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增值税发票超过90天未抵扣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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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增值税发票超过90天未抵扣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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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因为价格问题双方僵持不下,销售方拒绝重新开发票,购买方未将发票抵扣入帐,因而超过90天未抵扣认证,该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老的办法下,是可以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办法下该情况似乎无法抵扣也无法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同一笔销售却要开两次发票,交两笔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否说付出了过大的代价?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据此,对认证时已超出90天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目前尚无其他处理方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