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动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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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启动资源税改革

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

《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03日   10 版) 

  本报北京6月2日电 (记者李丽辉)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正式启动,自6月1日起,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专家分析认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的纳税人、纳税方式、纳税额计算公式以及减免税情形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需缴纳资源税。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将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实行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