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何以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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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何以成为常态?时间:2010-07-09 07:23 作者:榔头榔头点击:736次
  什么是不当得利?一般是这样解释的:“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⑴这是法律上的解释,我所要说的不当得力是要比法律上所阐述的广义一些,简单的说任何以非正当的手段获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当得利。如《网贴曝菜农为增重在臭水沟浸泡菜》⑵《山东勾兑花生油销往全国年获利千万元》⑶《河南大批车辆疑因汽油出故障中石化称将补偿》⑷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学范畴,不当得利都是非正当的行为,为正当的人所唾弃的。在这里,什么是正常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所谓的正常行为不过是按照事物的客观需要的必要行为,以利于人本身的需要为前提。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所以忽视正当的行为,是因为,正当的行为要受到对人有力的前提条件的制约,因此,坚持这种行为的成本要比非当得利行为来得高,自己所获得的利益要小。比如,用臭水沟的水浸泡的蔬菜会“增重”,这样就用了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较大的利益,而偏离了卖菜的本意。
  既然非正当行为比正当行为更容易获利,很自然地人们会趋向于行使非正常行为,只是这个行为受社会的容许度有多大?是否可行?如果社会对非当得利的行为是容许的,那么大家就都要以非正常行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社会上就不会出现正常的行为了,非当行为在社会中变成正当的,就会抑制正当行为。在今天中国的现实社会中,对非当行为的容许度可为太宽松了,而且对于越是高层人的非当行为的容许度越高,对其非当行为的约束力越低,制裁的力度越小。因此,社会上非当行为的兴盛,是和官本位分不开的。社会本身就是约束非当行为,引领人们按正当的行为在社会中自我实现。而非当行为的泛滥就说明这个社会应该具有的功能已经消失了,并且在以非当行为破坏正当行为,为一部分人谋取更大的利益。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大多数人所需要的。
  尽管底层的民众的行为,受到的约束较高,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是要破坏正当的行为,行使非当行为的。有的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国外在研究用什么制度能治理还企业和社会,中国人在研究制度本身有什么漏洞,怎样才能规避制度的制约。”实际上中国人热衷于规避制度的制约,是因为中国人认为“制度”是用来约束下层民众的,“制度”本身没有任何的公平的权威性,所以规避这种“制度”的制裁和约束成了中国人的做事的第一原则。
  任何非当行为,都要假借正当行为的外衣,让别人看起来像正当的行为,如果你可以看出是非当行为的话,哪个行使非当行为的人将达不到目的,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⑴.http://baike.baidu.com/view/24595.htm?fr=ala0_1_1
  ⑵.http://yz.2118.com.cn/news/Html/2010-05-03/50892_1.htm
  ⑶.http://news.163.com/10/0506/17/66136E6A0001124J.html
  ⑷.http://news.163.com/10/0418/06/64HK3OST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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