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政治话语还是发展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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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翠军 来源: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2009-10-22 浏览量:37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村民自治的实践与理想中基层民主政治存在较大反差,导致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政治话语逐渐淡出学界。但近来中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使村民自治作为政治话语再度成为关注的热点。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政治话语能否持久,并不在于它是否得到政治层面的明确,更在于它能否作为一种发展性话语体现公民权利和发展需求。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政治话语一方面被赋予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责任,同时更承载着为中国民主形象提供范例、为政治改革提供经验的使命。为此,对村民自治认识和研究主要围绕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和运作的民主程序、民主制度展开,村民委员会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的核心。随着“三农”问题的加深,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政治话语和政治手段不断介入到乡村治理中,以解决“三农”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伴随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乡村治理方式的重要性不断得到强化,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也逐渐上升至一种实体性的权力组织,在村民自治的各种程序和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群众自治的功能不仅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在权力的支配下日趋淡出。结果造成村民权利弱化,民主监督成为形式,对权力以及权力所涉及利益的追求高于对乡村事务的管理,造成宗教、宗族、家族势力等非理性力量的滋生以及乡村社会和公共责任的缺失。同时,由于群众自治组织的单一性,太多的乡村发展问题不能通过村民委员会得到解决,村民自治无法起到缓解“三农”问题的作用,造成村民自治与理想中民主形式及乡村发展中诸多现实问题之间的紧张。当村民自治研究于理论、于现实都未能发挥预期作用时,村民自治这一承载基层民主政治和乡村制度变革责任的议题逐渐淡出学界思考。对此,有学者指出,学界整体地改弦易辙,甚至连稍微深刻的理论反思都不曾有过。但在中央进一步强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政治制度范畴时,我们有必要对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政治话语进行反思,以此去思考村民自治如何能够再度承载起乡村政治与制度变迁的重任。
首先,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政治话语,它隔裂了村民自治与乡村发展之间的关联。村民自治的兴起与“三农”问题凸显几乎是一个同步过程,但村民自治关注的重点似乎没有围绕解决“三农”问题展开,而是围绕“三农”问题引发的乡村社会稳定问题展开,以其政治价值和治理意义来对付因“三农”问题引发的乡村社会问题,村民自治蜕化为乡村治理。村民自治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乡村发展,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发展问题,乡村社会就不会拥有民主自治的基础,再完善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可能与村民自治无涉。这一意义上,我们能够理解村民自治为何会沦落为乡村治理和巩固基层政权的手段,并作为政治话语走向失落。
其次,村民自治作为政治话语隔裂了民主政治与社会责任之间的联系。村民自治在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直接体现在乡村社会和公共责任的缺失,以及乡村各种非理性力量对乡村事务的干预。而这与村民自治追求民主形式而不关注民主形式背后的民主责任紧密相关。在民主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民主形式获取合法性的村民委员会就可能成为一个有权无责,或责任意识不清的权力实体。这样,对权力、利益的追求和占有就成了民主程序背后的真实意图,导致乡村社会和公共责任承担的主体缺失。
第三,村民自治作为政治话语将社区自治与团体自治糅合在一起。基层群众自治包括社区自治和团体自治,它们都是个体自治的联合或延伸,但两者明显是存在区别的:公民通过社区自治可以参与地方事务管理,体现自己对社区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团体自治则可以使自身脱离地方权力的控制,自由选择自己的发展方式。从制度层面分析,这两种相互独立的自治形式构成了基层民主的基础,单纯强调社区自治或团体自治都可能导致公民对其产生依附性,只有两种自治形式同时存在且均衡发展,才可能将个人从权力控制或权威约束下解脱出来。以此来考查单纯作为政治话语的村民自治,就会发现它没有把社区自治与团体自治区分开来,村民委员会独自承担起社区自治和团体自治双重使命,直接占有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组织资源。而村民无法从更多的组织团体层面体现自身的权利和诉求,某种程度上隔裂了个人权利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联。
将村民自治界定成乡村政治话语承载着理论工作者和基层政权工作者太多的主观愿望,在政治话语的主导下,村民权利和村民角色都定位于乡村治理和基层政权巩固的需要,缺失了个人行使权利的主动性。推行村民自治,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化解权力或权威对农民生存和发展空间的限制,通过村民自己行使权利实现个人和乡村社会的发展,改变乡村落后的局面。所以乡村社会发展是村民自治的根本要求,这远不只是村民自治这一政治话语符号所能代替的。村民自治之所以呈现为单纯的政治话语,在主观方面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界都赋予其较多的政治意义,客观方面在于基层政权和乡村“两委”等权力体系长期以来对乡村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对组织资源的占有和垄断。村民自治若要成为一个发展性话语,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让村民个人拥有更多的自由选择,能够通过更多样的群团组织体现自身的权利、表达自己利益要求和发展愿望。
近年来国家支持群团组织按照法律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肯定了团体自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重要性,这也就将村民自治的话语权从原有单一的村政权力体系中解放出来,更多体现农民个体的发展要求,为从根本上实现农民群众在乡村自治中的主体作用提供了组织层面的资源。各种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日益增多,尤其是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的出台和实施,服务乡村社会和“三农”发展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为分散状态下的农民解决自身发展问题提供了更为理性的选择途径。农民对乡村社会组织资源的把握和占有能力会因此逐步提高,团体自治也将逐渐成为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
从公民权利表达和实现的角度而言,农民合作组织体现了村民自由选择、自由组合、自主经营和自由结社等自治权利,农民可以更多通过村民自主性的合作组织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某种意义上,农民合作组织已远远超过村民委员会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也弥补了乡村“两委”主导下的各种乡村社会和公共责任的缺失,解决了乡村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难题。从乡村自治的角度而言,农民可以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如各种专业组织、技术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一些涉及维权的自组织,参与到村民自治和乡村发展中来,多种组织形式不仅可以多渠道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而且也使农民能够多渠道参与乡村内部事务管理,摆脱长期以来乡村“两委”对组织资源的独自占有状态。这样,村民自治的话语权,就从单纯的乡村“两委”分散至多元化的服务农村和“三农”发展的社会组织上,农民对乡村和“三农”发展的利益诉求在村民自治中得到更大程度的表达和实现。村民自治关注的重点将因此发生转移:不再只是政治层面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程序,将更加关注乡村社会和“三农”发展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群团组织和服务“三农”发展的社会组织自治功能的发挥不仅延续了长期以来以政治话语为基础的村民自治,而且使村民自治的内涵和形式得到更为充分的扩展。
团体自治和社区自治两种相互独立的自治形式共同运作,将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对地方权力体系的依附,有利于农民多层面、多渠道表达和实现个人权利和要求。村民委员会不再独自占有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资源,其实体性权力将在各种自治团体中得到有效分散。随着各种服务“三农”和乡村社会发展的组织参与乡村自治,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和谐发展的职能会因此逐步明确,责任感也会进一步增强。村民自治将在基层群众的团体自治和社区自治的分离中不断强化发展话语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弱化村民自治的政治话语权,相反,政治话语会因发展话语的兴起而进一步强化。
现代社会任何形式的民主政治都必须确立在民众自治的基础上。村民自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通过村民自身权利的表达推进基层公共权力服务群众和乡村社会发展。也就是说群众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村民自治中得到充分表达和发挥,如果不能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有效对接,那么各种非理性力量和特权力量就会继续存在,民众也就可能对其产生依附性,并最终阻碍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实际上体现的是社区成员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成员应当包括居民和由居民自愿组成的中介组织、专业合作组织等自组织,他们都是权利独立和地位平等的自治参与者。村民委员会与各种服务乡村和“三农”发展的社会组织共同合作就会进一步促进村民直接参与乡村自治,摆脱各种形式的非理性组织控制,阻止宗教、宗族、家族和帮派以及其他势力对群众自治和乡村民主事务的干预,防止乡村换届选举陷入利益和权力争夺中,从而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这一意义上,以推进群众个人权利和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与追求乡村民主政治的村民自治是完全统一的,也就是说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政治话语与发展话语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单纯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都不可能为乡村社会自治带来制度层面的改进,或者说不可能使乡村社会走向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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