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民营银行——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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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0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06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五年,根据央行公布的银行业开放时间表,今年12月11日就意味着银行业对外资的全面开放。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都会取消;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但是我国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却仍然遥遥无期。按照银监会2006年4月的说法,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基本态度是“资本准入与机构准入区别对待,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事实上这就等于说民营资本可以参股银行业,但是要想成立新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不可能的。在此,中小型民营银行界定为私人企业、个人入股的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我国发展中小型民营银行是金融业全面开放之后的现实选择。
银监会对于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所持有的这种态度的官方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类机构的市场准入必须慎重。然而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我国有效运营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数量并不多,而且结构不合理。
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工、农、中、建4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加上新成立的渤海、浙商两家共13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这种银行业的数量、结构都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良好运行的需要。例如美国近9000家银行中有95%是中小型银行。我们判断银行类金融机构是否饱和的依据在于间接融资市场是否平衡。目前已有的商业银行大量的存款无法转化为贷款,到2006年4月的存贷差超过10万亿元,现有的商业银行承担着过多的吸纳社会资金和提供融资的功能,银行体系呈现流动性过剩趋势。这种流动性过剩在三个驱动因素的作用下正在加剧:一是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大量外币资本流入;二是高储蓄率;三是贸易顺差导致的巨额外汇储备。同时无数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这方面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精确统计,但是民建中央课题组在陕西的调研表明,陕西省中小企业平均每年流动资金的需求大约为1000亿元,实际融资不足200亿元,资金缺口为800亿元。福建的中小企业有52%没有能力从银行获得贷款。浙江金华、台州、绍兴、温州四市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较难和很难的比重分别为60.47%和23.56%。我国的间接融资市场正处于一种极度的畸形状态。规模庞大的地
下金融是又一例证,我国地下金融的表现形式包括:信用借贷、质押贷款、合会、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这些活动有其合理存在的一面,同时也造成监管难度的加大和金融秩序的混乱。其中企业非法集资的通常是企业以借款形式吸收职工存款,利率远高于管制利率。但是这也反映了企业的合理融资需要,我国近年的典型案例就是“大午事件”。地下钱庄主要是通过工商企业向大金融机构以流动资金的方式借款,转存到地下金融机构后,面向中小企业服务,获取利差。这些变通的融资方式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的间接融资市场存在严重的资金供给和融资需求的错位。也就是说,我国的间接融资市场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从而容易得出结论,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
其次,监管当局的另外一种声音认为民营银行的设立并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例如:身为民营银行典范的民生银行,在给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方面做的并没有农业银行这种大银行做得好。这种逻辑的前提就存在一个误区,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民生银行并不能代表中小型民营银行。从资本规模上看,民生银行这种所谓的民营银行已经超出了中小型民营银行的范围。从经营模式上看,民生银行的风格也在向四大银行靠拢。
从服务对象上讲,民生银行也已经被国有商业银行同化。其中的一个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利率非市场化环境。
中小型民营银行由于资产规模有限,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他们也不会把资金贷给几个大的客户;而大企业从交易成本出发也不屑于从中小型民营银行贷款。从而,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必然是中小企业,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中小型民营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将会不断扩大。
作为一种信用中介组织,中小型民营银行的信息优势明显。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是它们的主要服务对象。这些企业分布面广,贷款需求具有“急、、少、高”等特点:也就是说中小型企业贷款计划性差、贷款次数繁、贷款数目不大、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相关调查显示,中小型企业的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企业的0.05%,贷款率却是大企业的5倍。大银行在对中小型企业服务时,存在较高的信息收集和更新成本。中小型民营银行则能够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台州市,“银座”和“泰隆”两家民营城市信用社,从10万元开始经营,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发展到十几个亿的资产,从被大银行抛弃的私营个体企业处获利丰厚,而不良资产却能维持在1%到3%。
第三,不设立中小型民营银行也不能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
今年底彻底放开外资银行经营限制之后,原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空前加剧。其中给我国银行带来冲击最大的将是存款竞争。在利率非市场化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服务远优于我国目前银行体系的服务质量,存款势必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流入外资金融机构,这种趋势是我国银行体系的巨大威胁。原因在于,我国国有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尽管剥离之后有所改善,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我国银行体系设立的初衷是为国有大企业服务,这种服务模式导致的大量坏账使得补充新存款成为银行正常运营的必备条件。尽管2005年中国银行业总体不良贷款下降,但原因却是由于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剥离,剔除剥离因素,截至2006年3月底的不良贷款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6.9%,而由于银行资产的迅速增长,不良贷款率基本持平。我国银行业继续显示出极高比例的关注类贷款,为不良贷款的2~5倍。一旦外资银行开始大量吸收人民币存款,这种存款流向外资银行的现实将活生生地摆在我们的面前。此时不要说农行这种坏账累累的商业银行将面临困境,即便是其他银行也可能面临引致来的挤兑风险,存款人的利益又何从保障呢?
这种名义上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为由,不设立中小型民营银行,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民营银行同国有商业银行争存款。现在即使民营银行不争,外资银行也要来竞争存款了。允许外国人做的事,没有理由不允许中国人做。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在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的时候,放开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已是刻不容缓。我国必须允许设立大量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新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的诞生意味着“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这一准则在银行业得以体现,意味着银行业有了透明的、纯粹商业化的市场准入规则,意味着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
中小型民营银行机构准入的基本原则、数量和条件。
第一、利率市场化是中小型民营银行准入的前提条件。
2000年7月,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经明确表示,要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步骤,完成利率市场化的渐进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以货币市场利率为基准,市场供求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银行通过各种市场化的政策工具调控货币市场利率,并通过它来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施以有效影响的体系。国际经验显示,利率市场化将导致金融机构在争夺客户方面展开激烈的价格竞争;最有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存款利率上浮和贷款利率下浮。这意味着银行存贷款的利差将大大变小。对中国国有银行的调查研究显示:即便是在非常有限的利率浮动框架下,利差变小的趋势同样十分明显。利率市场化是中小型民营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借贷-高利贷-钱庄-银行,是社会经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金融发展的路径。我国目前存在高利贷、钱庄等多种形式的地下金融,浙江的调查表明如果民营银行按照8%的利率吸储,12%的利率放贷,只要有4%的利差,民营中小型银行就会获得良好的发展空间。当然,这会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挑战。
第二、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必须坚持法制化的原则。
没有现代化的金融就不会有现代化的经济,没有现代化的法制,也就不会有现代化的金融。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从山西票号的发展历程上看,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股东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在目前阶段由于银行业资本规模巨大,靠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已经无法满足银行业的约束要求。但是经营银行的人或企业必须要有绝对大的自身投入,一旦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经营者的损失要远远大于一般储户的损失,而且中小型民营银行的股权还不宜过于分散。分散之后,这种经营失败的损失也就分散了,所以除了对中小型民营银行准入的资本规模做出规范外,对股权的分散程度,《商业银行法》或者监管当局也应该加以规范。一家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应该控制在10个法人单位以内,每个法人单位的资本份额应该超过5%。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中小型民营银行的经营者在自己的银行中有巨大的投入,我们就可以“用庙来约束和尚的行为”,迫使他们规范自己的经营。
第三,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数量空间很大。
从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数据来看,美国的银行业结构分散,银行数目较多,其中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下的占60%多,数量有5300多家。资产规模低、存款数量少的中小型银行的大量存在,削弱了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而且银行的存款市场是竞争的,但是贷款市场却是分割的,大银行和中小型银行各自生存、发展。对于我国来讲,按照10万亿的存贷差计算,再成立为区域经济服务的1万家中小型民营银行也不算多。
中小型民营银行的监管。
现代公认的金融安全网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明确的存款保险、央行最终贷款人功能和银行破产清算程序。这种机制通过市场纪律和银行监管来抑制银行的高风险活动。
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中小型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这样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由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接受央行和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当局的直接领导。存款保险公司应具有两种职能:一是保险救助职能。当银行出现经营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动用保险基金对出现清偿力危机的银行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风波。如果救援失败,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基金补偿存款人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二是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存款保险机构接管破产银行的资金,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重组。通常使用的市场化手段主要有:存款保险机构将破产银行的投保存款转移到另一家经营良好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支付一定的现金给接收行;由存款保险机构出面,组成另一家新的机构购买破产的存款机构的所有存款;存款保险机构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对破产银行进行兼并与收购,重组管理层。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之下,储户的利益将会得到保障,中小型民营银行的信用状况将会有所提升。
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首先是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其次是储户和一般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后是银行与借贷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除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常的管理之外还应该有一定的针对性。民营资本渴望进入银行业的主要理由有二:第一、进入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产业后,为本企业搭建一个融资平台,使得企业在更大的空间内利用金融资源,获得关联贷款,使得企业融资更加便利。这方面以2002年3月14日成立的德恒证券为例:在大股东操纵下,违反规定在补充协议中以承诺保底和3%~22%的固定收益为诱饵,开展所谓的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4年9月3日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为德隆系服务,案发后还有68亿元客户资金无法兑付。民营金融机构为股东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监管压力;第二、将来民营金融机构,如银行可以上市套现,这对于股东企业来讲,这可以说是一种赌徒心态。以上这两点将是我们监管的重中之重。
由于中小型民营银行的规模小、数量多,在目前监管任务重、监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要实现对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有效监管,必须依赖它们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在考察、审批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时候,必须将它们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作为重要的审核标准。同时建立行业协会辅助监督体系;保证贷款信息向储户公开也是一条监管的有效途径。
中国间接融资市场资金供给和融资需求的不匹配,严重扭曲了资金配置效率,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开放中小型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地下金融纳入正常监管轨道,将可以保障中国间接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以此促进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作者:樊雪志,王诚炜,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