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非集资关键在于放活民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7 03:55:07
界定非法集资关键在于放活民资
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10-06-21 15:42:44
国家层面的民间私募“阳光法案”迟迟未能出炉,民间地下金融活跃的浙江首次对“非法集资”进行清晰界定。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6月17日 《东方早报》)
各地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事件,已经成为社会一大“毒瘤”。不仅破坏国家金融正常运转,还会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进而损害政府及国家形象,因而,一直把非法集资列入经济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不断加大查办非法集资案件力度,通过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非法集资重点是打击“非法”而不是“集资”,但目前,刑法中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而非法集资方面的法规,目前也仅有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这个法规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的,对现在更广泛存在于非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却缺乏认定。
由于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非法与合法的界限难以阔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容易误伤正常经济投资性质的民间借贷,使原本投资环境不是很好的民营经济发展受到损失。从这个角度看,浙江出台这个《指导意见》,很有必要。至少在判别具体非法集资案例是否够罪问题上,有一个统一的遵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为将来专门对非法集资立法或许也将起到一定的探索作用。
应该看到,非法集资的出现并非先天就带有“非法”性质,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发展,许多民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经营上遇到困难时无法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融资,而许多民间资金又不愿在银行存款获取低额利息,迫切需要有资金增值的渠道。于是,民间金融便在夹缝中产生了。这种借贷尽管不具有国家银行那么完全规范,但也不是很随意的,交易当中双方都是经过慎重衡量的,也可以说是良性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民间拆借目的不是坑崩拐骗,而在于发展生产壮大实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
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反过来,越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民间融资越活跃,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以浙江为例,无论是闻名全国的温州炒房团、炒煤团,还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实业和商铺经营,其背后都有民间借贷的影子。如果对这些集资行为一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就可能进一步压缩民间融资渠道,进而扼杀民企的活力。从这个角度说,浙江出台这个《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为“非法集资”松绑进行的有益尝试,相信会受到民企实业和民间投资者欢迎的。
当然,“松绑”并非默许违法,支持非法集资。对于那些违背经济规律、明显脱离法律约束、主观上“跑偏”的非法集资行为,应该依法严惩。对于更多的民间融资,还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从“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出发,对民间融资多支持少限制,多引导少否决,多调研少定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融资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切不可一管就死,一放就滥。 (作者 董宏达)
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10-06-21 15:42:44
国家层面的民间私募“阳光法案”迟迟未能出炉,民间地下金融活跃的浙江首次对“非法集资”进行清晰界定。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6月17日 《东方早报》)
各地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事件,已经成为社会一大“毒瘤”。不仅破坏国家金融正常运转,还会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进而损害政府及国家形象,因而,一直把非法集资列入经济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不断加大查办非法集资案件力度,通过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非法集资重点是打击“非法”而不是“集资”,但目前,刑法中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而非法集资方面的法规,目前也仅有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这个法规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的,对现在更广泛存在于非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却缺乏认定。
由于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非法与合法的界限难以阔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容易误伤正常经济投资性质的民间借贷,使原本投资环境不是很好的民营经济发展受到损失。从这个角度看,浙江出台这个《指导意见》,很有必要。至少在判别具体非法集资案例是否够罪问题上,有一个统一的遵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为将来专门对非法集资立法或许也将起到一定的探索作用。
应该看到,非法集资的出现并非先天就带有“非法”性质,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发展,许多民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经营上遇到困难时无法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融资,而许多民间资金又不愿在银行存款获取低额利息,迫切需要有资金增值的渠道。于是,民间金融便在夹缝中产生了。这种借贷尽管不具有国家银行那么完全规范,但也不是很随意的,交易当中双方都是经过慎重衡量的,也可以说是良性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民间拆借目的不是坑崩拐骗,而在于发展生产壮大实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
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反过来,越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民间融资越活跃,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以浙江为例,无论是闻名全国的温州炒房团、炒煤团,还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实业和商铺经营,其背后都有民间借贷的影子。如果对这些集资行为一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就可能进一步压缩民间融资渠道,进而扼杀民企的活力。从这个角度说,浙江出台这个《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为“非法集资”松绑进行的有益尝试,相信会受到民企实业和民间投资者欢迎的。
当然,“松绑”并非默许违法,支持非法集资。对于那些违背经济规律、明显脱离法律约束、主观上“跑偏”的非法集资行为,应该依法严惩。对于更多的民间融资,还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从“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出发,对民间融资多支持少限制,多引导少否决,多调研少定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融资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切不可一管就死,一放就滥。 (作者 董宏达)
- 2010-6-2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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