐骗对象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既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14周岁的人,所以不能给衡庭汉定“拐骗妇女儿童罪”。
“黑砖窑”案也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刘冀民说,该案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这个“点”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至于为什么在衡庭汉、赵延兵案中没有认定被告人犯有“强迫职工劳动罪”,主要是为了罪责刑相适应。衡庭汉等人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在这两个罪名中择一重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院选择了量刑重的前者。
问:为何有受害者不知开庭?答:通知书都发了,有些人还在找
山西省高法副院长刘冀民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案件开庭3日前,传票和通知书就送达,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所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均告知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并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但部分受害人没有回应,未能到庭。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的情况,陕西省雒律师接触的4名被害民工在开庭前均未接到通知书,而地方民政局和公安局是有他们住址的。河南巩义市受害民工李耀锴亦如此。“(通知书)肯定都发出了。”刘冀民说,“有一些受害人我们现在还没有联系上,正在找。如果你们和受害民工有联系,建议你们通知他们到人民法院来。当然他有放弃的权利,但我们一定要等,凡是愿意提起民事诉讼的,我们都要保护。”
刘冀民说,下一步将集中对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开庭审理。对能否保证民事赔偿有效执行,他的回答是:“首先,肯定是要审理、查明并落实被告人的责任,至于将来如何落实,我相信会有一个总的办法。”
焦点问题

在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后,对罪名的争论就开始展开,网上流传的一个帖子可称为代表:
你可以打他,但要犯故意伤害罪;如果他是儿童,那是虐待未成年人罪;如果你贩卖他,那是拐卖人口罪;如果你监禁他,那是非法拘禁罪;如果你把他打死了,那是故意杀人罪;如果你逼抢他的生活费,那是抢劫罪;
但是,如果你把以上所有的坏事都干全了,顺带着逼迫他给你做奴隶为你赚钱,那么恭喜你,没事的,你只不过是违反了劳动法而已。

山西高院副院长刘冀民对部分疑问解释:拐骗妇女儿童罪中的被拐骗对象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14周岁的人。
该案是在黑砖厂这个“点”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衡庭汉等人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致人重伤,为了罪责刑相适应,法院选择了量刑重的前者。(来源:南方都市报;记者韩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