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队伍建设和机制完善 争创“无执行积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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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队伍建设和机制完善 争创“无执行积案法院” 作者: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李雪松    发布时间: 2010-04-14 21:25:55






    (2010年4月13日)

    一、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想了很多办法,尤其是去年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了一大批历年老案、“骨头案”,也找到了一些解决执行难的办法。但是我们所做的这些努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执行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各种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大标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涉及面广的群体性案件大幅增加,执行工作量不断加大增多的不利局面同时,法院执行依然是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是积案未除新案又生,新案正在变成积案;二是执行结案率表面上很高,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却依然很低;三是执行工作出力不小,但工作质量并未明显提高;四是执行队伍人员不少,但素质参差不齐,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五是工作机制建立不少,但落到实处发挥效用者并不多。

    二、围绕公正廉洁执法,着力抓好执行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高度重视执行局的党支部(党小组)建设,切实把党员的组织生活开展起来,以党性教育为抓手,引导党员执行干警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法院形象、维护法律尊严,真正把执行局的党组织建成战斗堡垒,使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按照云南省高院党组统一管理的决定要求,从今年起,对执行局长的任免,一律在先征求上级执行局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任免,选好配好执行局长并进入班子。执行局下设部门负责人,未配齐的尽快配齐。特别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3号文件精神,中、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涉执行信访)和综合管理机构的要求,抓住这一时机,设立对应机构。同时,要高度重视执行人员的配备,把懂业务、会做群众工作、道德素养好的干警充实到执行一线中去,从组织上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配齐、配强执行班子和执行员的精神要求,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的平均水平。

    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重点解决执行、调解、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推进岗位练兵。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重视组织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执行人员进行传、帮、带,广泛开展执行人员教执行人员活动,努力提升执行人员的矛盾纠纷调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强制执行能力。要积极开展执行人员与审判业务部门人员的定期交流,对执行人员进行多岗位锻炼。这里强调一点,执行局不是收容所,不得把那些业务不精、作风不正、不求上进的“混事之辈”安排到执行局和其他任何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执行局的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放下“官架子”,不当“官老爷”,带头办理执行案件。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最近以来,全国、全省乃至全市法院系统都不同程度度地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引导干警从先进典型中受到激励,从反面典型中受到震动,筑牢思想防线。一要教育干警正确对待名利。人的正当的、合理的欲望是生命和事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动力,但人不能贪图享受、贪图名利、贪赃枉法,“家有黄金万两,一日不过三餐;纵有广厦千间,夜宿不过八尺。”执行系统的反面典型的可悲下场应当足以提醒警示我们:贪财者身败,贪权者权丢,贪名者名裂,贪色者家散。二要促使干警切实做到清正廉洁。人与人相互交往是人之常情,关键是要把握好分寸,守得住“底线”,这条“底线”就是不违法、不乱纪。冲破了“底线”,就会碰到“高压线”,违犯党纪国法。广大干警要追求名节,不要追逐名利;要以权谋事,不要以权谋私;要有所畏惧,不要无所顾忌。要用《廉政准则》约束自己,用“五个严禁”来保护自己,管好自己的嘴,不该说的话不说;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东西不拿,要认识到腐败的后果,自警自重,防微杜渐,自觉抵制腐败。三要引导干警端正工作态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广大干警的敬业奉献精神,克服马虎凑合等不良倾向,切实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促使干警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法院执行工作,促进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提高。

    四是加强执行队伍管理。现在我们普遍面临这样一个困境:各项管理制度中的硬性规定被“软化”,一般规定被弱化甚至被弃置不管。这是制度执行力不够的问题,责任在于我们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法院的管理者,既要重视制度建设,更要重视制度执行,既要管案子,还要管人、管事。两级法院领导班子,执行局、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切实承担起队伍管理责任,牢固树立严格管理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的观念,明确重点,把握细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一要加强重点管理,对执行局办案人员实行重点配备、重点培养、重点教育和重点监督。二要加强经常性教育,对执行人员思想、作风、工作、生活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发展成大错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一定要从思想的高度上重视这个问题。要做到从小抓起,从少抓起,从一抓起。“勿以善小而不为,毋以恶小而为之” ,作为执行法官,在养廉的问题上,绝不可忽视“小” 、“少”的隐患,它们都将会影响法官的正义感,腐蚀法官的思想。中国是礼仪之邦,这个礼仪有健康的礼,也有不健康的礼,目前更会参杂一些非法违法之礼,对于这种违法之礼,即使再少,也要拒之门外。这“一拒”不仅是显示了法官的职业品格,也是对正义的宣传,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所谓从一抓起,就是从第一次吃,第一次要,第一次拿抓起,绝不能放松这个第一次,有一会有二,有二会有三。现实生活中的很多例子皆可证明这一点,那些巨贪也不是一口吃成的“胖子”,而是一点一滴慢慢积累,最后由量变到质变。三要加强考核工作,从执行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等方面对执行员的业绩进行日常及年度考核,严格奖惩,促进执行员认真履职;四要加大问责和治庸治懒力度,加强对不称职、不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的调整力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庸碌无为造成损失的,要坚决给予问责。切实提高全体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杜绝敷衍塞责、马虎了事现象。

    三、围绕执行工作质量提高,着力抓好执行机制完善

    一是延伸执行救助“宣威模式”。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 “宣威模式”推广到了全省乃至全国,对缓解执行难,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看,曲靖这一机制主要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救助金总额有限;第二、救助方式单一,救助空间狭窄。这两个问题对执行救助机制能否真正成为长效机制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资金问题,只有政府的拨款没有其他来源,且当地政府能否长期列入财政预算,预算多少,还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仅凭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理解支持来决定,随意性较大,尚难于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因此,政府拨款是主要来源,但不能成为唯一的来源,还应当加强宣传,取得社会的了解、支持,集思广益,多渠道募集,使资金源源不断,才能建成长效机制。对于救助方式,目前还仅限于资金救助、医保和低保救助,还不够全面,还有延伸空间,比如,可以与学校建立联系,减免学生的学费,对下岗困难职工,可与税务部门对接,减免相关税费等,以此拓宽救助渠道,延伸救助空间。另外,要注意定期评估被执行人的债务偿还能力,以便重新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总之,全市法院执行机构要按照救助项目法定化、覆盖范围全民化、施救标准科学化、操作程序规范化、监督管理民主化、工作手段现代化、服务方式社会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标准,加强对执行救助工作的具体实践和调研,健全完善执行救助机制,不断提高执行救助工作的实际质量和效果。

    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去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使用公安信息化自动预警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信息。省高院的执行指挥中心将与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联网,提高查找被执行人、控制财产等工作的效率。为此,曲靖法院要加紧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和工作机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健全落实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党委的领导及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下,曲靖法院联动威慑机制初步建立起一个简单雏形,整体联动还未发挥其应有的威力。下一步要加强与房屋、土地、公安、工商等协助执行单位的工作联系,制订可行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的形式,可以是实施办法,可以是联合文件,也可以是其他名称,只要合法、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就行。这件事一定要主动,不要等待观望,要积极落实,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商业活动交易空间,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是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注意研究制订规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的协调配合,从法院内部形成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要注重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可供执行财产被转移。审判阶段要大力进行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时,要充分考虑内容的可执行性。



来源: 中国法院网曲靖频道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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