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机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28:13
民族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机理分析
□ 胡联合,胡鞍钢
原载《人文杂志》2008年第2期
提要:民族问题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复杂多维的。这主要体现在,民族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民族问题是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保障;民族问题是一个突出的文化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精神支持。
关键词:民族问题;社会稳定
在当代中国,研究民族问题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稳定是事关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而民族问题对于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从不同的方面作用于社会稳定。无论从世界历史看,还是从全球现实看,民族问题处理得好,就会促进社会稳定;反之,民族问题处理不当,必然危害社会稳定,严重时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由于全球有20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很少有国家是单一的民族国家,因此民族问题更具有广泛的普遍性、特殊的复杂性和相当的敏感性。“纵观全球一些热点地区发生的冲突和战争,大都与民族问题处理不当或外国势力插手民族纠纷有关系。凡是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或乱子”。[③]我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就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地区绝大多数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④]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事关国家统一、边防稳固、社会稳定和民富国强。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⑤],因此认真研究和正确认识民族问题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意义更为重大。
一、民族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⑥]而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因就在于民族不平等。只有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才能消除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才能消除民族不平等,才能建立真正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因为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些民族剥削另一些民族的原因”:“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也就是克服了一切民族间和工业中的冲突,这些冲突在目前正是引起民族互相敌视的原因。”[⑦]我国是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民族剥削与压迫现象,全国各族人民享受着前所未有的平等与繁荣,这是任何资本主义社会所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与此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们消除了民族不平等的阶级根源,但是由于自然地理和历史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民族不平等、不完全平等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而从根本上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⑧],“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⑨]因此,在分析民族问题的时候,必须深刻认识到,“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⑩]无论是在民族内部,还是在民族之间,以及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生产力因素都是民族问题的基础性决定力量,经济根源是民族问题的根本所在。民族问题处理得好,就有助于为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反之,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削弱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列宁指出:“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11]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深刻地指出:要接受苏联在民族关系中的不协调的教训,努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强调“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12]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努力帮助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并告诫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13]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在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14];并特别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15]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16]我们必须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经济因素在民族问题中的特殊重要性和根源地位,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不断打牢夯实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例如,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业总产值和农业总产值,1952年分别只有5.2亿元和31.2亿元,1998年分别增长到5313亿元和3210.5亿元。[17]1999年以来,民族自治地区仍然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国内生产总值(GDP )计算,1999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GDP 达到6886.2亿元,2003年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381亿元,人均GDP达到6040元。[18]虽然如此,但由于受自然地理、历史、人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大体上看,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所以人们常常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差距来分析民族地区与汉族聚居区的经济发展差距。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 之比是1.8:1.18:1,1990年扩大为1.9:1.17:1,2002年进一步扩大为2.63:1.26:1.这说明1990年的东部与中部、西部的地区差距比1980年分别扩大了5.9%和5.6%,2002年比1990年又分别扩大了28.4%和38.4%,显示1990年代以后民族地区与中部特别是东部地区的收入差距在加速扩大。[19]据对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统计,2004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均生产总值虽然增长到7118元,但还是只有全国平均数的67.4%,农民人均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数的71.4%.[20]下面我们集中考察全国五个民族自治区(参见图1、图2),不难发现,虽然1978-2004年期间五个民族自治区的人均GDP 年均增长率都在7%以上,但除内蒙古、新疆自治区人均GDP 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0%和8.5%)略微超过全国人均GDP 年均增长8.2%的速度外,宁夏、西藏、广西三个民族自治区人均GDP 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3%、7.7%、7.7%)均低于全国人均GDP 年均增长率,致使这三个民族自治区的人均GDP 水平与全国水平的差距不是下降了而是上升了。广西2004年人均GDP 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百分比(53.4%)只略微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并且比1978年还低6个百分点;西藏人均GDP 从1978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8.9%下降到2004年的89.5%,下降了9.4个百分点;宁夏人均GDP 从1978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7.6%下降到2004年的79.4%,下降了18.2个百分点。内蒙古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其人均GDP 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例由1978年的83.6%上升到2003年的95.1%,2004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新疆虽然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全国经济增长速度,与全国人均GDP 水平的差距有所缩小,但到2004年仍只相当于全国人均GDP 的90.7%。从整体上看,2004年全国五个民族自治区的总体人均GDP 只有2167元(1978年不变价),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4.5%;在五个民族自治区中,以广西的人均GDP 水平最低,1978年以来其人均GDP 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4%至60%,2004年只占全国平均水平的53.4%.
特别是更要看到,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更大,并且呈继续扩大的发展特点。将五个民族自治区与全国人均GDP 最高的上海市相比,1978年以来,五个民族自治区中没有一个自治区人均GDP 超过上海人均GDP 的1/5,其中最低的属广西,2004年其人均GDP 仅只相当于上海人均GDP 的6.7%,即上海人均GDP是广西人均GDP 的15倍。1978-2004年,广西人均GDP 由相当于上海人均GDP 的9%下降到6.7%;宁夏人均GDP 由相当于上海人均GDP 的14.8%下降到10%;西藏人均GDP 由相当于上海人均GDP 的15%下降到11.3%;新疆人均GDP 由相当于上海人均GDP 的12.5%下降到11.5%;内蒙古人均GDP 由相当于上海人均GDP的12.7%变化到12.8%,比例基本不变。从整体上看,2004年全国五个民族自治区总体人均GDP 水平仅相当于同期上海人均GDP 的9.4%,即上海人均GDP 是五个民族自治区人均GDP 的10.6倍。不过,应该指出的是,2000年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2000-2004年五年内,五个民族自治区的人均GDP 年均增长率分别为西藏11.2%、内蒙古11.1%、宁夏10.0%、广西8.7%、新疆8.3%,均超过全国人均GDP 增长率(8.0%),因此这五年内五个民族自治区的人均GDP 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都有所减少。以1999年为基数,各民族自治区人均GDP 相当于全国人均GDP 的百分比,西藏由77.4%上升到2004年89.5%,新疆由89.6%上升为90.7%,宁夏由72.4%上升为79.4%,内蒙古由88.1%上升为101.5%,广西由51.7%上升为53.4%。不过,与上海相比,由于在五个自治区占人口多数的广西、新疆、宁夏三个自治区同期人均GDP 年均增长率低于上海人均GDP 年均增长率(10.4%),导致五个自治区总体人均GDP相当于上海人均GDP 的比例由1999年的9.8%下降为2004年的9.4%,差距仍然有所扩大。还需要注意的是,全国26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也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21]总之,对于地域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摆在其面前的困难不但是与发达地区差距拉大和相对贫困的问题,而且也有短期内难以摆脱的绝对贫困问题。

原始数据来源:原始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5》第21、26、42页和胡鞍钢主编《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第324-325页数据计算和整理而来。

原始数据来源:同图1.
在我国,“少数民族问题实质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问题。”[22]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在于充分认识民族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不断加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物质基础。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特别是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差距拉大,不但会直接削弱民族地区保持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影响边疆地区的稳定,而且会影响西部民族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的地区关系,影响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并会对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成严重损害,严重时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统一。国际上这方面的教训很深刻。例如,前南拉斯拉夫1991年分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族地区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导致地区矛盾和民族矛盾不断激化。最富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人均GDP 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01.8%,最穷的科索沃自治省人均GDP 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27%;两者人均GDP 相对差距由1965年的5倍扩大到1988年的7.5倍;而与此同时,中央汲取财政能力不断下降,中央财力过小,中央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2年的20.7%下降到1989年的5.6%,而地方财力过大,且在各共和国之间分布极不平衡。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中央财力下降使得中央无力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和民族均衡发展,导致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地区和民族之间经济差距的扩大又导致了中央财力的下降,富裕地区不愿多交税,不愿意援助经济落后地区,不愿意背“经济包袱”,而贫困地区又认为中央不公平,认为自己遭受着发达地区对能源和原材料的廉价剥削,导致地区与民族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也不断激化,最终国家陷入分裂动乱。[23]前苏联的解体,也与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差距有着密切关系,各加盟共和国为争夺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经济自主权矛盾不断加深,在各种复杂的内外因素诱致下,导致全面爆发民族危机,国家解体。[24]在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尤其是与东部地区相比较大的经济差距,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并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危害。如新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特别是南疆贫困问题较突出,一些人对中央在新疆开发石油天燃气等资源心有不满情绪,认为给当地留的资源税太少,抱怨说“我们这里脚上流油,头上过电,但享受不到”,有的人甚至认为这些资源是当地某一民族所有,称“新疆资源被掠夺”,“不许采运新疆资源”。“东突”分裂势力更是大肆进行反动宣传,鼓吹汉族“掠夺新疆资源”,将经济不发达归咎于我们党和政府,煽动群众与政府对立,说什么“跟着共产党有什么好处,连工资都拿不上”,阴谋打着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旗号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对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成了现实危害,并影响了社会稳定。[25]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小组对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的调查,95.2%的人认为民族问题首先是发展问题,89%的人认为少数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过大,97%的人认为与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干部感到心理不平衡或极不平衡,84.3%的少数民族地区干部认为今后民族问题会越来越突出,81.5%的人认为地区差距过大将危及中国社会稳定,12%的人甚至认为将导致国家分裂的严重政治后果。[26]邓小平指出:“沿海如何帮助内地,这是一个大问题……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27]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统一的战略高度,全面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为社会长期稳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民族问题是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保障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民族之间、阶级之间的等等的关系”。[28]这就一语中的地揭示了民族问题是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事实上,无论处理民族之间的关系,还是处理民族与阶级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都是民族问题的应有之义,都要求从政治的高度分析和解决问题。[29]而从政治学理论看,政治是有关权力分配和影响权力分配的人类活动,因此民族作为构成国家的一个重要公民属性单位,必然会参与和影响国家和地方的权力分配。这就对国家的政治架构等重要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应对的要求。国家的政治制度,如何一方面做到妥善反映和兼顾国内各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的愿望,保障各民族的权力和权利,并给予公平的法律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又有效整合国内各民族,保障国家的统一和权威,并给予稳固的法律制度安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关社会持续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政治问题。两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得好,民族问题的解决有可靠的制度保障,民族问题就不会成其为严重的问题,各民族和平共处与社会稳定就会有保障;反之,两个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好,民族问题不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而且会加剧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的矛盾,激化国家与民族之间或中央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政治矛盾,严重时还会引发暴力冲突和民族战争,甚至导致国家陷入全面的民族危机之中,致使国家解体。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当代世界,“少数民族日益坚持自己的要求并谋求权力,是一个正在影响着发达的和发展中的、西方的和东方的、中央集权化的和尚未中央集权化的国家的全球性现象”。[30]这就对解决民族问题、特别是妥善处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提出了更高的政治要求。完全可以说,民族问题处理得好坏,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保障的方向和强弱。民族问题处理得好,就会为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反之,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削弱社会稳定的政治保障,甚至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政治冲击和危害。
在资本主义国家,民族问题是制度性的政治问题,是各民族政治不平等的必然结果,民族压迫与民族剥削是民族问题的根源,因而民族问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的,民族冲突是民族问题的常态,一些国家还不时引发恐怖暴力活动,有的国家甚至还爆发长久的民族战争。例如,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问题、法国的科西嘉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美国的波多黎哥问题和种族歧视问题、印度的锡克人问题、土耳其的库尔德问题等等,都是民族矛盾经久不息的典型,并常常引发暴力冲突和恐怖活动。不过,也应该历史地看到,资本主义国家巧妙地通过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这个“最好的政治外壳”来维持其资产阶级统治权力、维护民族国家的统一等方面是一种相对有效而反动的政治法律制度安排,并且具有不以人员、机构和政党的任何更替而动摇的特性。列宁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31]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唯物主义的客观态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它消灭了剥削阶级,消灭了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从而适用于阶级社会的“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命题已经不再有效[32],民族问题变成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但是,由于民族还将长期存在,各种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现象还客观存在,特别是由于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影响,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因此民族问题及其政治属性还远不可能消失,不但如此,还要认识到民族问题的政治性有其相对独立性,即使民族经济相对落后问题的解决也并不能自动地使民族问题得到解决,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矛盾仍然是长期的,特别是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还可能强化一些人的民族主义意识,在缺乏妥善的制度安排情况下则可能加剧民族矛盾,严重时甚至还可能引发民族战争、民族分裂和国家解体。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受冷战结束后以民族分离主义为显著特征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影响,在各种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综合作用下,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社会主义国家民族矛盾激化,导致国家陷入全面的民族危机之中,有的甚至爆发严重的民族内战,最终导致国家解体、社会制度易旗,苏联一分为15个国家,南斯拉夫1分为5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一分为2个国家。[33]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在1969年时,斯洛伐克民族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捷克民族近50年,但随着国家实行联邦制,国家对斯洛伐克民族地区投入大量的资金,帮助其发展经济,到1990年时两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基本平等程度,但是并没有摆脱国家分裂的局面。这个中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在民族隔阂基础上不断严重化的政治民族分离主义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捷克人瞧不起斯洛伐克人,认为联邦国库的钱都让斯洛伐克人花了,影响了捷克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斯洛伐克人虽然对国家拉平两地区的经济水平的政策感到满意,但总觉得捷克人欺负他们,不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在这种背景下,民族问题的政治性不断凸显,两民族的政治统治精英分裂,都对原有国家政治架构的民族权力制度安排不满,认为本民族的权力和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反映,都在追求本民族政治上的独立和建立国家的权力,遂在1993年1月1日宣告联邦共和国解体,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独立。[34]苏联的解体虽然最终可追溯到民族经济差异的经济根源,但是作为竖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作用是极其巨大的,民族问题引发的政治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导致苏联解体。1985年以来,戈尔巴乔夫上台后,虽然民族矛盾已经相当严重,但是官方仍然漠视民族问题的存在,只是到1989年,苏共才承认民族问题的存在,但此时民族分离主义已经越发严重,到1990年民族矛盾已经日益向民族分离道路发展,并逐步发展成为政治精英夺取政权的政治斗争,国家不可避免地走上了追求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分离道路。据统计,到1990年的5年时间里,苏联发生的涉及民族问题的示威、游行、冲突、骚乱高达2000多次,民族冲突流血事件几十次,造成1000多人丧生、近万人受伤,近60万人无家可归,民族危机遍及全苏联。[35]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宣布独立,随后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如法炮制宣布独立。为了阻止国家分裂,1991年3月17日苏联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全民公决,虽然在有6个加盟共和国抵制的情况下,全苏联还有80%拥有投票权的公民参加了投票,其中绝大多数(76.4%)的人赞成保留联盟(具体各加盟共和国赞同保留联盟的人比例是,俄罗斯占73.14%,白俄罗斯占93.7%,乌克兰占70%,阿塞拜疆占93%,哈萨克斯坦占94%,乌兹别克斯坦占93.7%,吉尔吉斯斯坦占94.5%,塔吉克斯坦占96%,土库曼斯坦占98%),但是各加盟共和国与中央围绕权力分配的斗争激烈,民族矛盾日趋白热化。与此同时,又因为缺乏制度的权威性政治保障,导致民意的决定根本无力阻止民族分离主义政治精英分裂苏联的行为,同年12月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加盟共和国政治领导人签署了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宣布了苏联成为历史,苏联一分为15个国家。[36]南斯拉夫的解体固然有经济差距拉大的根源,但随着经济差异而来的民族分离主义政治集团的权力斗争的作用是非常直接和重大的。由于南斯拉夫过分片面强调各民族形式上的一律平等,实行“轮流坐庄”,规定各“共和国是主权国家”,自治省是“享有主权的联邦宪法实体”,导致整个联邦权力过于分散,中央缺乏必要的集中和权威,国家的安危系于铁托一人的个人威望上。铁托死后,民族矛盾日益浮上台面,到1989年,南斯拉夫政局突变,决定实行多党制,民族分离主义政治势力的活动甚嚣尘上,结果在1991年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两国的主张民族分离主义的反对党上台执政,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同年6月25日两国退出联邦宣布独立,11月20日马其顿宣布独立;1992年3月3日波黑也宣布独立,加剧塞族、穆族、克族矛盾,引发了近4年的内战。[37]这些历史的悲剧,不能不使人们深刻认识到民族问题不但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一个极其复杂的政治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仍然是长期而客观存在的,如果缺乏妥当的政治制度安排,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也可能激化,民族分离主义政治势力会侵蚀国家的肌体,导致国家解体,有的还会引发严重的民族战争,使国家陷入动荡不止的混乱之中。对于民族问题包括社会主义阶段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政治性,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到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了民族地区的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38]应该说,我国政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做法是相当成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的机构”[39],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力,特别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给予少数民族以恰当的制度安排,从而保障了各少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力与利益,有效地整合了少数民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做了专门的优惠性安排,各民族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均有自己与人口比例相称的代表名额(从第三届开始)[40],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比例占代表的总数比例均在9%以上(参见表1),高于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例如,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占全国代表的比例为13.91%,高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8.41%)5.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为了进一步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和民族自治地区事务的政治权利,我国历来重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等专业人才。截至2003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总数已达到290多万人,有力地促进了各少数民族维护和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的需要。我国还对民族地区的发展实行优惠倾斜政策,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地区的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41]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0》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参见http://www.china.org.cn/ch-book/20050228/1.htm.
不过,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民族问题还大量客观存在,民族工作还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妥善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安排还有不少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例如,如何妥善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中央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全国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与汉族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民族与其他非自治少数民族的关系,自治区与自治州、自治县的关系,非自治地方与其下属的自治地方的关系、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如西部民族自治区与沿海开放省的权力对比关系),民族自治地区的民主政治发展与民族意识复兴的关系等等,都是在实践中会产生这样那样矛盾的现实问题。如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同志认为,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中央的政策向沿海地区倾斜了,而原来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的财政、金融、贸易、税收、工资补贴等优惠政策,有的已经失效,有的已经有名无实,一些干部群众中的不满情绪在滋长蔓延;在制订各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条例的过程中,有的中央职能部门认为“地方要价太高”,是与中央“争权夺利”,搞“地方保护主义”,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同志认为中央的一些职能部门把部门利益当成了高于一切的东西,不愿意放权,双方分歧明显;[42]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有的民族同志对汉族总是担任党委书记有意见,认为民族干部干得再好也当不了真正的一把手,心中有抵触和不满情绪;有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民族同志对于自治区下面建立非自治区自治民族的自治州、自治县有意见,认为这把自治区自治民族的权力缩小了;在干部的提拔使用上,有的民族同志认为现在一些地区存在歧视民族干部的问题,有的宁愿任用只有大专、中专学历的汉族干部,也不任用大学本科学历的民族干部,内心有不满情绪;而有的汉族同志认为,任用干部是搞唯才是举,不是论学历,一些大学本科毕业的民族干部没有被任用是因为其工作能力不如中专、大专毕业的汉族干部,这里不存在歧视的问题;在汉族人口占多数的民族自治地方,有的汉族同志对汉族干部不能出任行政首长有不满情绪,认为这有失公平;在汉族人口占少数的民族自治地方,有的汉族同志认为自己在这里是“少数民族”,至少应该享受与当地少数民族同等的民族优惠和照顾政策(如考大学子女加分);有的在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干部认为认为他们的父辈是献了青春献子孙,现在边疆地区的工资水平不但不是以前那样比内地高,而是比内地低得多,心理很不平衡,不大安心在边疆工作;而有的民族同志则认为一些汉族干部始终没有把边疆当成自己的家,只想往内地迁;有的民族自治地区,相当一部分人民族意识明显增强,有的对本民族的利益过份敏感,容易把本民族干部在职务配备等方面的现存地位和权益固定化、片面化和绝对化,对变更难以接受;有的民族干部群众长期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生活,对本民族的历史有模糊认识,有地方民族主义情绪,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较低,极个别的甚至走上追求所谓“一族一国”的民族分裂主义的错误道路上去;有的汉族干部有大汉族主义思想,认为汉族干部在自治地方是管理民族干部的,缺乏真诚为少数民族服务的精神;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有的贪污腐化,群众意见很大,干群关系紧张。[43]如果这些现实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对民族关系造成严重损害,会使民族问题的政治性日益凸显,严重时还会引发民族冲突,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影响下,有时还可能演化对抗性的矛盾。特别是还要清醒地看到,西方反华势力正在抓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民族问题是其利用的突破口;而境内外的新疆“东突”势力、“藏独”势力等民族分裂势力,一直都在鼓吹民族分离主义,阴谋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企图把新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对我国民族地区的稳定构成了直接危害。据不完全统计,1990-2001年“东突”分裂势力在新疆制造了200余起恐怖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宗教人士等160多人丧生、440多人受伤。[44]近年来,在国际联合反恐的大背景下,“东突”分裂势力的活动不得不有所收敛,但他们并不甘心失败,而是在暗中继续阴谋策划实施恐怖暴力活动,并加大了反动宣传渗透的力度,对我国民族关系和民族地区的稳定造成了现实危害。所有这些现实问题,都要求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善于从战略全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政治性和复杂性,大力加强制度创新,建立良好的政治制度安排,为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做到既保障各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力,又保障国家的统一权威,坚决把各种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与发展,确保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民族问题是一个突出的文化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精神支持
马克思主义认为,共同的语言是民族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也是民族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45].仅仅是从民族的这两大基本构成要素都属于文化的基本范畴的视角出发,就很自然地会认识到民族问题是一个突出的文化问题。而文化作为一种价值和规范体系,提供着社会成员行动的心理指南和社会角色的内在规范,它是一种有着巨大底蕴力量的“软权力”,一种强大的心理控制力量,其作用是非常强大的[46].其强大之处就在于它在不知不觉中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与规范体系内化到社会成员的心中,提供了人们的基本认同感和价值选择观,使人们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以及应该如何为等一系列基本的社会行动的心理指南,为社会秩序提供内在的精神支持。如果缺乏文化的基本共识的支撑,社会成员的行动缺乏基本的内在价值指南和规范引导,那么无论多么强大的社会强力控制力量,都不可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更谈不上长久地保持社会稳定。因为“社会秩序是通过个体对社会生活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文化模式的遵从形成的”[47]:“一个合法化的社会秩序的核心是规范性取向的(文化价值)系统,它影响社会控制和对权威性指挥的服从”:“文化价值使社会秩序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各种安排合法化”[48].文化既是民族的标识,又是民族的稳定剂,它为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供着强大的精神力量。不过,民族文化有对内对外两种不尽相同的属性,对民族内部而言,它是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对民族外部而言,它是分界线,并可能成为一种排斥力。因此,妥善处理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问题,保障民族文化多元一体,对于维护稳定至关重要。民族问题处理得好,各民族文化的精神支持作用就会相互汇合、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从而为社会稳定提供积极的精神支持;反之,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各民族文化的精神支持作用就会相互矛盾、相互抵消、相互冲突,从而社会稳定不但得不到积极的精神支持,反而会遭到消极影响,甚至会引起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乱。简言之,民族问题作为一个突出的文化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精神支持的方向和强弱;对民族文化,人们必须学会引导,使其朝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方向发展,防止其对多民族国家的文化“撕裂”作用。特别是冷战结束后,文化的力量更加凸显,美国的“文化霸权主义”甚嚣尘上,国际社会不同文化之间和有关国家内部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更加突出,民族矛盾、民族冲突、和民族战乱更加突出,使人们对民族问题及其文化特性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49]
在认识民族问题的文化特性时,不但需要高度重视语言的重要性,而且要特别重视民族意识、民族主义和宗教的重要性。语言是民族的最牢固、最有活力的联系纽带,是人们交往的基本工具,民族的自然分界线往往就是语言的分界线。不同的民族可能因为语言的差异而产生交流沟通的困难,可能容易形成心理隔膜和矛盾。民族意识包括民族的价值观、社会观念、生活方式、传统风俗习惯、文艺创作、语言文字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重要表征,能够使同一民族形成自我意识。民族意识对民族内部可以是凝聚力,对民族外部则可能是排斥力;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对抗。特别是要清醒认识到,当民族意识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成为追求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强调民族利益至上的系统化的意识形态时,它就演化为民族主义。而民族主义虽然历史上曾经客观地反映了民族主义运动的某种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具有历史的积极作用和进步意义,但是在民族国家建立以后,或者说在世界各国已实现民族独立的历史目标之后,民族主义往往就成为一种消极的东西。例如,当民族主义向外侵略或扩张时,它的特点就成了民族扩张主义或民族沙文主义;当民族主义主张对内灭绝、镇压、歧视或同化少数民族及其要求平等权利的时候,它的特点就成了大民族主义;当民族主义主张超越国界,在语言、文化、宗教、历史地理等基础上建立联盟、邦联、联邦甚至统一的国家时,它的特点就成了泛民族主义(如泛突厥主义、泛日耳曼主义);当一国内部的少数民族或其他组成民族要求单独建立本民族的国家时,它的特点就成了民族分裂(分离)主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在强调对民族主义要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来进行分析(如资本主义上升时代与帝国主义时代的民族主义的不同性质,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的不同性质),并承认民族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起着不同作用,承认在进步的民族主义影响下所产生的群众运动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特别强调民族主义本质的消极性和危害性,强调“马克思主义同民族主义是不可能调和的”。[50]在当代世界,以民族分离或民族扩张为主要特征的民族主义,一个非常突出的危害性就在于它把本民族的要求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从而为民族冲突提供了思想武器。在民族主义的旗帜下,为了达到目的,一切手段都可能被视为是可以采纳或可以容忍的,从而为那些不择手段的行为提供了理论辩护和道德支持。正源于此,民族主义往往成为当代世界暴力武装斗争的理论武器,它使人们为了达到追求本民族的独立或维护本民族至高无上的利益而不惜采用任何暴力恐怖手段。这种情况不但对于那些斗争目标是正义的民族(如反对别国的军事占领、扩张或掠夺的被压迫民族)来说是如此,对于那些斗争目标是非正义的或错误的民族(如旨在分裂国家的少数民族)来说也是如此;民族主义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民族冲突和暴力恐怖冲突的一个“最持久”、“最致命”、“最强有力”的根源之一。[51]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比利时等),还是在亚洲、非洲、拉美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如斯里兰卡、土耳其、卢旺达、哥伦比亚),因民族主义而引发的民族分离主义政治运动和暴力冲突仍在此起彼伏,对所在国的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不同程度的现实和潜在冲击。宗教也是一种需要引起起高度重视的非常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成了许多民族的重要精神支柱,有的民族几乎是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有的宗教是多种民族的共同信仰,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密不可分。如果宗教问题处理不当,往往会对民族问题造成不利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引发民族间的暴力冲突,引起社会不稳定,酿成社会大动乱。
我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同时又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并存的多宗教国家,各民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都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呈现出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不过,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民族文化领域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对我国新时期良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局面产生了不利影响,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消极危害,有的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例如,一些汉族同志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包括禁忌)知之甚少、不够尊重;一些民族同志容易把风俗习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看得过重,把一些汉族同志不经意地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看成是政治上歧视少数民族的行为,导致双方的心理隔阂加重,有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械斗,影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些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还很落后,九年义务教育还没有普及,青少年失学、辍学问题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步伐;一些在读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的数理化成绩较差,毕业后在市场经济的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的毕业多年就不业,对社会有不满情绪。一些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不愿意学习民族语言,有的甚至看不起民族语言,既不利开展工作,又影响了民族关系的改善;一些民族地区普通话教学严重滞后,相当一部分民族中学生毕业后普通话水平很低,并造成许多民族学生进入大学后普通话水平仍然欠缺,难以适应教学需要,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就业竞争,并影响了与其他民族的沟通。有的汉族干部存在大汉族主义思想,容易看不起民族同志,不以平等态度对待民族同志,不照顾民族同志的特点,不信任少数民族群众,不尊重民族群众的意愿,不尊重宪法与法律赋予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民主自由权利和自治权利,办事搞命令主义,强加于人,容易加剧民族隔阂,导致民族歧视,损害良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的民族同志本民族意识强烈,而中华民族意识淡薄,遇事不讲原则而是简单地以民族划线;有的民族同志有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对消除民族间的隔阂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持消极甚至抵制反对态度,对加强普通话教学不积极不热心甚至反对,认为这是在搞“同化政策”。一些地区对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不够,有极少数干部把信教群众当做异已,不愿组织动员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与信教群众心理隔阂加大,影响了干群关系。一些地区宗教气氛过浓,宗教向学校渗透的问题严重,导致人们只有信教的自由,而没有不信教的自由,宗教干预教学、司法行政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区当地宗教与外来宗教、教派之间、教派内部的矛盾加剧。一些地区宗教极端势力渗透严重,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问题突出,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特别是要清醒认识到,西方反华势力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大搞“文化霸权主义”,大肆鼓吹西方文化的“优越性”,极力诋毁我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妄图把人们的思想搞乱;西方反华势力还与境内外“东突”、“藏独”等民族分裂势力阴谋勾结,打着“民族自决”、“宗教自由”、“维护人权”的旗号,大肆进行反对宣传,阴谋进行渗透颠覆和恐怖暴力活动,妄图把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搞乱,破坏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民族和睦团结的大好局势。
面对这些问题与挑战,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先进文化武装各族干部群众的头脑,不断增强各民族文化对社会稳定的精神支持,巩固与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平等互助、团结和谐、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要特别注意正确认识和妥善对待现代化进行中的民族意识复兴问题,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方面要大胆承认客观存在的民族意识,另一方面又必须坚决坚持用社会主义思想对其进行改造,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主义(即使它是最“公正的”、“纯洁的”的民族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无产阶级不能支持任何巩固民族主义的做法”,“支持一切促进各民族间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促进各民族打成一片的措施”[52];始终不渝地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始终不渝地坚决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要坚决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统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始终不渝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有效整合各民族文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巩固与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优势,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最大限度地各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充分认识民族地区信教群众较多的客观现实情况,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正常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善于发挥宗教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道德规范作用,不断巩固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平等的和谐关系,把各民族各宗教的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维护社会主义中国的长治久安。
--------------------------
[①]本研究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FANEDD,200467),谨致谢忱。
[②]胡联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博士,特约研究员(北京100084),曾在《中国社会科学》(内刊)、《政治学研究》、《国际政治研究》、《管理世界》、《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战线》、《理论学刊》、《党政干部论坛》、《法学杂志》、《人文杂志》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光明日报》和人民出版社、东方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等出版著述一百多万字。胡鞍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中心博士,特聘教授(北京100084);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上百篇,出版著作48部(其中英语著作6部),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专家。
[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11页。
[④]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⑤]参见拙作《科学的社会政治稳定观》,《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87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52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83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4页。
[11]《列宁全集》第一版,第33卷,第347页。
[12]《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13]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6页。
[14]《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63页。
[15]《江泽民与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代表座谈》,《人民日报》1993年11月8日。
[16]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17]国务院新闻办白皮书《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http://www.china.org.cn/ch-book/shaoshu/shaoshu3.htm.
[18]参见《中国民族统计年鉴》和国务院新闻办白皮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http://www.china.org.cn/ch-book/20050228/
6.htm.
[19]拙作《我国地区间收入差距的两极化趋势》,《社会观察》,2005年6期。
[20]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21]参见《中国统计摘要—2005》,第104页。
[22]胡鞍钢:《中国发展前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16页。
[23]胡鞍钢、王绍光、康晓光:《中国地区差距报告》,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0-278页。
[24]吴楚克:《民族主义幽灵与苏联裂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页。
[25]参见唐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矛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11-113页、155页。
[26]胡鞍钢、王绍光、康晓光:《中国地区差距报告》,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7—472页。
[27]《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4页。
[28]《列宁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22页。
[29]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9页。
[30]转引自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53—354页。
[31]《列宁选举》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81页。
[32]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47页。
[33]王联主编:《世界民族主义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3—324页;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95—199页。
[34]参见吴楚克:《民族主义幽灵与苏联裂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1页;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9-301页。
[35]龚学增主编:《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第8页。
[36]参见潘志平主编:《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6—178页;王联主编:《世界民族主义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7—279页。
[37]参见余建华:《民族主义:历史遗产与时代风云的交汇》,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65-374页。
[38]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39]《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49页。
[40]我国从1953年开始组织各方面的专家人员进行民族识别,到1954年共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到1964年又确认了15个少数民族,到1979年又陆续确认了2个少数民族,从而形成了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的中国民族成分。参见唐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矛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2页。
[41]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参见http://www.china.org.cn/ch-book/20050228/1.htm.
[42]参见吴大华主编:《民族法学讲座》,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30—131页。
[43]参见唐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矛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31—145页;铁木尔、毛公宁主编:《新疆研究文论选》(第一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228—231页。
[44]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2002年1月21日。
[45]一般认为民族有四大构成要素,即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和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参见《斯大林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4页;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36页。
[46]对于文化的强大力量,不同学者的看法不尽一致,但几乎都承认文化的影响是客观和不可忽视的。例如,有的认为:“文化的力量大于经济或政治”;有的认为,“保守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有的认为,“一个国家能否繁荣,文化是一个重大的决定因素”。分别见塞缪尔。亨廷顿等:《文化的重要作用》,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431页、第3页、第407页。
[47](美)约翰。R.霍尔等:《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5-26页。
[48](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293-294页。
[49]参见拙作《论冷战结束后的国家文化安全》,《现代国际关系》,2000年8期。
[50]《列宁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6页。
[51]Donna M.Schlagheck ,International Terrorism(Lexington,Massachusetts:Lexington Books,1988),P.31.
[52]参见《列宁全集》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0、136—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