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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李庄一案的深思
文章提交者:慈悲999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关于李庄案的议论本沉寂了一些天,两会期间,重庆市领导在中外记者招待会又讲起,引起一阵热议,随之,重庆警界干部全部“就地免职” 重新竞聘上岗,最近,又见媒体报道,重庆将对QQ网和手机短信进行全面监控,有关热议不断。
这几件事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但都存在有关的法律问题,更有超出法律之上的问题。随着时间推移和时事进展,李庄案的话题好像有些陈旧了,但其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并不陈旧,而这些问题,在李庄案及有关方面对李庄案的态度上,显得更明显更突出,所以,还是要就李庄案来谈谈。
关于李庄案,从起始,网上的议论就明显形成意见相左的两方。但从具体的言论看,除不值一提的人身诋毁谩骂以及类似“人傻、钱多、快来”的手机短信一类的无稽之谈之外,所谓支持和反对的双方并没有在同一些焦点问题上形成争论,而只是基本态度不同,一方对李庄案的侦办和审判从法理和法律上提出种种质疑和批评,一方则不对问题做具体讨论,对任何质疑批评一概坚决反对严厉抨击。
在其他有关重庆的问题上,网上议论也如同李庄案相似,明显有一种势头,就是对重庆的任何事情,不论于法于理如何,只许赞扬支持,不容任何质疑批评。大有要树立重庆领导绝对权威之势。不仅如此,更有人提出,要借此势头将重庆的种种举措自重庆推向全国。这显然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涉及超出法律的大局问题了。
不过,在从超出法律的大局角度讨论问题前,还是需要回头讨论一下李庄案的法律问题。因为,李庄案经二审判决,似乎已有定论了。有关的质疑似已被一概否定了,其实不然。如果把所谓的大局问题先暂放一边,仅从法律来讲,李庄案的判决在法律上能否确立还是明显存疑的。
李庄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根本上说,并不在于李庄案案情的细节如何,指控证据是否确实,重庆公安检控机关拘押证人取证作证是否于法有据,而在于,李庄作为龚刚模案的合法辩护人,在其没有取得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下,其取证行为或试图取证的意图能否构成刑法所界定的妨碍司法罪的伪证罪。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李庄个人如何,其背景如何。刑法不只是给李庄或所谓贪腐官员和黑心律师定的,任何一个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人恐怕没有谁能确保自己或自己的家人亲属一生中不会面临刑事诉讼,实际上,面临或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恐怕大多数还是没有什么特殊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的普通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大多数都需要请律师;为了辩护,大多都需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言,因而都会受到伪证罪条款的制约。
李庄案宣判之后,这样一个有重大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今后刑事诉讼中当会具有典型案例的意义。我国虽然不实行案例法,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无疑会对今后所有刑事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李庄案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如对伪证罪应如何理解,伪证罪如何可以成立的问题,应该说是涉及和影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所有人的人身权利的一个普遍问题。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领导人在关于李庄案的讲话中说:我们毕竟有这样一条法律。言外之意,有这样的法律,李庄案就只能这样办。但是,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有这条法律,而在于如何理解运用这条法律。正确的理解和运用这条法律,需要明确其中几个基本的问题:
1. 刑法本条款中所说“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前提显然是先要认定事实。没有认定事实,就谈不上违背事实。问题是在法律上怎么算认定的事实。
法律诉讼中所讲的事实不应是控方或辩方单方面所讲的事实,而应讲由证据证明并经法庭审理认定的法律事实。因为在诉讼中,控辩双方都说自己说的是事实,双方谁也没有权力单方面确定自己所说或自己所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就是不可置疑的事实,否则,就不需要法庭审判了。只有在法庭审理认定之后,才能形成作为判案根据的法律事实。
如此说,伪证罪只有在法庭对证言所证的相关事实做出认定之后才能成立。在法庭对相关事实进行审理并做出认定之前,不论检察机关还是被告方,都不能说对方作伪证,都不能说,我的证言证明的就是事实,你的证言不符合我所说的事实就是伪证。
2. 刑法本条款中所说“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前提是这个改变的证言或伪证有没有做出来,或者更准确地说,有没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一般常说“调查取证”,取证应该说属于案件调查,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属于案件侦办。在被告律师将证据提交法庭之前或检察机关固定证据提起公诉之前的案件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或被告律师在取得相关证言之后,都可以根据结合其他证据证言反映的情况对案情做出最终的综合判断,都可以根据这样最终的综合判断来决定对所取得的某一证言相信或不相信,可以最终决定是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决定在法庭审判中采用或弃用;所以,即使被告律师在案件调查阶段取得了某些于事实不符的证言,在被告律师将该证言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之前,检察机关也不能其作伪证,因为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被告律师最终对此证言是否确信无疑,无法证明其一定会将这一证言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在法庭审判中采用。李庄案的判决中提到李庄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但这还是不能说明,李庄最终会请证人为何作证,作何证言,不能证明李庄在法律许可的时限内是否会撤回这一申请。况且,在证人实际出庭作证之前,在法庭最终审理判定之前,检察机关也不能仅根据自己所认定的事实就指控被告律师和证人作伪证。
         
  *.*.*.*   2010-3-21 7: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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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慈悲999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这个道理很简单,在案件调查或侦办阶段,取得的证言可能有真有假,不能说那一方取得了假的证言就构成伪证罪。比如,检察机关说律师取了伪证构成伪证罪,律师可以说,我还在进行案件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我可能确信这是伪证而最终不采用,你不能让我在没有进一步调查之前就必须确认这是伪证。所以,在证言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之前,被告律师或检察机关都可以也可能还会对证言做进一步的调查证实,确信其为伪证之后在提交法庭之前都可能会加以否定并弃用。因此,检察机关不能要求被告律师在调查阶段所取的证言必须符合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否则就说被告律师作伪证,反正,被告律师对检察机关同样也不能这样要求。
再说律师或辩护人让证人改变证言。要构成伪证罪,其前提起码应该是证人已实际法庭作证,并确实由于律师要求其改变证言。至于在案件调查阶段,即使律师要求证人改变证言,也不能构成伪证罪。这是因为,每个人即使对自己亲眼所见亲身经历的事也都可能有种种误解,对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可能会有种种顾虑,证人也是如此。所以,证人最初的证言并不一定就是确实可靠的。有时,取证人可能会向证人说明某些相关情况,使其了解其他一些相关事实,消除原来的某些顾虑,以便证人适当改变最初的证言,从而使其能更真实的反映情况。但取证人自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可能对情况了解有误,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可能发现自己的错误,就有可能向证人进一步说明,使证人能更正其错误的证言。不论被告律师和公安检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都难免有失误,都可以在案件调查或侦办完结将证据提交法庭之前加以纠正,包括其从证人所取得的证言。只有在其对所取得的证言最后确信并提交法庭从而有可能对法庭审判产生影响之后,才应对自己取得和提交的证据承担责任。
所以,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在证言最终提交法庭之前,被告律师或公安检察机关取得了所谓违背事实的证言,不论其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不能构成伪证罪,更不用说证言尚未取得,而只是有取得某种证言的意图。
3. 刑法本条款中所说“引诱证人……作伪证”,在这里,“引诱”应该没有独立成罪的法律意义,关键应在于是否使证人作了伪证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引诱”可能以钱财引诱,也可能以言辞引诱;作为执法机关对被拘押的证人,可以以立功减刑来引诱。不论怎么引诱,不论用以引诱的利益大小,单说引诱,其本身不能构成伪证罪。比如说,律师拿100万引诱证人作证,检察机关以死刑免死来引诱证人作证,要说利益大小,恐怕免死的利益更大。所以,引诱能否构成伪证罪,要看是否做了伪证;而且,即使在引诱之下,证人作了伪证,也不足以构成伪证罪,如上所说,只有所做的伪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后,才可能构成伪证罪。
如果被告律师或其他被告辩护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在证言提交法庭之前,甚至在尚未取得证言而只是有某种取证意图时,因为所取得的或有意图要取得的证言不符合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构成伪证罪,那么,今后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律师或被告辩护人大多都可能受到伪证罪的指控。因为被告方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大多都需要找人作证,而且,被告方想要的证言大多都不会完全符合公安检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否则,被告方也就不需要另找什么证人作证了。作为个人的被告方没有公安检察机关所掌控的公权力,不能把要找的证人拘押起来使其作证,因此给愿意作证的证人一些酬劳也是常有的事。这样,如果伪证罪的成立不需要证言实际形成并提交给法庭作为必要条件,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辩护人,除非自己不作任何案件调查,而仅根据公安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证言做质证或在法条上做形式上的辩护,其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只要在案件调查中寻求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不符,而对被告有利的证言,都可被以伪证罪起诉判罪。如果是这样,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辩护权就形同虚设,被告就只有按检察机关的指控认罪一条路可走了。
从上所述,在公安检控方已经侦办完结,证据已经固定并提交法院提起公诉,此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辩护人对案件调查取证,其取得的或意图要取的证言不符合检控方所认定的事实,不论其取证的动机和手段如何,在其将实际取得的证言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之前,其行为不能构成伪证罪。这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条文的释义上,都应该是明白无误的。
关于李庄案的其他法律问题也是存疑的。
重庆领导人在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讲话着重强调“六个证人当庭作证,李庄本人在庭上也供认不讳,反复认罪。”
关于李庄认罪,且不说李庄在二审宣判后讲检察机关以缓刑骗取其认罪是否属实,实际上,李庄不认罪,并不等于其无罪;同样,李庄认罪也能证明其有罪。李庄认不认罪,取决于其个人的态度和权衡;而李庄有罪无罪取决于证据和法律。李庄认罪和有罪,这两种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这本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李庄案的判决如果真是正确无疑的,根本不需要以李庄本人认罪来证明,案子到了要靠李庄本人认罪来证明其有罪的地步,这本身就使案件侦办判决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严重存疑了。
至于证人作证,问题是作证的证人都是公安检察机关为使其作证而先行拘押,作证后即行释放的。在执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下,何证不可求?
再说,即便李庄案检控方的证人证言所述都是事实,也只是证明,李庄只是在公安检察机关案件侦结之后,在其所辩护的案件尚未开庭之前,作为辩护律师对公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有质疑,想要为掌握案情而进行调查取证,这是法律明文规定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力。如前所述,在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公安检察机关不能说自己说的就是不可置疑的事实,不能要求律师的调查取证必须符合公安检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不能说被告律师对公安检察机关所说的“事实”有所置疑而想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就犯了伪证罪,就把被告律师抓起来。更何况,从对李庄的指控和判决看,李庄只是对公安检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有所质疑,只是想要做而尚未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只因有了质疑和要做调查取证的意图,就被判犯了伪证罪。这即使让不懂法律的人从常理看,也觉得是非常荒谬的。
此外,检控方指控李庄向被告人宣读其他同案被告的证言是引诱被告人翻供,是犯罪;但是,依照法律,李庄宣读的这些证言在法庭庭审时,检控方也必须当庭宣读,不能对被告人隐瞒,并允许被告方及其辩护人质疑和答辩,如被告人翻供,不一定必须在庭审前翻供,在法庭上同样可以翻供。况且,被告人可以依法自己为自己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的证据证言应在开庭前允许被告人查阅知晓。那么,李庄向被告宣读检控方向法庭提交的部分证言,怎么就是犯罪了呢?这怎么也说不通。
其实,关于李庄案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要正确理解并不困难,尤其是对有关各级的司法执法官员和政治领导来说。但这些人在此问题上,总是在讲所谓打黑的大局,以重庆领导人的讲话为代表,把对李庄案提出的任何质疑都归为不支持打黑。
在网上议论中,对李庄案的侦办和审判提出质疑和批评被一些网民指责为反对打黑。一般网民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力,把提出不同意见的人说成反对打黑,恰当也好,不恰当也好,不需也不能深究,但领导人不一样。领导人很清楚,如果把质疑和批评都说成反对打黑,这无疑是凭空给人扣帽子,所以,重庆的领导人在有关讲话中并不说有人反对打黑,而只说有人“埋怨打黑”,只说有“杂音”。不用“反对”这个词,而说有人“埋怨”,有“杂音”,于细微处显示了领导人的政治智慧。所谓“埋怨”,“杂音”,或者“说三道四”,虽然不是公然的反对打黑,但被认为是不支持打黑,所说的被认为是歪理,不需理会和“介意”。
  *.*.*.*   2010-3-21 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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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慈悲999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但是,不论怎样含糊其辞,有一点,其意思是明确的,即对李庄案提出质疑的人,不论其是出于善意还是对情况了解不够,总之,是被归于所谓占95%的支持打黑的人之外的另类,与那些被触及自身利益,被打黑踩到疼处,甚至本身就是和黑社会有联系的人被归于一类。这明确表明了重庆领导的一个基本的态度。基于这样的基本态度,事实和道理似乎都可以随意公然歪曲,而不容置疑,否则,就是不支持打黑。
事实上,不论李庄案的内情如何,也不论其判决如何,但有一点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即:李庄本人并不是黑社会成员,李庄案也不是涉黑案件。对李庄案的侦办和判决提出质疑和支持打黑并不是二者必居其一而绝不相容的,与支持或不支持打黑并无必然联系。更何况,即使是涉黑案件,对其中的个案的个别问题提出某种质疑也不能简单地和不支持打黑等同起来。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明了的道理。但从重庆领导人的讲话看,这个简单的道理总是被刻意回避。
重庆领导人讲:“处理了一个律师,而且让中国法律来处理的,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
中国按照中国法律来处理律师,重庆并非唯一,也并非首例。这么多人所谓“大惊小怪”,显然不是因为被处理的是律师,更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是按中国法律来处理。即使在网上,似也从未有人主张李庄案应按西方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对此,重庆领导人应该是很清楚的,本没什么可感到纳闷的,如此说,显然是在回避问题。
重庆领导人还说:“如果说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这个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
对于被告委托人举报委托律师教唆,可以也应该依照事实和法律来侦办,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有所谓举报,即使没有被迫举报或引诱举报,还可能有其他情况,即:举报可能是事实,可能不是事实;即使是事实,依照相关证据和法律可能能够定罪,也可能不能定罪。假如举报不实,或举报虽然属实,而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不能定罪,就不能判李庄有罪。这也是很简单的道理。不是说有举报就必须判罪,否则就是装聋作哑,就是对涉及律师的事一概不管、一概豁免,就是无政府主义。把判罪与一概不管说成二者必居其一,非此即彼,这显然是一个简单的形式逻辑错误。
就其思想理论和法律知识水平来说,重庆领导人的上述讲话实在令人不解。尤其是在两会期间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如此讲话,这反映的就不是法律问题,不是对法律如何理解的问题了,而只能从超出法律之外的所谓大局的角度来解读。
从所谓大局的角度来解读,重庆领导人的讲话明确地表明了一个基本的态度,即:不论法律如何,不论事实如何,从大局来说,对李庄案,以至对重庆打黑容不得任何批评质疑。为了这个大局,法律可以不讲,事实可以任意讲,而任何提出批评质疑的人都是与黑社会利益相关的人属同一类,都是政治上的对立面。照此思路,李庄案的发起和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像李庄这样试图对重庆领导人直接领导下办的案子说三道四,而且还试图取得证据在法庭上公然提出质疑的人,自然是要惩处。
重庆打黑无疑是得民心之举,重庆市党委政府承担起了应该承担的责任,重庆公安机关一年的时间里,破了500多起命案,平均一天破一起多,这无疑是很大的成绩,是应该肯定和称赞的。虽然重庆领导人把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的命案和少数涉黑案件的命案给混在一起,都作为打黑的成绩来说,似乎有些不妥,但成绩还是成绩。不过,在为人民做了好事,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是不是就没有任何缺点和问题了呢,是不是就十全十美了呢?就算真的已经做到十全十美,尽善尽美,一些善意的质疑可能也不过是希望打黑做的更好,并非就是反对打黑或不支持打黑。把善意的质疑和黑社会一伙的反对作为一类,认作是不支持打黑的“杂音”,这和其他一些省市领导人在同样场合讲对批评“闻过则喜”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照。虽然,这也许只是不同领导人的不同个人风格问题,但并非没有可能根源于某种原则性的问题。
从毛泽东提倡批评和自我批评起,欢迎批评,闻过则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应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的基本作风。但是,这样的作风在实际中也有一个原则,就是一个领导人要贯彻一个基本路线的时候,是不容置疑的。需要的时候,必须为此树立绝对的个人权威,必须排除任何质疑和批评,必要时就要使用各种手段包括司法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制和法律必须是要服从大局的。
有人或许说,法制和法治应该是至高无上的,什么大局也应该是基于法律与法律相一致的,其实不尽然。
对李庄案或者对重庆的其他举措从法律上提出任何质疑受到反对和指责,其中一个说法是,法律是有阶级性的。这种说法认为,现行的法律的所谓程序正义和法律公正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庆领导人在讲话中说,有人对于按中国法律处理李庄大惊小怪,大概真实的意思也是如此。其实,这样的说法虽不全对,但也不是没有道理。
对于法律是不是有阶级性的问题,由于现在理论上关于阶级的概念不清,多说无益。不过,即使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除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近现代文明社会,不论什么主义什么专政,一个国家的法律对这个国家的各个阶级或阶层,或者说对所有公民都是一致的,而没有对不同阶级或不同阶层制定不同的法律,这就是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法律在维护平等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现实的不平等。在社会贫富分化的情况下,法律平等地维护个人占有合法财产的权利,也就是维护现实中对财富的不平等占有,因为法律维护的是对财产占有的既成事实。法律维护现行的社会制度,而不问这个社会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公平。所谓法制和法治至高无上,即使在最理想的法治状况下,法律对社会制度和体制本身产生的不平等也无能为力,这样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途径来解决。
  *.*.*.*   2010-3-21 7: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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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慈悲999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如果这样的角度看,网上反对对李庄案提出任何质疑的一方的态度和言论也就可以理解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国力强盛,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提高,同时,政治基本稳定,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趋于健全,社会民主也有了很大改善,如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这些都是不应否认的。但是,改革之初对社会经济体制根本性变革过程中产生的负面问题显然估计不足,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所伴随的贫富分化,官员贪腐,权钱交易,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中雇佣劳动形成的劳资矛盾,以及由此形成的种种社会和政治弊端。在就业、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社会中下层相当一部分人感受到很大的经济压力而产生对稳定的生活保障的担忧,从而这部分人对社会腐败,贫富分化更加反感,并对依靠法制和法治抑制腐败和贫富分化逐渐失去信心。这样,社会中似乎形成一种质疑当前社会经济制度体制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的舆论,认为改革开放是资本主义复辟,与此相应的是对毛泽东时代的民主平等的赞颂和美化,为此,对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中的人为错误,对文革初期的打砸抢和文革时的社会动乱的真实性以及打到“四人帮”的正确性都有人持怀疑态度,甚至有人主张退回到毛泽东时代。
对毛泽东时代和当今社会的社会问题的讨论在这里离题太远了。且不论毛泽东时代是不是真的那么美好,就说真要回到毛泽东时代,其前提必须恢复重建全面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其必要的基础是重建单一的国有和集体公有制。如果真要如此实施,这显然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显然需要靠大规模的社会政治运动来完成。但是,尽管当前社会存在种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端,存在很多重大的现实和潜在的经济问题,但党和国家一直在努力从各方面包括制度调整和政策实施加以克服和调节,并且,客观说是有成效的。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在这样的基础上,根本改变现行经济体制的大规模的社会政治运动不可能自发地从普通民众和社会基层自发发动起来,于是就只能寄希望于新的领导人身上,靠其自上而下地通过大规模的运动实施社会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而重庆的“打黑唱红”,似乎让一些人感觉到发端这样的运动的意味,于是得到许多希望进行根本社会变革的人的无条件支持,并主张从重庆向全国推行。
在中国要靠权力自上而下地搞变革,要全面贯彻一种路线,其领袖人物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威,像文革,如果不是毛泽东的绝对权威,无论如何是发动不起来的;改革开放,如果不是邓小平的绝对权威,显然也是搞不起来的。要树立一个领导人的绝对权威,就不能允许对其言行有任何质疑,包括对其领导的打黑,甚至包括对本不是涉黑案件的李庄案,不能说三道四,而必须说一道一,与其保持一致,这恐怕就是所谓的大局。但是,即使像毛泽东这样的伟大领袖,也难免有人对其个人和时代有所批评,而重庆领导人的权威显然还远未被树立到那样的程度,在社会舆论中还不能像文革时对毛泽东那样,对其无人敢于质疑,所以,需要利用一些的舆论工具,制造宣传声势,借助舆论对各种质疑给予抨击。但是,网络上的说三道四可以抨击,可以不听,可一个辩护律师要取得相关证据在法庭上公然说三道四就无法使人不听了,如果听之任之,对社会舆论的影响非同小可,所以就要求律师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法律上的小道理必须服从大局上的大道理。对律师中的冒尖人物,就需要择典型治罪,以儆效尤。于是,就有了李庄的伪证罪。这是大局的需要,个案中的什么证据证言确实与否,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得当都是无关紧要的细节。这就是李庄案于法律之上的意义了。
其实,反对针对李庄案的指控判决提出任何异议的人,如果是寄希望于能有一个领导人成为发起变革的领袖,来克服消除当前的种种社会弊端,这种希望的动机和目的本身应该说是好的;为此需要,在李庄案及其他涉黑案的侦办审判上尽力维护领导的威信和权威,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重庆的领导人自己内心中是不是真有如此明晰确定的路线和方针,目前还无从得知。不过,客观上说,要全面贯彻某种路线,实施某种方针,确需要树立其本身的权威,从重庆的领导人的有关讲话看,其显然已经在尽力做这样的努力。
就说打黑,重庆领导人也讲,打黑是中央统一部署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在打,而且力度也不比重庆小。那么,为什么重庆的打黑显得如此突出,如此引人注目,而且引起如此热议呢?这恐怕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重庆制造舆论的宣传方式,通过宣传突出其领导个人的主导作用。
同时,重庆领导人又提出清除“流氓经济”,“无赖经济”。如果从法治的观念看,所谓“流氓经济”和“无赖经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百姓出于义愤可以这样说,但领导人这样说,意义就不同了,恐怕不仅是出于义愤了。一个人犯了罪,其个人财产算不算“流氓经济”?一家上市公司,其董事长犯罪,这个公司资产算不算“流氓经济”?一个工厂,生产了伪劣产品,算不算“无赖经济”?一家个体小店铺漏税或卖了假冒名牌产品,算不算“无赖经济”?怎么清除,关张抄没?如想依法定性和查处,法律法规里都没有“流氓经济”和“无赖经济”的概念,那么,谁说了算?显然只能由领导人说了算。领导人如果想要直接实现其某种基本路线上的意图,就需要有能够避开法律纠缠的直接权力,因此,就要从大局出发,树立领导人的绝对权威,而不容任何批评和质疑,否则其主张的路线就无法贯彻。
最近,重庆又开始一刀切的警官任职的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是否于《公务员法》相抵触且不论,不管以什么程序和标准来决定警官的任职资格,事实上,重要的警官任职当然还是由领导人拍板决定,其作用当然也是树立领导人的绝对权威。如果此行顺利,全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恐怕也快一律期满了。
如此看,在某种基本的路线确定之后,要全面彻底地贯彻这个路线,客观上需要树立领导人的绝对权威,就需要以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宣传、舆论、法律和行政等各种手段来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包括各种各样的,各个方面批评和质疑的“杂音”,这的确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即使权威树立起来了,干扰排除了,“杂音”抑制了,这个路线就能顺利贯彻实施了吗?恐怕未必。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尽管当前社会存在很多社会矛盾,有很多贪污腐败,很多黑社会恶势力,以及很多不合理的甚至严重的社会问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重大经济问题,但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发展进步,国家的繁荣昌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普遍改善和大幅度提高,都是无可否认的。这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和统计数据上反映出来的,更是绝大多数普通百姓切身感受到的。在这样的基础上,不论靠什么方式来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经济体制,不论这种设想如何美好,都是不现实的,更不用说假如实行这样的倒退,其必然要经历的根本社会变革所必然引起的普遍剧烈的社会冲突以及这样的社会冲突必然给国家民族和普通民众造成的巨大灾难性的后果。实际上,不论以前的毛泽东时代取得了如何伟大的社会成就和社会进步,社会还是要不断前进发展的,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变革,有所创新,有所进步。在发展过程中,总会有各种矛盾和问题,必须给以应有的重视并加以解决,将其控制在不危及社会基本稳定和发展的最低限度内。这些问题现实中不论多么严重,都应从发展中寻求解决的办法,而试图以倒退来解决问题的企图不仅不能解决问题,一旦付诸实施,反而可能造成更严重的问题,引起毁灭性的灾难。其结果,不仅是领导人个人的失败,真正遭受最大苦难,付出惨痛代价的恐怕还是大多数的普通百姓。
当然,意图否定改革开放,主张倒退重回改革前体制,现在看,还只是网上具有个别性的倾向,可能还并没有形成某个或某些领导人的明确的基本路线和指导方针。所以,对于重庆领导人关于李庄案的讲话和以及有些问题上反映出来树立维护其权威,排斥任何质疑批评的态度和做法,笔者更希望这仅仅是由于其个人的风格,仅仅是其工作作风问题。如果在基本的路线和指导方针上没有原则性的问题,领导的个人工作作风问题倒也不碍大局,其实际工作中所做的于民众和社会有利的实事,努力进取,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还是应该称赞和支持的。如果是这样,网上支持的舆论中有些人有这样那样的意图和主张,也不妨姑妄听之
  *.*.*.*   2010-3-21 7: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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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螳臂当车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很高兴现在可以话说李庄了。
  *.*.*.*   2010-3-21 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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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屁屁复屁屁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路过
  *.*.*.*   2010-3-21 8: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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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云山雾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迄今为止,读到的的关于李庄案最有深度的分析文章!
  *.*.*.*   2010-3-21 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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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螳臂当车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如果公诉人用了伪证,是不是也是伪证罪?
  *.*.*.*   2010-3-21 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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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萧让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换了其它省市,李庄已经凯旋而归了,谁敢不给北京客人的面子?!此时,那些惨遭黑恶势力残害的原告也差不多走上上访之路了。
但重庆不怕北京的客人,即使精英界一片鬼哭狼嚎,也没有动摇重庆的决心!他们没有屈服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法学泰斗、以及文强在全国各地的同僚们。
重庆——始终与原告,那些惨遭黑恶势力迫害、压榨、盘剥的百姓站在一起!
这是胜利之本。
也许,这也是一线希望!
  *.*.*.*   2010-3-21 8: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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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螳臂当车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云山雾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http://www.kdnet.net
迄今为止,读到的的关于李庄案最有深度的分析文章!
  *.*.*.*   2010-3-21 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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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光速时代911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从杨乃武与小白菜上看到的规律
根据某人需要
先定罪
后经过数年
再平反
无限循环
  *.*.*.*   2010-3-21 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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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魂之翔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有见地的好文章最重庆的政府官员学习一下。
  *.*.*.*   2010-3-21 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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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3dxyz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云山雾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http://www.kdnet.net
迄今为止,读到的的关于李庄案最有深度的分析文章!
文章提交者:螳臂当车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http://www.kdnet.net
如果公诉人用了伪证,是不是也是伪证罪?
  *.*.*.*   2010-3-21 9:17:21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4 楼
文章提交者:马罗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同时,重庆领导人又提出清除“流氓经济”,“无赖经济”。如果从法治的观念看,所谓“流氓经济”和“无赖经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百姓出于义愤可以这样说,但领导人这样说,意义就不同了,恐怕不仅是出于义愤了。
————————————————————
我看那位领导人倒很像无赖。
  *.*.*.*   2010-3-21 9:19:19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5 楼
文章提交者:慈悲999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全真一子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http://www.kdnet.net
当年,老区农民用小推车参与创建了这个政权,结果得到了一个农民户口。
城市工人用公私合营瓜分了资本家的资产和住房,结果现在成了暴力拆迁的主要受害者!
中国人要长记性:出来混,早晚是要还得!
  *.*.*.*   2010-3-21 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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