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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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以调解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0年05月06日 10:44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表评论  【字体:↑大↓小】
“四点一线”工作机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制度目标,以人民法院主导下的调解(包括社会调解与司法调解)为解决纠纷主要手段,以基层为解决纠纷的重点对象,以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构建了一种立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突破了人民法院目前相对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为人民法院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1)">
一、“四点一线”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精神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是全国政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四点一线”机制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制度建设与制度运行的主线与目标,在工作方向上与此保持了一致。
为了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法工作目标,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将调解作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特别强调了几个理念:第一个是“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强调不仅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是执法,调解也是执法;第二个是“调解优先”的理念,强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第三个是“案结事了”的理念,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上述三个理念的提出,表明了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强调解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决心。“四点一线”机制正是将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法,力争通过各种形式的调解工作在了结案件的同时彻底消弭对立与冲突。
为了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法工作目标,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加强基层工作,以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作为化解矛盾的有力保障,以乡镇、街道作为化解矛盾的重心。“四点一线”机制当中的“巡回法庭进社区”与“人民调解进法院”正是将基层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对象。“四点一线”机制当中的“司法行政齐联动”与“行业法院共调解”正是强调法院与相关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协调配合。
二、“四点一线”工作机制符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人民法院工作主题
当前,“为大局服务”重点表现为人民法院应当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人民法院与主管经济的行政部门、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需要人民法院采取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四点一线”机制当中的“司法行政齐联动”与“行业法院共调解”所强调的正是法院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包括经济纠纷在内的各种社会矛盾。西城法院的辖区内有诸如“金融街”等的繁华商业区,经济活动活跃,经济纠纷频发。西城法院通过与工商、税务、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经济纠纷,为西城区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人民司法”着重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当前,一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诉求的反映和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接受。例如,繁复的诉讼程序与相对高昂的诉讼成本让老百姓“不敢打官司”、“不愿意打官司”、“打不成官司”;又如,中国社会的人际观念让老百姓因为害怕“有伤和气”而拒绝诉讼。要做到“为人民司法”,必须有效解决如何让人民群众能够接受司法服务,愿意接受司法服务的问题。“四点一线”机制当中的“巡回法庭进社区”与“人民调解进法院”充分体现了便民、和谐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大量解决社区群众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区和谐。
三、“四点一线”机制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需要
中国社会历来有“厌讼”的传统,“生不入公门,死不入地狱”的说法在民间代代相传。人民群众不愿意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走进法院。这就意味着有大量的社会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如果我们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那些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的小矛盾、小纷争将日积月累,因量变而质变,最终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针对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的重点放在基层,充分运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四点一线”机制强调社会调解的作用,并在必要时将社会调解转化为司法调解,确保了社会调解的效力。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调解效力低下这个制约社会调解作用发挥的瓶颈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社会调解的作用。
当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的案件受理量不断增加。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3318件,同比增长26.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137万余件,同比增长6.3%。各级人民法院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加班加点成为常态。不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社会纠纷将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审判质量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减少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法院之外。要做到这一点,人民法院必须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作用。“四点一线”机制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具有针对性,能够较好地满足现实需要。
基层法院的改革与探索,必将为我国全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的经验。作为人民法院最高等级的法官培训机构和人民法院的重要科研基地,国家法官学院将对ADR机制的研究和对人民法官司法调解技能的培训作为工作的重点。国家法官学院与西城法院共同成立“国家法官学院ADR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合作,“四点一线”机制的有益经验将通过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工作的开展让更多的法院分享与受益。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