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保护受害的姐妹(中国青年报 2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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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青年话题」2000年5月5日  星期五 

【冰点时评】
请注意保护受害的姐妹
魏永征
最近许多报刊加强了对于“打拐”斗争的报道,这是很好的。但
是有些报刊在配发新闻图片时,不注意保护受害妇女,毫无隐蔽地显
示受害妇女的肖像。有的是在拍摄公安人员采取解救行动时把受害妇
女一起拍进镜头、刊登出来。有的则是直接展现受害妇女的面部特写,
还要在说明中写出她们的姓名,甚至写她被卖过几次,还被强奸、轮
奸过,等等。看了这些图片和说明,我心里实在不是滋味。
妇女遭受性侵犯的经历,属于她的隐私,这是全世界新闻界的共
识。即使实行性开放如美国,不擅自披露遭受性侵犯的妇女的姓名和
其他个人资料,也是新闻界恪守的准则。几年前,《纽约时报》在报
道一起强奸案时,公开了女事主的姓名简历,引起社会的强烈抗议,
报社内200多名编辑记者也联名张贴声明表示不满,编辑部最后在报上
刊登声明,向读者道歉,保证永不再犯。还有若干国家的新闻职业道
德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英国在1997年戴安娜车祸事件后修改的
“业务准则”规定:除非有足够的正当理由而且法律上允许,新闻媒
介不得公布性攻击事件受害人的身份,或发表泄露其身份的材料。葡
萄牙新闻工作者守则规定: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公开性犯罪受害人的姓
名。西班牙新闻职业伦理准则规定:必须避免发表受害人的姓名或可
能会暴露受害人身份的材料,特别是性犯罪。韩国报人行为准则规定
不刊登受辱妇女的照片或姓名。还有的国家如俄国、德国等在新闻道
德规范中规定在报道中不得损害他人尊严,或者不得引起他人痛苦,
一般也理解为包括了对于性犯罪受害人的保护。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
道德准则有“不揭人隐私”的规定,也应理解为包括这类情况。
不管在哪个国家,一位妇女被拐卖、被强奸,怎么说也是她的奇
耻大辱。把她的这一经历公之于众,也就是公开她的耻辱,是使她再
次受辱。正如《纽约时报》报道强奸案的女事主说她看到(关于她的)
报道,她的反应就仿佛再一次遭到强奸。而在我国,在有些落后地区,
有许多事例表明,陈旧观念对受过性伤害的妇女的再一次伤害,将会
是长期的、持续的、窒息性的。也许图片中这些可怜的姐妹还不具有
现代的“隐私权”意识,不会想到要来告报社。那么我们在编发这一
类图片时,有没有多少为她们所处的环境和今后的日子着想一下呢?
我们完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就如有些报纸已经在做的那样,遮
蔽受害人眼部,或者在她的面部打上马赛克,使她们不可辨认。
请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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