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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34:06
新加坡的法治模式
文章提交者:古董丽影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1、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法治的对象是什么?法治国家意味着法治的对象主要指国家中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官员,而不是国民。法治社会意味着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制的轨道,人们之间的主要关系都用法律来规范。西方法治理论认为,法治的定位是法治国家,而不是法治社会。法治主要指用法律来规制国家的政治生活,主要不是指用法律来规制社会生活。这种理论还认为,法治社会的观念容易导致权力的扩张,造成权力对于社会生活中特别是人们的私人领域的过多干预。
新加坡的法治模式将规制国家与规制社会兼顾起来。新加坡崇尚这样一种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新加坡继承英式法治,把法律放在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1995年,吴作栋下令金融管理局调查李光耀家庭两处房产的购买过程,并在国会公开事实真相,表明房产购买的折扣符合市场惯例。李光耀在国会就此发言说:“有关当局能调查我并针对我的行为提出报告,证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无私和有效的,这次事件也再次证明没有人可以枉法”。
新加坡政府的廉洁和效能闻名于世。在美国商业风险机构发表的“1995年最具效能政府”调查报告中,新加坡以87分高居榜首。1996年6月,设在德国柏林的国际透明度调查机构发表题为“1996年世界各国贪污观察指数”的调查报告,新加坡被德国商人认为是世界第七个最廉洁的国家,在亚洲国家名列第一。在2002年的排名中新加坡上升到世界第5位,也是亚洲惟一排在前十名的国家。瑞士洛桑国际反贪组织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加坡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这些世界第一是靠什么来支撑的呢?主要靠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高薪养廉和监管系统对新加坡的政府机关人员起到了不想贪(有德)、不必贪(高薪)、不能贪(严法)和不敢贪的功效。针对政府机关人员的行为,主要法律法典有《防止贪污法》、《反贪污法案》、《新加坡刑法典》、《防止贿赂法》、《公务员指导手册》、《不明财产充公法》等。这些法律法典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处罚等都有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甚至包括公务员的财务、借钱和接受礼品的额度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新加坡反贪机构权力很大,它的调查人员可以检查疑犯及其妻子、儿女、代理人的银行帐号和存折。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生活阔气,超过他合法收入的承受能力,或者拥有同收入不符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证据将其入罪。在触犯了有关细则规定的时候,新加坡对犯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罚款、因被开除公职而丧失公积金、没收财产、监禁等不一而足。七十年代有一位叫黄循文的次长,因收受一印尼商人馈赠价值2千美元的旅游观光费,而被判刑四年,取消在职时的公积金。1992年,被誉为“杰出公务员”的商业事务局长格林奈因两次“说谎罪”而被监禁3个月,并丢掉了月薪1.2万新元的公职,80万新元的公积金和退休金也被没收。其一是格林奈曾向财政部申请了一笔购买新汽车的贷款,实际上却是用来还了一辆旧车的债。尽管他如期还了这笔贷款,但根据政府对公务员的要求,他仍触犯了法律,被判为用误导性文件诱骗贷款。其二,是他在某印尼商人尚未签约购买新加坡梦幻度假村时,两次对新加坡公共汽车公司谎称该商人已签约购买,劝说公共汽车公司也投资300万新元与外商合作。高薪养廉,依法治权使新加坡政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廉能政府——执法政府——高效政府——受拥戴政府——廉能政府——……。政府愈廉能,人民就愈拥戴政府,人民愈是拥戴,政府就愈加珍视和保持自己的廉能。李光耀说:“廉洁的政治环境,是我们最宝贵的资产”。
2、权力制约、合作与自律
西方近代法治强调对于权力的制约。法治与“有限政府”相联系,法治本来就是被设计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政府被看作是一种“必要的恶”,不得不加以防止。新加坡法治不仅强调对权力的制约,而且强调权力之间的合作,同时还强调掌握权力的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
即使是制约权力,西方法治既强调制约具体官员的权力,也强调制约整个政府的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甚至要求制约民主的权力。法治以及作为法治一部分的宪政,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为了防止多数民主走向多数暴政的制度设置。在新加坡,制约权力侧重于制约具体的官员的权力。人们一般不太强调制约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的权力,更不强调对于民主权力的制约。在人们的心目中,政府是好的,或者是较好的,只有具体的个人才可能堕落腐败。
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是值得信任的,代表民众利益,所以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成为这种法治模式的必然构成要素。尽管新加坡宪法中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分权与制衡作为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采取询问、质询、国政调查、提出不信任票和弹劾等方式监管内阁,内阁行使行政权提出大法官的人选,可以解散国会,法院行使独立司法权。但实际上,新加坡长期一党独大逐渐形成了党、政、立法三位一体的统治体制。在新加坡,总理和内阁成员都是议员,内阁成员在议会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且绝大多数议员属于人民行动党,议员总理又是党的领袖,立法权和行政权在政治信念和领导权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新加坡的各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是很少见的。国会和内阁几乎在所有的方面都协调合作。在政党制度上,虽然新加坡允许反对党的存在,但又严格限制反对党的活动空间,使反对党实际上缺少活动的空间,并不能对执政党的地位产生威胁,也使新加坡“一党独大,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制度能保持稳定存在。
新加坡的法治模式中,权力得到制约不仅依靠法律的作用,而且依靠执政党自律的作用。人民行动党作为执政党,对党员的要求非常严格,党的高级领导人注重自身修养,对一般的党员起到了榜样和示范作用。新加坡的政治精英们强调,除了要有好的程序制度外,还必须有好人掌管政府——即君子执政。李光耀强调:“有好领袖才有好政府”,“要有好政府,必须有好人管理政府。我40年来观察到的是,甚至当政府制度差,只要有好人掌管,政府就会过得去,会有适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看到许多理想的政府制度垮了。这些政府是在英国和法国殖民地获得独立时,由英法两国成立的,但由于掌管的领袖不称职,这些国家在暴力、政变和革命中倒了,制度垮了。”新加坡要求政治人才对人民有献身精神,忠于自己的理想,具有高度的道德标准,具备很好的品德和素质。新加坡实行“公务员日记制”,政府每年给公务员发本日记,要求记录每天的公务活动和与公务有关的私人活动,八小时内外无所不包,尤其必须记有有违纪律规定的事项,然后交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做假,给予处罚。这一做法有助于公务人员日日反省,警钟长鸣。
西方的法治模式下,人们可以自由批评政府。而在新加坡法治模式下,政府是威权政府,权力很大,威性很高,法律在制约权力的同时还注重维护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威信和形象。1994年,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发文《所谓的“亚洲价值观”是经不起考验的》,该文批评新加坡存在“王朝政治”,称李光耀的接班人吴作栋是“王朝政治”的傀儡,而李显龙能够成为副总理是利用了与李光耀的裙带关系;两个月后,该报又刊出暗指李光耀曾对其反对党进行打击。为此,1995年7月,李光耀、李显龙、吴作栋分别以诽谤罪向《国际先驱论坛报》索赔。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该报赔偿吴作栋35万新元,李光耀和李显龙各30万新元。其结果虽未完全执行,但该报及作者登了道歉启事,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敦促下,不得不同意支付李光耀21.4万美元的名誉赔偿金。这不仅表明了政府的强硬立场,而且其不是说说而己的态度使外国媒体对涉及新加坡的评论可能会有所收敛。
3、人权保障与亚洲式人权
法治的核心目标就是通过制约权力以保障人权。新加坡的法治模式并不排斥对人权的保障。人权可以分为不同层次。有一些核心层次的人权是必须加以保障的。法律应当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刑讯逼供、奴隶制度、虐待儿童等严重不人道行为。新加坡法律制度也禁止这些行为。
新加坡法律同样保障人权,但是通过新加坡的法律所反映的人权观念与西方人权观念有所不同。西方国家与亚洲一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并不在于是否尊重人权价值,而主要在于组成人权体系的各个要素的排列及其实现方式上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新加坡法治重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甚于政治自由和权利,重视社会的整体福祉甚于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新加坡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受到了诸多限制。如新加坡《宪法》仅在第4篇规定了9种公民基本权利,而且大多数都属于消极权利的范畴,而大量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都未在宪法中规定。宪法规定人权行使受到诸多限制。如新加坡警察或肃毒人员有权对行为可疑的人强制进行验尿,以判断其是否吸毒,如果查证属实,就会对该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警方能不定期拘留一些有足够目击证人或证据而无法提控的嫌犯,这样导致有些重大嫌犯长期被羁押。以安全法令拘捕政治犯,以刑事法律(临时条款)法令对付私会党徒,不顾司法程序先行拘捕再调查审讯。罚款也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些做法在西方国家法治模式下一般会被认为是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违宪或违法的,除非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法律一般会禁止这些做法。但是这些做法得到新加坡的法律和民众的认可。
新加坡法律对大众传媒业实行严格的管制。与传媒相关的法律有宏观的如《宪法》、《刑法》、《内部安全法》等,也有具体的如《不良出版物法》、《报纸与印刷所法》、《电影法》、《新加坡广播局法》、《广播法》、《网络行为法》等。1971年5月,新加坡内部安全委员会曾以“倾向共产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逮捕了《南洋商报》的4名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李茂成,总主笔李显可,总编辑周道章等。因该报纸有宣扬华人和其他种族歧视的倾向。1976年及1977年间,几十名经常著文批评政府的新闻工作者以参与“共党阴谋”等罪名被捕,外国传媒在新加坡也受到严格管制。1986年,新加坡政府指责美国《时代》周刊的一篇文章《钳制异议者的声音》,认为该报歪曲事实,要求其更正但遭到拒绝。而后,新加坡政府下令限制其在新加坡的发行量,由原来的18000份减半,1987年再次减为3000份。
新加坡政府注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使人民享受新加坡经济发展带来的成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公民在住房、就业、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都能够获得政府的帮助或救济。保障水平甚至超过西方国家的一般标准。
4、道德法律化
西方社会的法治模式强调法律与道德分离,法律管法律的事务,道德管道德的事务,两个领域有所重合与交叉,但是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内发挥作用,道德则在私人领域内发挥作用。
在新加坡社会,似乎不存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不存在私人自治的多少空间。在西方社会被看作私人领域内的、不受法律干预的事务,在新加坡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规制。举凡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个人作风、两性关系,只要被认为事关风俗道德,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评判。法律运用强制力保护着一切被认为良好的道德风尚。只要是主流道德所反对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反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成了推行道德的工具。一旦发现某种道德规范需要法律保障,或者需要修正法律的保障措施,就立即由国会立法然后加以实施。在新加坡法治模式之下,道德有法律化的趋向。给人一种印象:凡是没有被法律允许的,就是被禁止的。
《电影法》第29条规定,任何人如拥有、放映或发行淫秽或色情影片即构成犯罪。有关的执法人员在确定某人拥有色情影片,则可在任何时候,在必要的帮助下强行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查封此种影片的嫌疑人。《网络行为法》规定,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基础相违背的资料包括色情、暴力等内容,禁止在网上传播。凡是私自从国际互联网上获取色情材料或色情片者,一旦被发现将会被逮捕法办。1992年,曾有4名男女青年被指控为贩卖黄色录像,理由是在他们的提包中检查出了20盒黄色录像带。其中3人在法庭认罪之后,被处以2万新元的罚款,另一女青年否认有罪,于是此案被搁置。后经过延期审理,这位女青年受到了更重的罚款。像《花花公子》这样的色情杂志严格禁止在新加坡出售的。连来自中国的电影《红高梁》也被认为存在一些不符合道德标准的镜头,在放映时被删剪。
5、严刑峻法
近代以来,在西方国家法治建设中的进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刑罚人道化”的趋势,某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不断地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几乎所有国家都废除了肉刑。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结尾宣布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但是新加坡的法治模式对这条公理做了很大的保留,以“严刑峻法”而著称。新加坡法律仍然规定,对于死刑犯适用绞刑。例如对于杀人、绑架、谋财害命、持枪抢劫、贩毒等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绞刑。根据1975年《监用毒品修正法令》,对于贩毒或进口15克海洛英或30克吗啡的贩毒者,必须处绞刑。
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于造成较大危害、判刑又不足以惩戒的罪犯,适用鞭刑。鞭刑是沿于古代的一种肉刑,以杖鞭打人,以致其身上留下不可磨灭的伤痕。此杖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一种藤条,长四英尺,厚一英寸,行刑前要进行消毒。鞭刑只适用于年龄在50岁及以下的男性。犯人在受刑前后都要经过狱医的检查,受刑者如果挨鞭打后昏厥,狱医必须使他苏醒,如果经检查犯人昏厥不醒,则停止用刑。行刑完毕,狱医在犯人身上涂上消毒药。三鞭下去,犯人数周内都不能坐下,一个月起不了床。据新加坡律师介绍,他代理一个被告,严重非礼女佣罪的案件,被告不怕坐牢,但非常恐惧鞭刑,要求律师设法拖延法庭下判日期,因被告当时已48岁,希望拖到50岁后不用鞭刑。可惜办不到。因为新加坡司法制度注重高效率,一件案件从第一次到结案,除了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个月。鞭刑的功效在于威慑、恐吓人们不要以身试法,铤而走险。1994年,新加坡地方法院对破坏公共交通指示牌和在别人轿车上喷漆涂鸦的美国少年迈克作出鞭打6下,监禁4个月的判决。这起案件在美国引起掀然大波,美国当时的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求情,要求新加坡对迈克免予鞭刑或用其他刑罚代替。新加坡政府考虑两国外交关系,把鞭刑由6鞭减至4鞭,并坚决执行。
新加坡严刑峻法的另一体现就是,法律对于公民动辄处以罚款。如随地吐痰,最高可罚500新元,上公共厕所后不冲水罚款1000新元。今年10月,一新加坡男子为赚取90新元,从马来西亚走私1500条香烟进入新加坡被查获,香烟市价为135000新元,应缴的关税为105600新元,消费税为6750新元,该男子被判罚款2247000新元,监禁6个月。若其无力缴纳罚款,则必须坐牢4年替代。

三、儒家文化——新加坡法治基础的主流文化
新加坡的法治与西方法治有许多不同特征。这些不同之处在于两种法治模式所蕴涵的价值观念的不同。西方的法治可以称为“自由主义法治”,蕴涵着个人主义的观念;新加坡法治可以称为“共同体法治”,蕴涵着新加坡人所谓的“共同价值观”。
这种“共同价值观”在思想渊源上主要来源于儒家思想。在人民行动党执政初期,李光耀就意识到新加坡如果只有富裕的物质生活和高超的技术,而缺乏一股能使全国凝聚在一起的精神力量,那是很危险的,他相信正确运用中国儒家思想,可以维护新加坡的统治和发展。华人占新加坡人口的77%,由他们的父母灌输给他们华人的传统价值观。一直到60年代,大部分的华人子女都进华校,受华人价值观的熏陶。李光耀指出:“新加坡政府要做的,就是要加强这些强调五伦——君臣有义、父子有爱,夫妇有别,兄弟有序,朋友有信——的东方价值观。他把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视为儒家思想的核心,提倡把这八字化为新加坡的具体行动准则,并赋予新的涵义。(1)忠。就是要忠于国家,要有国民意识。(2)孝。就是要孝顺长辈,敬老尊贤。(3)仁爱。就是要有同情心和友爱精神,要关心他人。(4)礼义。待人接物要坦诚守信,不要欺骗狡诈。(5)廉耻。政府的廉洁与效率。1988年10月,新加坡第一副总理吴作栋提出“发展国家意识”的建议,他要求把儒家基本价值观升华为国家意识,以作为各个种族和所有信仰的新加坡人都赞成并为赖以生存的价值观。1998年1月,黄金辉总统在国会演讲中,进一步提出共同价值观: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1991年经国会讨论后,政府发表了白皮书,提出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在两种不同价值观的影响下,西方法治模式强调个人利益,新加坡法治模式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西方法治模式强调冲突与对抗,新加坡法治模式强调合作与和谐;西方法治模式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新加坡法治模式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一致;西方法治模式强调刑罚的人道化,新加坡法治模式强调刑罚的社会效果。
新加坡对法治的重视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包括了西方法治的一些价值观念。如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强调将国家政治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新加坡法治中“严刑峻法”,与儒家德主刑辅的价值观不相一致,倒是符合中国古代法家“以刑去刑”、“以暴止暴”的思想。《韩非子.六反》中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新加坡实行严刑峻法的做法与法家学说所包含的观念是相一致的。
新加坡法治模式之基础的价值观念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发挥着非常明显的主要的作用,并把西方的价值观念、中国法家的价值观念创造性的在法治建设中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我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影响二千多年的国家,儒家的价值观根深蒂固。与号称文化中国省的新加坡有类似的文化基础,故此,笔者认为:新加坡的法治经验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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