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强权 教师身陷困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10:52

主管部门强权 教师身陷困境
作者:转载 来源:internet原新闻导入 点击: 863 次 评论: 0 条

-
 

  

 

我的梦破灭了
    我是云南省建水县某镇的一名教师,前几年我还在师专学习的时候,总梦想着来到学校后的美好生活,但现在,我只做了这八九年的教师,就已经快崩溃了。
  在我们这里,素质教育就是一句空话。每天从早到晚,上的课都是语文和数学,其余的课都可以不上。学生除了睡觉和吃饭是在家里,其余的时间都在学校。老师虽然不愿意让学生这样,但没办法,一个学期之后,学生的成绩也就是评价一个老师好与差的标准,不愿意你也得狠抓不懈。最让人痛恨的是,学生的成绩也成了老师领工资和罚款的依据。原来说,“分分分,学生的命根。”现在都成了“分分分,老师的命根。”我们这些老师真的有些承受不了。
  1999年以前,我们镇的老师如果在镇以内调动,每个人要向教委交50元,且交了钱后,教委连一张收条都不会给你。这些钱最终去了哪里,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教委的几个人,经常发福利,电脑也是每人发一台。2002年,在镇内调动的价钱提高到了100元,同样什么收条也没有。就在那年,教委常务副主任发话,从今以后,调动的老师每人交500元。没过几天,又改口说是要交1000元。调动的老师交给他们的钱,自始至终,不开任何收据。这些钱到底去哪里了?也许只有他们几个人才知道。
  我们的工资也经常被扣,扣得莫名其妙。有一年,我们12个月没拿过全工资,每个月至少扣几十元,多的时候扣200元。这些扣掉的钱,我们也不知道用到什么地方去了,连个扣钱的名目都没有。
  2001年,老师参加计算机培训,教委又从每个老师的工资中扣了150元,可扣了之后,培训又另扣。有一个学校的老师一天培训没有参加,工资也同样被扣。几年时间,每个老师不同程度地被扣了数百元,甚至数千元的工资。
  2002年9月,镇中学要建一幢科教楼,没有钱,教委和镇政府就想了一个办法,把该镇拿工资吃饭的事业单位人员的9月份工资一分不少全部扣掉,我们这些人一分钱都没有领到。更让我们生气的是,他们竟说这些钱是教师自愿捐的,并让我们签字。在教委的“领导”下让老师们签字的时候,谁都不愿签,于是教委常务副主任就说了这么一句话:有谁不签的,下学期就不用来上课了!
  本来就不多的工资,这样七挪八扣,家里的老人怎么办?在外读书的孩子怎么办?这一次,教委扣了将近400万,但这些钱有没有全部用于兴建科技楼,谁都不知道。我们只看到,全镇每一个小学校长都无偿配发了一个价值700多元的小灵通,发了将近40个,算起来也有28000元左右。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
  每学期期末考试之后,教委将学生成绩排出名次,倒数一、二、三名的老师,又分别罚款1000元、800元、600元。而夺得第一名的老师却一分都别想拿到。
  小小的一个教委,每天都是小车出、小车进,吃饭店、住宾馆。这些花费,每个学期没有几十万怎么下得来?看着他们每个人都挺着大油肚,真不知道他们怎么能安心。
  人事制度改革以后,原想日子会好过一点,可是,我们仍然痛苦不堪。人事制度改革规定,每个月扣工资津贴部分的25%,并且这个月扣的下个月兑现,可我们现在是把津贴全部扣掉,并且要到学期末,考完试之后再决定还给你多少。
  为了不被扣工资,为了不落聘,我们不得不加班加点给学生上课,每天除了上课还是上课。以至有的老师领到试卷后,私自把试卷拆开,向学生透题,一遍遍讲;有的老师则教给学生许许多多作弊方法。
  看到这些做法,作为一名老师,我感到内疚。真的不敢想象,几年、十几年后,我们教过的学生长大了,在他们的眼里,我们这些老师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云南省建水县某镇教师)


变相体罚教师
    《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这一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但是近年来教育界为了促进教学却出现了“体罚”教师而导致教学撂荒的现象。其表现有延长工作时间、布置大量作业、举行各种考试、排名次等。略述如下:
    1、延长工作时间
    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要求教师一日四晌(早晨、上午、下午和晚上)早起晚睡,每日(含周六)在校时间长达11个小时。教师不仅要教学,还要顾及家庭老小,这样一天到晚被困在学校里,休息时间严重不足,长期下去,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
    周六和在校超过8小时的时间应该按加班来对待。《劳动法》和《教育法》明文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但有的学校却只让老师加班,相应报酬却拒不按规定执行。
    2、布置大量作业
    为了预防某些教师懒惰,有的学校给全体教师布置了一些“作业”并纳入到量化考核中。比如每月发表一篇论文,每月写一篇读书笔记,每周听课不得低于多少节,每学期必须制作课件多少件,每周必须找多少学生谈话等等,并把这些“作业”记录在工作手册上上交。
    笔者不反对教师把自己在教学中的感想写下来,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但为了在量化考核中不失分而刻意追求一篇论文、一篇读书笔记、一个课件,进而把精力从教学中分散出来,这真的会提高教学质量吗?
    3、举行各种考试
    考考考,老师的法宝。现在,考试不但成了教师的法宝,某些学校甚至县、市教育局也把此视为法宝。不知道是什么动机的驱使,这个月考微机知识,下个月考教学技能,再下个月考素质教育,最后和学生一起参加期末考试。于是乎,教师在忙完课堂教学后赶紧对要考试的科目抄呀、记呀、背呀。
    教师仅仅为了应付量化考核,如此忙于名目繁多的考试岂不荒了教业?
    4、学生成绩排名
    各种考试尤其是期中、期末考试排名张榜公布,与别的老师差零点几分也要批评。这使所带班级考得不是很好的教师产生了极大的反感。
    教师经常教育学生要“我要学”,而不是“要我学”。现在学校却要“要我教”而不是让教师从内心感到“我要教”。教师干的是良心活,这个良心一旦长期受到“打击”将会疲惫不堪,最终结果将会不堪设想。当前教师的生活待遇虽有所改善,但教师职业仍是一个不稳定的职业,教育行业的人才流失仍很严重。
    希望每一个学校能真正从事业、感情和待遇上留住人才。 (山东某县教师)


还我们“教师”名分
  看到近期各地媒体报道的国家领导为民工讨工钱,并且大部分民工已经通过适当的渠道拿回了自己被拖欠的工钱,我们真的是深感心酸与无助。我们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国家干部”拿不到自己的工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又有谁来帮助我们?
  我们是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的44名教师。2000年8月我们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每人缴纳10000~15000元的“上岗费”之后开始上班。2001年永城市财政局、人事局、审记局、教育局联合审查教师编制,把教师工资统一上划到市里统一发放时,我们得知:我们40多人不在编制之内,工资不能上划,仍由镇里发放。理由是:我们的“行政介绍信”没有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开来。而令我们不解的是,有一些2001年才毕业,上班时间也比我们晚得多的人,镇教育办公室却在2000年12月31日开来了他们的“行政介绍信”,他们就有编制,工资也就上划到市里统一发放。我们不明白的是,这些人怎么都是镇里一些官员的亲戚子女,如镇财税所所长的侄子、镇人大主席的女儿。虽然他们的官衔不大,但在当地都是对教育工作有实权的人。
  我们没有编制、工资不能上划不说,每个月要比上述那些人少几十元工资,且经常拖欠,现在我们已经4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了。国家整顿治理农村教育,从2004年1月份开始,教师工资实行新标准,而这些不但没有我们的事,镇里还要辞退我们;没有了工作不说,我们土里刨食的父母辛辛苦苦东挪西凑为我们缴的10000余元“上岗费”,还拒不退还!
  我们迫切希望媒体能够呼吁一下,归还我们所欠的工资,还我们教师名分。(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教师)


如此“末位淘汰”
  去年,某县教委加强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县范围内极力推行“末位待岗”制,按教师总数的5%把在职教师打成“末位待岗”。消息传开,教育界人声鼎沸,一片哗然。
  首先,“末位待岗”人数占教师总数5%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教师们迷惑不懈。不讲事实,不说道理,按5%生硬地把一部分教师一刀切成“末位待岗”,这样做有道理吗?
  其次,教委说:“加强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为了加强竞争机制,优化组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可是全县100多名教师被打成“末位待岗”后,无一人真正待岗或下岗。按教委的意思来解释:“末位待岗”的教师当然是素质差的教师,不胜任教学,那么,教委为什么不采取先培训再上岗的措施,反而同时出台相关制度强迫他们上岗,生怕他们不上岗?要是这批教师真的教坏了学生,那又是谁的错?
  问题十分清楚,教委推行“末位待岗”制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钱。2002年9月~2003年9月,教委只发这批教师每月300元生活费,其余的工资都被截留了。一般每个教师每月被截留400~600元不等,一年估计要从这批教师身上截留五、六十万元。这么大一笔钱跑到哪里去了呢?难道说这不是一种教育腐败吗?
  教委抓住了教师们胆小怕事的心理,制定了“末位待岗”制度,对上面,美其名曰:改革;对教师,给你强加一种莫须有的罪名,克扣教师大量工资,又让你不敢抬头露面讲话,也不好意思去讲。
  现在,打着改革的旗号,在教师身上捞油水的现象极为普遍,像我所说的这种“末位待岗”就是其中的一例。一些地方教育行政官员打着改革的幌子说得振振有辞,但笔者认为: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改革不能违法乱纪,不能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改革应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能成为教育腐败的幌子。(湖北某县教师)
 

本文来源于 枫叶教育网(www.fyeedu.net)
原文链接:http://www.fyeedu.net/info/293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