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探矿权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对探矿权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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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矿权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者: 马文荣  发布日期: 2008-7-10   浏览次数:453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不断发育拓展,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两权”的市场建设和规范化运作备受矿业界人士所关注。本文就探矿权市场建设问题做些探讨:

    一、市场类型

    市场类型,也是市场结构。它反映的是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状态,所涉及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规模及规模的分布,进入障碍和进入条件、产品差异、厂商成本结构和政府管制的程度。从我国探矿权市场现状来看,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也就是垄断竞争市场。这是因为它具有不完全竞争市场类型的基本特征,即:产品和服务具有某些差异和特色,因而处于有利地位的企业对它们有一定程度的垄断。

    目前探矿权市场类型是不争的事实,笔者所关心的是今后探矿权市场的发展走向。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矿产业实际,笔者以为在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这四种类型中,不完全竞争市场是最佳选择,理由是:

    1.从宏观利益来说,国家的资源安全是探矿权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资源不应该也不可能全面开放,让外资全面进入,国家必须加以限制。这样在探矿权市场准入上,就不会是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取舍的,行政审批是必要手段之一,这样就排除了完全市场竞争。而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和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又排除了完全垄断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这样,就非不完全竞争市场类型莫属了。

    2.从微观利益来说,我国有数目众多的地勘单位,长期从事地质找矿工作,手中有各种程度的地质成果和资料,属于物质财富,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地勘单位经济比较困难,尽管手中拥有某一区域、某一矿种甚至多个区域、多个矿种的地质资料,但在市场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不一定竞争过其他对手。跨国公司姑且不说,就是与新崛起的民营经济相比较,地勘单位在经济实力上也处于劣势。这就需要政府在探矿权市场进入条件上,对资料占有者予以保护,这也正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的基本出发点,就决定了不完全竞争市场在方向上的优势。

    3.从实践来看,探矿权市场引入市场竞争,多种经济成分进入,有利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但不顾历史,不区分具体情况,置地勘单位的财产权于不顾,只求“形式”上的竞争,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有的甚至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和灭失,危害了探矿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失了地勘单位应该得到的权益。从长远来说是不利于探矿权市场建设的,也打击了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从而说明地矿主管部门对探矿权市场加以必要的“管制”,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竞争的必要性。

    二、市场秩序

    诚然,探矿权市场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存在不完善之处实属正常。但是,任何市场无论是初始阶段,还是已然成熟,都必须以秩序来规范,以市场的有序运行作为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指出:“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前提”。论述的比较完整、深刻。

    目前,在矿业权市场秩序上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矿权意识淡薄。在不少地区从领导到居民,缺乏矿权知识和观念,认为在当地管辖的范围里发现的矿产资源就是政府的,政府和矿业管理部门有权拍卖,按政府的“规划”开采。中国冶金地勘总局第一地勘院去年在冀东某县铁矿勘查中,发现了一个品位高的小型富铁矿,当地村民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私自进行拍买,由于及时得到消息,依法维护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才避免了大的损失。

    2.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在探矿权市场中手中掌握地质资料的地勘单位想取得某一区域的探矿权,尽管行政登记的条件具备,手续齐全,也不一定获准探矿权登记。因为一些地方领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只准本地地勘队伍和本地民营企业进入,把中央地勘队伍拒之门外。对已经取得探矿权甚至拥有地质成果的中央地勘队伍在申请采矿权时,也设置多重障碍,使地勘单位知难而退。有的甚至准许当地非法采矿者进入,掠夺或破坏地勘单位已有成果。

    3.信息不对称。一些地方矿业政策不透明,向中央地勘队伍封锁地质资料信息,有的甚至把中央地质队伍在申报探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地质资料,泄露给其他竞争者,使民营企业等有经济实力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拍卖时击跨国有地勘单位,造成前期工作成本都无法收回。

    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探矿权市场中不公平竞争和操作的不规范性。因此,尽快建立公平竞争的有序市场,是探矿权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市场价格

    商品的价格是由成本和市场状况决定的,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但是,探矿权的流转有其特殊性,探矿权的出让价格并不是探矿权区块登记费+前期工作费用+勘查成本。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的主要财产权,它的市场流转价格应该包括以下因素:

    1.劳动投入。即在探矿权区内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物化劳动,主要是设备投入和资金(包括取得和接续探矿权所支付的费用,完成各种实物工作量支付的费用)投入。活劳动是人的投入。由于地球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矿床,地质科技工作者,必须根据工作区的地质现象,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分析成矿条件,研究找矿规律。选择适当的找矿方法和手段,艰苦、扎实地工作,才有可能取得成果。因此,矿产地质勘查是实践性探索性、研究性极强的复杂劳动。各种工作程度的勘查报告,都是地质科技工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是智慧的结晶。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上述理由充分说明,市场交易中的探矿权的价格理所当然地应该体现地质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2.资源量。即所探得的矿产资源的储量大小。资源量和价格成正比。

    3.供求关系。矿种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直接影响其转让价格,资源越稀缺,价格越高。供求状况取决于整个市场,也取决于局部市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资源的供应越来越紧张,这是大的背景,也有少部分资源供过于求。

    4.开采条件。主要是矿床的深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建设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矿体埋藏深、开采条件复杂、位置偏僻,选冶难度大而且品位低的矿床,开采成本高,与转让价格成反比。

    5.周边环境。矿区所在地的市场秩序,所在地域的经济环境,特别是用电、用水、用工、用地等这些硬环境和当地领导的政策水平,矿权意识、民风等这些软环境,都直接影响开采成本。

    6.增值潜力。根据市场预测,该矿产的价格走势及市场的期望值,以及股市状况,国际市场价格和国家产业政策等。

    7.交易方式。矿权流转一次性和分阶段支付转让价款,价格会有差别;转让方以矿权作价和受让方合作进行开发的,根据在开发阶段所占股权的大小,价格又有不同。总之,探矿权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价格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

    四、市场行为

    主要指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无论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是市场主体,都应该有负责任的市场行为。目前在探矿权市场上,在守法纪与讲诚信方面都还存在不规则的市场行为。

    实事求是地说,多数地勘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按照有关的法律、规章要求登记勘查权,并按照取得矿权时的承诺,进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这些地勘单位和市场主体既守法纪,也讲诚信,不仅有规则的市场行为,同时也是在用自身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但是,现实中也确有少数地勘单位或其他市场主体对别的地勘单位已经进行了勘查工作并成为矿产地的区域,借助关系进行登记,侵占他人成果权益或非法进入,蚕食侵吞,直至进行矿产开发;或者是对已取得勘查权的区域只占不探,资金、人力一概不投,而是闲置不理,每年编造工作量,延续已到手的勘查权。这些地勘单位或市场主体不仅市场行为不规则,实际上,也是在用自身的行为亵渎法律和法规。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地勘单位一直定位于事业单位。现在要与国际接轨,探矿权市场正处在初建阶段,法律与规章有待健全与细化是必然的。维护探矿权市场的秩序,做到合理、公平的竞争一方面要求地勘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规范自身的行为,将勘查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同时也要求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如矿权评估机构等),严格执法、出证有据、合理定价,方能使我国的探矿权市场逐步得到完善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