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遏止公权行使无底线的危险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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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雪慧    发表时间:2010-07-26  

前几日,深圳东莞 清溪镇 官方公布的一组 “创平安、迎亚运”的 “ 扫黄 行动” 现场图片网上热传。照片上,四个涉嫌卖淫嫖娼的青年男女烈日下赤脚走在晒得发烫的水泥地上。 男子 手铐 脚镣 加身, 女子手被铐,还系着一条长绳,绳的另一端拽在远处树影下偷凉的警察手里。

这一幕和最近多个省市将罪犯、疑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公捕公判的场面提醒人们,中国人曾经经历的那个毫无法治意识更无人权概念、动辄对列入异类的人施加侮辱、虐待的疯狂时代并未远去。然而,侮辱性展示和虐待的对象高度选择性地指向社会的低端人群,这却是近一二十年发展出来的新特色,跟同期政策基本取向很一致。

一.选择性滥施法外惩处

中国禁色情业,其实禁而不绝,而且很兴盛。由公款消费撑起大半边天的星级宾馆提供色情服务早就不是秘密。去年邓玉娇案发生后,据相关报道,案发宾馆平时靠的就是公款消费。这个事实告诉人们,星级宾馆的卖淫嫖娼往往不单是性交易,如果打击色情业,这才是重点。然而,高档场合的色情业背后多有权力靠山,官员参股也不少见。相关权力机构在这个问题上, 放水养鱼和运动式扫荡两套方略交替进行。扫荡时节,多拣这一行的低端场合重拳出击,即使统一突击行动,星级宾馆手眼通天往往能提前得到消息,这一点,也不是秘密。 从东莞这组官方当战果展示的照片看得出,被曝光的两个女子处在这一行的低端,两个青年男子也绝非钱包充盈阶层。他们被押着去“指认”的性交易地点之肮脏简陋如垃圾房,这种场合,有钱有权的买春者是不屑一顾的。

在 不允许性交易 的我国现行法律下,几个青年纵然违法,但不是罪犯,也无涉权钱、权色的交易。警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而无权超越法律,施加法外惩罚和侮辱,更无权把他们的照片、姓名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但警方似乎毫无这种意识。 羞辱涉黄者并公布个人信息,深圳在 2006 年 11 月就大规模搞过一次,将 100 名涉黄男女身穿黄衣游街示众,并一一念出姓名、出身日期和籍贯。这种做法引起上海律师抗议,并上书全国人大。然而这之后游街示众到处上演,呈泛滥之势。在这个问题上,全国人大是失职的。

跟普通公民相比, 政治人物和公务员掌握公权力,如果行为不检点、涉黄嫖娼,就 不是纯个人的问题, 公众有权知道。所以在海峡对岸,正参选议员却 陷入招妓门的陈致中就必须得给公众一个说法。为自证清白,他表示如果属实,将退出参选议员。 然而这里,该曝光的被隐起来了,不该曝光的曝光了。 公务员嫖娼事件时有爆出,却从未被曝光。偶尔展示对星级宾馆的扫黄战果,曝光的却是小姐而不是嫖客,嫖客面部保密,统统打了马赛克。至于东莞两个男青年上脚镣手铐的待遇,也绝不会加诸他们身上。——值得注意的是,脚镣这种施加于重罪犯的刑具,现在似乎被一些地方当常规刑具施加于并非罪犯的轻度违法者身上,甚至施加于无任何违法行为的公民。前晚曾子墨《社会能见度》访谈节目中,那位多年上访讨说法而被控“敲诈政府罪”的访民,在狱中就被脚镣锁在铁凳上。使用刑具的随意性跟对底层违法者施加法外惩处和侮辱一样,折射的是权力运用丧失底线。

二.变态道德观下的以禁代管后患无穷

打击色情业,我国花的精力很大,耗费的行政资源也非常高。实际上无多大作用。风头上,性交易方式变隐蔽了却很难说真有所减少;风头一过,一切照旧。禁色情业难以奏效,早有论者指出,跟某些人性弱点有关,而法律或其他高压手段在这个问题上是没多大作用的。所以, 古今中外,没有哪个国家能真正禁绝色情业。我国 1949 之后短暂时期大概算一个例外,但当时禁绝色情业的条件已不可复制和再现。而我国现在色情业泛滥, 除了人性弱点,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情况。几亿农民工背井离乡,其中很多有家室的单身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离,这种不人道状况是部分农民工找小姐的原因之一。 谴责他们,给他们贴道德标签是容易的,但无助于问题的减少,这跟娄底盗钢材的情况一样,不着手解决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生活困境,游街示众的震慑法未必能震慑住其他人。

而对整个色情业施禁和抽风式打击,不过是使这一行从地上转入地下。处于地下状态,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管理,直接后果是性病传播、尤其艾滋病传播不可控。在这个问题上搞掩耳盗铃,对国民安全是很不负责任的。

我国性交易泛滥的社会根源、地下色情业的现实及性病传播的严重后果,道学家是不屑一顾的。喜欢盯住性事做文章的变态道德观在我国也一向亢奋,这种道德变态居高临下地对有不当性行为的个人进行无情道德讨伐,却对在社会上具有弥散性影响的道德败坏熟视无睹或异常宽容。如今耗费大量行政资源打击色情业并将小姐嫖客游街示众,正是变态道德观的恶劣表现。为政者不能不认真检讨。

三.该追究的责任必须追究

职权法定和罪刑法定,是法治社会基本原则,对公权机构和行使公权的人来说,也是不可逾越的政治伦理。对违法者,按 治安处罚法处理;对犯罪者,经法庭定罪判刑。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其人格和隐私不能侵犯。游街示众,不光 羞辱的是他们本人,还羞辱他们的家庭,且丝毫不顾忌其父母妻儿的感受和今后处境。这是极端无人性的做法,也是在公开挑战职权法定和罪刑法定原则。

对此,东莞警方至今没有一个说法。但娄底公捕大幕之后,娄星区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高调回应,称“是最管用的方式”,且振振有词:法律没有禁止公捕公判,政府机关这么做当然不违法。在他眼里,游街示众只是“打了个擦边球”。

然而, 对公权机构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绝非什么“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为。何况, 早在 1 988 年 , 两高、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已 明文禁止公捕公判。 2006 年通过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113 条又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 116 条规定,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 “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罪犯、疑犯、治安违法者游街示众、五花大绑、烈日暴晒的水泥地上赤脚行走、像栓狗一般栓人,等等,无不既是体罚、虐待也是侮辱。此类行径违法,乃板上钉钉。

一再明文禁止此类做法的法律被视为无物。考虑到潘汉平的 现政法委副书记的身份和 前律师这一 背景,实在不能不令人担心,他尚且如此缺乏法治意思,法盲执掌或支配执法的情况究竟有多严重?

事情走到极端了,问题也许就到了绕不过去而必须正视的地步了。据南周报道,娄底一位目睹丈夫被游街的女子表示,想打一场“政府侮辱公民人格”的官司。

这样的诉讼应该成为一个契机,使社会朝规范和管束权力迈出重要一步。

但责任追究,还有一个角色不能遗漏,即某些充当公权违法协同角色而配合行动的媒体。不管是娄底盗钢材农民还是东莞几个涉嫌性交易的青年,他们既非政治或公众人物,更非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 的通缉犯,媒体无权向社会公示他们的影像及 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资料 。但这些媒体无底线,公布了无权公布的,既然如此,就该为此承担责任。

2010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