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一定要将司法改成什么? - 新华博客 - News Blog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30:36
 

司法改革一定要将司法改成什么?

——关于司法改革目标的思考

 

不论司法现状归结为什么问题,总归是有问题,且让人不太满意。然而,我们对现状的不满意是基于满意的状况还不是现状,两者的差距,构成改革的愿景。这个令人满意的状况也就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为表述方便文中不提“司法体制改革”,并非对哪一表述更精确有倾向性)。

做事情先有目的才有方法,因而司法改革的措施也与司法改革的目标息息相关。要到达的目标不清晰,改革的手段和措施也很难得当,所以司法改革的目标非常重要,是司法改革相关的一件大事。那么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有真正回答和不真正回答之分。不真正回答比如: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人民群众满意。这种回答也不错,但是,在致力于人民群众满意之时,可能要走改革的弯路,从而在一定范围内会导致改革措施出现偏差。比如“人民法官为人民”当然是致力于人民满意,但是围绕人民满意的举措却不切司法问题的要害,以致最终未必能做到人民群众的根本满意。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人皆爱之。但在致力于公正之时,并没有清晰的解决司法如何才能公正的方法问题。因而将此确定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同样是一个不真正的回答,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导致改革措施出现偏差。

三、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个高效的司法,一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司法,一个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功能的司法等等,都正确,都是基于不同角度对司法改革的目标问题作出了回答,但也都不是一个真正的回答。这些改革目标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改革措施的偏差。

那么,司法改革的目标应该如何回答?笔者认为真正的回答是: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是“在党的领导下绝对服从法律(依法司法)的司法”。司法的内部当然离不开党的领导,但是司法的社会表现应当体现为“司法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我认为“依法司法”的准确含义应是“绝对服从法律”,从而“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这也就是司法改革要达到的目标。此后,人民满意,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等都将不在话下。所以,这一目标具有根本性和规定正确改革措施的向导性。

司法绝对服从法律后,一定能人民满意吗?如果司法做到了绝对服从法律,而人民还是不满意,那一定是法律有问题。但是法律有问题,超出了司法改革的范畴,是立法问题。中国现状的司法问题并不表现为立法问题或者说可以归因于立法的问题很少。司法与法律规定因种种原因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很多,也是人民诸多不满意的根源。鉴于这种现状和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分工,能够得出结论人民满意与否在当下的核心乃是司法与法律规定的一致与否。因而,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寻求司法与法律的一致,这种一致就体现为司法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所以,司法改革的目标首先应是绝对服从法律,而不应该忽视依法司法寻求人民满意。

     司法绝对服从法律,一定能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吗?比如社会矛盾的化解。我们知道,司法必然承担诸如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之类特定的社会职能,这也同时决定了司法必然要有所作为,并且通过司法作为体现为一定的司法内容,而这些作为和内容却不是司法自身对自身的规定性。换言之,司法的作为和内容是立法对司法的规定性。立法时一定会考虑诸如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稳护社会稳定之类而规定司法的作为和内容。当司法正确完成这些作为和内容时,司法的社会职能也就履行成功了。倘若不成功,那就是立法的规定和考虑欠周,需要“立法改革”。从而又超出了“司法改革”的范畴。因而,直接从社会和经济的角度定义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有偏差。毕竟这是立法的出发点,而不是司法自身对自身的规定性。所以司法的直接乃是服从对之作出全面正确考虑之后通过之法律。而现状,司法并没有与法律一致,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司法功能也因此没有有益彰显。所以,司法改革目标不是司法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而是绝对服从法律,在服从法律的过程中间接实现法律规定了的司法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所以,我们绝不应该忽视依法司法而寻求司法的社会功能。

司法绝对服从法律一定能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效率吗?

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司法绝对服从法律,那么司法也是公正的。法律规定了司法作为的最低时限,比如民事诉讼法对审限的规定。如果司法连法律规定的审限都不能遵守还谈什么司法效率?高效司法的基础乃是首先服从法律规定的法定时限。如果法律规定一起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6个月,那么6个月结案就是司法的基本效率,是人民对司法效率的基本满意。如果此时司法做到了全部4个月之内结案,这就体现了较高的司法效率。所以,司法高效乃是司法基本效率之上的追求。而现状是司法常常连法律规定的最低审限都违反。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守法优先还是高效优先?所以,司法改革的目标应是绝对服从法律,不应该忽视依法司法寻求司法公正和高效。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绝对服从法律,不仅是因为这一目标可以包含其它一些目标,能够规定司法改革措施的正确性。还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绝对服从法律是政体的要求。“改革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单的说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它一切国家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那么司法机关当然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当然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法律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对人大负责当然要服从法律,所以司法解释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而解释。否则,就是破坏了国家的政体。可见依法司法也是政体使然。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地方性法规的服从道理亦然。另外,我们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像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向权力机关负责是我们国家政体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个可以造法的机关,不是一个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制约的司法机关。因而在司法事务面前司法不是“自作主张”,而是必要寻找司法作为和内容的依据,否则司法的正当性就要受质疑。由此看来,司法要对法律绝对服从,却没有离开法律的自由,乃是政体的要求。而司法现状的诸多问题是司法机关不服从法律,对法律或不适用,或错误适用,或歪曲适用乃至根本驾空不用。这些现象与政体的要求不符,这不是一个符合我们国家政体要求的司法机关。因而从政体分析,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该是:依法司法,建设对法律绝对服从的司法。

二、司法绝对服从法律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我们崇尚法治反对人治,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但如果司法机关不能绝对服从法律,法治国家就还有不少的距离。比如律师会见在法律层面已有根本解决,但是实际中会见难依然存在,其实质不就是司法机关能否绝对服从法律的问题吗?诸如此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更为突出和复杂,然其实质并没有改变,终究是司法机关能否绝对服从法律规定的问题。所以,法治国家要求司法绝对服从法律。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绝对服从法律,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三、司法绝对服从法律也是执政党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主张,而依法治国要求司法机关服从法律,否则司法机关都不依法谈何依法治国?这个道理很简单。我们既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必然要求司法机关服从法律。所以从党的主张可以推出司法绝对服从法律是执政党的要求。

再者,总书记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司法理念,其中“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要求司法服从法律。因为宪法和法律至上,必然要求司法对宪法和法律绝对服从,否则谈何“至上”?“至上”的通俗含义也是指不是一般的在上面就是,而是没有比它再高的了,这当然蕴含绝对服从的意味。所以,我对总书记这一指示的理解是这一指示包含司法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因而,可以说司法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是执政党的要求,至于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如何表述是另外的问题。

但有人认为司法受党的领导是政治,政治与司法矛盾。司法不可能绝对服从法律。我有以下几点与持该观点的同志商榷:

首先,现代国家基本上都是政党掌握政权,整个国家的权力都由政党掌握是当今世界的普遍事实。因而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服从法律并不构成实质上的冲突。

其次,依法治国的历史条件下,党也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二者根本上一致。当然,司法服从法律与党的领导也有差别。简单的说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但司法机关具体行使国家司法职能时应绝对服从法律领导,这就是我理解的依法司法。

最后,反观行政机关也要受党的领导,但是依法行政却得以成功实践,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党的领导与依法司法有机统一。

如果党的某些具体领导形式干涉了司法对法律的服从,那么这也多少超出了司法改革的范畴,是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当我们说司法改革的目标时,应恪守司法改革的范畴给出定义,从而司法改革目标就是绝对服从法律。    

从我们国家政体、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几个角度分析,司法改革的目标也不外乎是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再加上能不能依法司法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以及目标与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紧密相关性,我认为我们应该非常明确的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绝对服从法律”。

为司法独立而做的努力,司法大众化与职业化之争,“马锡五式的审判”以及近来河南陪审团的推出等等,尽管都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又都没有狠切司法绝对服从法律这一目标,故而其进步意义终将有限。

总之,改革的措施还可再做研究,而改革的目标必先得以清晰。改革目标清晰,对采取正确的改革措施具有向导性。所以,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个根本问题,值得我们去根本研究,提出根本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