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获速审 政府过错应救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1:17:58
任何一起备受国人瞩目的刑事案件,如果在30天内走完拘留、逮捕、起诉到开庭的全部程序,都可算得上神速。可以想象,山西省各级政府,确实想用一场快审快结的刑事审判,尽快终结洪洞“黑窑案”掀起的沸沸扬扬、诸多是非。尽管公众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尚存争议,但无论如何,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几项罪名,已足以令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迟到的正义首先已不是正义,更不用说,一场明显以效率为导向的审判,难免会滋生一些非正义的“疏漏”。比如,由于仓促开庭,只有两名受害者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庭审。换句话说,其他受害者可能因未参与诉讼,而丧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索取赔偿的机会。对此,相关法院拿出找不到受害人通讯地址的理由,显然有推卸责任之嫌。
法院没有及时通知受害者出庭参加诉讼,当然是程序上的失误。不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者只要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提出赔偿请求,司法机关都应接受。所以,只要受害人的律师及时补救,现在提出赔偿也为时未晚。不过,我们关注的问题却是,即使所有受害人都能如期出庭,并及时提出赔偿请求,法律又能赋予他们多大的救济空间?
拖欠的工资当然是要不回的,因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不理会劳资纠纷。精神损失费也是要不着的,因为司法解释说了,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死了,自然要赔丧葬费,可那被打死后草草掩埋在荒山中的民工有什么丧葬费可言?被打伤了,得赔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如果被烫伤后只是用煤灰简单处理一下,受害者怎么可能拿得出医疗单据供法院采信?最高司法机关最近一再重申,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直接物质损失,这么一来,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有“间接损失”之嫌的费用,讨回来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庭审之前,曾有法学专家为受害者计算出“天价”的索偿范围。可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这样的“天价”,最多只是纸上谈兵式的一厢情愿。再看受害者们提出的“赔偿请求”,虽然19岁的河南少年张文龙提出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但更多受害者却干脆以“没有遭受虐待和殴打,生活上也没有大的困难”为由,直接放弃了诉讼。对他们来说,最合理的“补偿”,只是请政府补发他们被拖欠的1000元到2000元工资。如果这些善良的人们知道,即便参与诉讼,得到的赔偿也可能不足千元时,不知会作何感想。
一场快捷、高效的刑事审判,终结的是罪犯的自由、财产或生命,却不能达到令受害者伤口迅速弥合的效果。事实上,即便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但那也只是法律框架内的赔偿,无论范围或是金额,离实质意义上的补偿都相距甚远。
我们认为,刑事责任归于司法,政府责任乃至社会责任,必须由政府与社会来担当。连山西省长最近都承认,自己在“黑窑案”事件上有失察之过,必须道歉与检讨,更遑论地方上那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提供庇护、参与分红的官员了。这些官员背后的各级部门,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在许多国家与地区,公民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国家必须无条件承担起责任,所以才有了那么多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补偿,意味着政府无过错,但是有责任。但山西的“黑窑案”,却承载着地方政府不可推搪的过错,不容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对受害者的赔偿方面,政府有必要表现出更实在的担当,更有力的作为。对犯罪者的司法严惩,是给法律一个交待,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但对每一个既有受害者的悉心关怀,周到补偿,对滋生犯罪土壤的清除,却是每一个官员、每一级政府对自己良心的交待。我们期待着这样的担当、作为与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