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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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权问题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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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权问题泛指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包括中华民国国籍、《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者、部分根据《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取得英国国籍的英国公民和澳门葡萄牙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范围内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而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
目录
1 港英时期情况2 香港永久性居民定义3 居港权争议4 中国大陆孕妇到港产子问题5 参见
港英时期情况
英国管治香港时期,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范围内所生的子女,未必获准定居香港。有关人士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通行证”),才获在港居留。随著中国大陆与香港往来日趋密切,不少香港人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范围内生育子女,当中以男性为主。由于不少香港男性与中国大陆女性发生了合法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如未婚同居、“包二奶”等),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因而衍生。
香港永久性居民定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资格下了定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以上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不少以往需要申请单程通行证的人士,可以直接进入香港,而声称自己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亦因此引来大批这类人士,于1997年7月1日后,向入境处处长声称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居港权争议
1999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对一宗案件的判决引起居港权争议。这判决令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包括私生子女在内。
根据终审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理解,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到香港,这将会为香港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由于那些移民大都属低学历和低收入,香港的经济模式又正在趋向知识型,所以那167万人极有可能会加重政府负担、拖慢香港经济转型和令香港的生活水平倒退。其后多位高官指出为了应付这167万人,香港未来10年需要兴建数目庞大的学校、公屋和医院。因此,叶刘淑仪联同当时的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到北京寻求人大释法。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修改《基本法》以平息争议。然而,香港特区政府选择向人大寻求释法。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0万。
虽然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最终解释权,但有香港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人大释法有损香港的司法自主。
同年10月,大批声称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在甘浩望神父支持下冲击政府总部,公然挑战香港政府,警方首次使用胡椒喷雾驱散他们。虽然泛民主派批评警方滥用暴力,但叶刘淑仪一再强调使用胡椒喷雾是最人道的方法。
后来,他们在甘浩望神父的支持下继续挑战香港政府,并在离立法会大楼不远的遮打花园静坐抗议达三年之久。期间,他们在遮打花园煮饭、过夜和悬挂肮脏的衣服,被部分反对他们的人认为是破坏中环(香港的金融区)的市容,而且在未经许可下在遮打花园静坐抗议和做刚刚提到的事情等同擅自占用公众场所,触犯了《公安条例》。可是政府或警方迟迟未有行动。
主条目:香港入境事务大楼纵火案
2000年,大批声称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带著易燃液体和打火机到入境事务大楼要求与官员见面,并威胁自焚,期间施君龙等人在现场纵火,事件中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锦光及争取居港权人士林小星被烧死。在执法部门纵火不单止等于公然挑战香港的执法人员,更等同公然无视香港的法治。警方遂将这批滋事份子拘捕,事后叶刘淑仪一再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所有人必须以合法程序申请来香港,政府和警方绝不容许任何人做出妄顾法治的行为。
2002年2月首被告施君龙被判谋杀及纵火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另外6人彭汉坤、傅模、林兴銮、杨义坪、杨义炎及周洪川,则因误杀及纵火罪判监12至13年。7人其后上诉,当中施君龙对谋杀罪判决的上诉得直,被上诉庭改判误杀罪,监禁14年。7人仍然不服判决,再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由于原审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7名被告获撤销所有控罪,发还高等法院重审。2005年6月16日,施君龙等人在高等法院承认基于严重疏忽误杀梁锦光和林小星,各人因认罪获得最少三分一的减刑,施被判入狱8年,其余6名被告判囚7年4个月;至于纵火罪则不予起诉。
2002年5月,大批声称拥有居港权、一直在遮打花园静坐抗议的内地人乘著叶刘淑仪刚刚在立法会开完例会准备乘座驾离开时将她包围,并不断用力拍打座驾窗口上的玻璃。她一方面冷静地通知警方和立法会的保安,另一方面则在车上阅读时代杂志,拒绝接受请愿信。随后近300名警务人员在遮打花园清场,并以非法集会和擅自占用公众场所罪名拘捕了部分内地人;警方亦以阻差办公罪名拘捕了几名记者。其后叶刘淑仪一再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所有人必须以合法程序申请来香港。
同年,身为天主教徒的龙纬汶每星期一晚,都在位于葵兴的落实子女居港权家长协会(一个由广东藉家长成立的互助组织)会见家长。总计,龙纬汶共协助800位争取子女居港权的父母致函入境处,要求覆核其子女的港人身份,当中有近50宗个案成功。
虽然那批声称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一直都有来香港示威游行;而争取子女居港权的家长为求家庭团聚一直没有放弃争取子女居港权,但没有像之前几次那样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居港权争议亦渐渐平息。
中国大陆孕妇到港产子问题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建议书明确指出如果父母双方都不是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或不是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都没有居港权。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入境事务处修改《入境条例》,并套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原意,规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须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权,以控制人口和避免有太多人涌来香港。
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对“庄丰源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人士,不论父母双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由于香港政府1999年已经就港人在中国大陆所生子女的居留权寻求人大释法,由于当时司法界对人大释法普遍反感,因此政府并未就此行动。
虽然当时终审法院认为来香港产子的中国大陆孕妇并不多,但“庄丰源案”却开了一个的先河,令香港自2001年起吸引了更多的中国大陆孕妇来香港产子,结果中国大陆孕妇来香港产子的数字在过去几年不断激增,继而衍生拖欠住院费,占用本地医院妇产科等等的问题。
及至2006年,这问题令香港的公私营医院妇产科病床需求大升,影响了本地孕妇的权益,令不少本地人担心本地孕妇不能享有应有的医疗和产子服务,并开始引发社会对未来有大批家庭藉子女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寻求在港居留的疑虑。问题的重心是中国大陆孕妇因为在香港产子,所以其子女都拥有居港权,婴儿出生后可即时申请综援,他们将来有权享用香港的福利,可能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令公众忧虑将来会有很多人滥用或分薄福利、综援、医疗和教育等社会资源,继而将负担转介于纳税人(尢其是中产阶级)身上,令社会分化。
虽然部份学校认为中国大陆孕妇来香港产子可抒援缩班杀校的危机,可是学童数目的增加却会拖慢小班教学的步伐。
香港政府认为可用增加住院费和限制入境的方法来吸引高收入夫妇来香港分娩,以便解决出生率偏低和人口老化的问题,而且这些孩童在香港接受教育亦有助香港培养人才,改善人口质素。但人口政策支援小组召集人黄绍伦指出:中国大陆孕妇来港产子对香港的行政和医疗系统构成一定压力,而且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及无法估计的因素,皆因现时无法掌握这批婴儿将来会否留港发展,因此香港政府很难把有关问题纳入香港长远人口政策上。曾任保安局局长的叶刘淑仪亦强调任何人都无法估计这批婴儿将来会有多少留在香港生活,而且当这批婴儿在香港生活时,在基于人道原则下又不能阻止他们的母亲申请来港定居。她的论点意味著任何人都完全无法掌握未来几年香港的人口增长,令香港政府无法掌握将来如何分配资源在教育、医疗、房屋和福利上,继而令香港在长远发展和规划上处于被动状态。行政会议召集人梁振英亦曾在《明报》评论中指出解决出生率偏低和人口老化的问题不能单靠中国大陆孕妇来港产子,因世上没有任何一个已发展国家或地区会用吸引外地孕妇前来产子的方法来增加劳动力。
因此,一些政界人士都建议香港政府可要求终审法院就“庄丰源案”提出翻案、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寻求人大释法,清楚定明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须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权。然而香港政府并未采纳以上建议,只采用增加住院费和限制入境的方法来保障本地孕妇能享有应有的医疗和产子服务。但亦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无论任何情况,都应尊重法庭的裁决,不应肆意透过人大释法来“架空”法庭,以免冲击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