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两会代表注意:《物权法》的被保护对象不认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53:18
云淡水暖
有一天看广东电视台新闻,其中说到广州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在签名,准备“联名上书”,强烈要求修订《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其中见到一个业主对着镜头情绪激烈地讲话,大概意思是按照《物权法草案》的相关条款,开发商可以“略施小计”就将“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共地面及其建筑附属物悉数“卖掉”。
草民有些愕然,在相关的立法“讨论”中,民法学者、专家、泰斗们反复拿出来说的被“保护”对象,就是这些具有私人房屋的业主,相关方面也一再强调《物权法》事关住房等生活资料的“平等保护”,但这些算是小有“物权”的被保护对象怎么如此不感冒呢。
其实,早在2005年,就有报道说“对于广州市白云区华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来说,《物权法》草案的公布让他们感受了从期待过高到彻底失望的过程。”,因为,当小区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业主委员会没有资格出面代表小业主争取权益。(2005年7月12日《中国新闻网》),2005年感到“彻底失望”,2007年要“确保通过”的时候,这个“失望”却并未解决,并且要求澄清的声音更大了。
据央视国际报道,1月21日,北京部分业主委员会建议,各地业主联署向全国人大提出要求,对《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条款应作出修改或规定,明确业主应有的权利。作为响应,广州业主开始进行联署签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呼吁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修改《物权法》(草案)第六章部分条款。
业主们注意的焦点大体分两个方面,第一,业主们注意到,第六章第73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而在相应条款中只确定了草地、道路等的业主共有权益,但一句暧昧的“约定”,又令业主们感到巨大的潜在威胁,有业主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约定”,只不过是为开发商将共有附属设施自行出卖给特定对象,留下一个借口而已。开发商牟利,“特定对象”合法“占有”,吃亏的是公共利益。第二,有律师指出,《物权法草案》自始至终从一审到七审就没有“明确”过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
草民以为,要么是《物权法草案》撰写的学者、专家们都不是“业主”,没有接触过大量的物业方面的现实问题和实际纠纷题;要么就是故意这样制定的。如果是前一个原因,只能够说专家、学者们不食人间烟火,闭门造车,想当然,自以为是。如果是后一个原因,问题就复杂而深刻了。
第一,所谓“平等保护”原则,只不过是一句“美丽”的口号,就像那句被民法学家们引用了无数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一样的虚伪。在利益面前,被诸多明显的、潜在的“规则”保护的,永远是寡头们的利益。在小区各种权属方面,谁是弱者,谁是寡头,一目了然,如果说“不足”、“出错”,为什么牺牲者却是小业主呢?在小业主和寡头之间,有“平等保护”么。
第二,不给与“业主委员会”以“诉讼资格”,实在是一着“高棋”,这就等于说把小业主变成事实上的“一盘散沙”,如果业主们的利益受到侵害,业主委员会没有合法诉讼资格,业主们成为一个个分散的诉讼个体,如果要维权,只能个案“凑合”,而使业主们在合法维权方面,处于“永远”的弱势,开发商、管理商方面则处于“强势”。
据报道,有律师指出,可以“用‘非常激烈’一词来形容《物权法》(草案)在立法过程中的各方利益斗争,…这是其他法律所没碰见过,只有这部法律才能用这个词来形容。”(央视国际)。为什么斗争“非常激烈”,就在于《物权法草案》的撰写者们、“力挺”着们所竭力推销的所谓“平等保护”原则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并且体现出来的却可能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漠视多数人的利益,否则怎么会“斗争”呢。
被民法学者、专家们作为《物权法》“最贴近、最急迫保护”的私人房屋业主们不买账了,应该引起两会代表们的高度关注,据报道,广州方面的人大代表已经将联署带到北京提交到大会,代表们在审议的时候,希望能够倍加注意,倾听业主们的声音,毕竟火星落在他们的脚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