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长受贿20万获缓刑遭检方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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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2:04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郭辉受贿20万元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通州检察院认为对郭辉量刑过轻,提起抗诉。昨日,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

  郭辉年近50,曾是通州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兼通州区民委主任。

  一审认为

  自首退赃可适用缓刑

  此前,检方指控,郭辉在担任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北京市乾岩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漷县镇开发自住楼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强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009年6月22日,郭辉到通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主动将赃款20万元退缴。

  2010年6月28日,通州区法院认为,郭辉在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并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适用缓刑,故以受贿罪判处郭辉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但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过轻,提起抗诉。

  检方抗诉

  涉案额是立案标准40倍

  在昨日的庭审时,取保候审的郭辉称,2009年,行贿人禹建强涉嫌向通州区区长助理、建设委员会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仇春利与其弟仇秋利行贿270余万案发。自己得知消息后,顶不住压力就去纪委投了案。

  郭辉的辩护人称,郭辉曾将钱带到单位,并想退还给禹,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且他主动自首交代,希望法院能维持原判。

  检方则认为,郭辉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已经是受贿罪立案标准5000元的40倍,而且郭辉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到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直到禹建强案发迫于压力才投案,与主动到案有所区别,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当。

  昨日法庭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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