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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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不得公开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2009年12月12日05:32

  山东颁布中小学考试管理新政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王端鹏)今天,省教育厅公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对中小学的各类考试进行严格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规定》中明确指出,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小学不得组织期中考试。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教育部门鼓励采用纸笔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