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爷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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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小爷爷(一)

 

        我的小爷爷,沈增奎,男,农历1911年3月6日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左只眼睛残疾。1942年,在鸣鹤场金仙寺参加浙东游击纵队。1943年,在四明山第五支队第一大队任班长,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纵队司令部特务大队连长。1945年,浙东游击纵队北撤后在刘清扬;朱洪山;陈爱忠等同志领导下;坚持在四明山游击斗争。

     解放后在鸣鹤区委工作,任武工队长。解放舟山时任鸣;观二区支前大队长;杜湖乡乡长。

    1952年,慈溪县人民法院,(52年慈刑86号)判决沈增奎以叛变;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劳动改造。但二年中只在县城慈城米厂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54年4月慈溪县人民政府公安局释放案犯通知书中写着:(释放犯沈增奎于1952年因贪污罪被判处徒刑二年,因期满出狱。)

    事实:沈增奎并无叛变行为,叛变罪名不成立。沈增奎在四明山参加永安秘密会议后回家乡隐蔽发展党组织,1946年底,朱洪山同志被害后,他在三北找不到地下党组织,后避往上海,继续寻找党组织,在上海找到组织后,又上四明山继续参加革命工作。下山时候有支手枪藏在草夹棺材底下;后被小孩捉乌龟发现;被伪乡政府取走。当时,沈增奎人早已不在家乡;从未被捕过;根本没有出卖组织和同志;根本没有缴枪之事和叛变行为。这是事实。

     在释放证上只写贪污罪:依此记录也只有(43万5千加上5万旧币)现在人民币共计:48元5角。按当时的中央有明文规定判罪数额依据;事实贪污罪也不能成立。

    事实,还应按当时沈增奎工作职务加以分释,不足此数额。

   1986年,我小奶奶(沈增奎妻子)向法院申诉,被(86)慈法刑申字第26号文件称:“不予采纳。”

   2008年,我根据小爷爷的遗嘱;整理沈增奎的有关资料。向法院再申诉。法院称:“你不符合刑事申诉主体资格,故不予受理。”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小爷爷被定性为“坏分子”。在缺失仁义道德的年代,有谁来看我小爷爷沈增奎?谁来关心照顾生老病死呢?一个抗日英雄没有人知道!1977年,他病危时,他把我叫到床前说:“我相信党和党的组织一定能为他平反的,如果暂不予平反,要我为他向组织反映平反。我死后也要恢复名誉。”并把他的平生和经历告诉了我。我根据他的遗嘱;整理相关资料,但他的平反的事到现在还没有实现。

   疑点: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在1952年2月9日发文(中央关于中小贪污分子分别处分问题的补充指示)中说;“例如五十万以下而情节不严重者(此类人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上下),只须给以警告就可以了。”1952年4月8 日至1954年4月8日期间为什么还把他定性为“贪污罪”。为什么当时的慈溪县人民法院不执行以上文件?难道还有其他文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