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规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2:28:04
一、概述
2008年7月1日起,对于货物贸易项下合同约定收汇入账时间早于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和合同未约定但收汇实际入账时间早于实际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预收货款实际入账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易信贷系统”),逐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对于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办理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际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已登记的预收货款到期且相关货物已出口,企业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系统”逐日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据、预收货款登记数据及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传送,并根据企业预收货款注销数据生成四类出口(关单)扣减额,向“核查系统”传送。
“核查系统”逐日根据“贸易信贷系统”传来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当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生成新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核查系统”逐日根据海关传来的出口电子底单和“贸易信贷系统”传来的出口扣减额生成四类出口可收汇额。
银行登陆“核查系统”,通过上述额度,对企业“待核查帐户”内外汇进行结汇或划出控制。
二、企业预收货款合同、提款登记和注销的操作规程
1、“贸易信贷系统”在2008年7月14日上线之日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参见信息中心制定的操作手册),进入本企业所属页面。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
2、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的合同有预收货款条款,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合同未约定(包括7月14日前签约的)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应在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合同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详见操作手册。
3、已完成合同登记的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未约定但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合同登记的同时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详见操作手册。
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已出口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但退汇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注销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详见操作手册。
三、企业收结汇的操作规程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3、企业可在银行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自身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特批可收汇额。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说明》填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收汇额度应扣减。
5、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内资金。
6、企业在可收汇额度用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出口情况,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提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四、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的操作规程
1、银行在接到企业使用“待核查账户”内资金指令后,须持银行和企业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银行服务页面查看企业可收汇额度。
2、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表中各项(一般贸易等出口收汇、预收货款收汇或特批收汇)收汇申请进行收汇。
3、银行收到企业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申请后,先登陆“核查系统”查看企业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度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度、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可收汇特批额度。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
5、银行在可收汇额度内为企业“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出同时,须在“核查系统”中对相应的收汇金额进行核注。。
6、企业可收汇额度用尽,银行不得为其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出。
五、外汇局审核企业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的操作规程
1、外汇局负责辖区内企业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度的核定,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度分两种情况:调整预收货款控制上限比例和调增预收货款特批额度。
2、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因自身生产特点,常年使用预收货款,且需求量大,预收货款占全年收汇总额比例较高。对于此类企业,外汇局可参照企业申请的上限比例,具体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出口合同签约情况及预收货款资金用途等因素,核准调整预收货款控制上限比例。
3、企业因市场变化、产品转型等特殊原因,收到单笔大额预收货款,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无法满足企业收汇需求。对于此类企业,外汇局可参照企业申请的特批额度,具体考虑企业单笔大额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合同及预收货款资金用途等因素,核准预收货款特批额度。
4、外汇局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度,并告知企业。如不核定额度,应向企业说明情况。
5、外汇局作出调整预收货款控制上限比例后,凭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贸易信贷系统”外汇局端,在调整比例界面调整控制上限比例。详见操作手册。
6、外汇局作出调增预收货款特批额度后,持外汇局和企业操作员IC卡进入“核查系统”外汇局服务页面,按核定特批额度调增预收货款特批额度并注明有效期。
7、总局授权分局对上述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度进行核准。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支局对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度进行核准。
分局应每月初向总局报备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度核准情况。
六、“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计算
1、联动机制建立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在“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联动机制建立前,“贸易信贷系统”逐家生成初始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导入“核查系统”。“核查系统”利用该额度对企业提出的预收货款收汇进行管理。
初始预收货款控制额度等于企业2008年5月30日前十二个月收汇之和的5%。
银行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出后,“核查系统”会根据银行核注的金额在初始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中扣减,得到当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2、联动机制建立后预收货款可收汇调整额Yi。在“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联动机制建立后,“贸易信贷系统”逐日生成Yi,即向“核查系统”传送,传送入库后当天生效,加总到“当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得到新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银行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出后,“核查系统”会根据银行核注的金额在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中扣减,得到当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3、“贸易信贷系统”生成和传送关单扣减额Gij。在“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联动机制建立后,“贸易信贷系统”每天生成关单扣减额Gij,即向“核查系统”传送,传送入库后当天生效。
“贸易信贷系统”根据企业当天预收货款注销累计发生额,计算关单调减额Gij。
关单调减额按注销时贸易方式分类,区分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四类,分别等于Gij1,Gij2,Gij3和Gij4。
“核查系统”接收到Gij后,分别在四类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4、外汇局核定预收货款特批额度。外汇局登陆“核查系统”为企业核定预收货款特批额度,并确定额度有效期。
“核查系统”在企业办理特批额度项下结汇后,应根据银行核注的金额在预收货款特批可结汇额度中扣减,得到新的当前预收货款特批可结汇金额。
5、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项下结汇或划出数据显示和查询。在“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联动机制建立后,“核查系统”每天向“贸易信贷系统”传送企业当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项下逐笔结汇或划出数据。“贸易信贷系统”接收后,在“贸易信贷系统”的企业端和外汇端可供显示和查询。
6、特批额度及其项下结汇或划出显示和查询。外汇局为企业批准预收货款特批额度后,“核查系统”每天向“贸易信贷系统”传送特批额度剩余情况及项下逐笔结汇或划出数据。“贸易信贷系统”接收后,在“贸易信贷系统”的企业端和外汇局端可供显示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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