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数银行收取“点钞费”几大违法和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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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数银行收取“点钞费”几大违法和不合理之处

(2010-06-04 11:16:04)转载 标签: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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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律师随笔

列数银行收取“点钞费”几大违法和不合理之处

    第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以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时,不分大额小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银行对小额人民币存款收取“点钞费”,实质是对小额人民币的“歧视”,是不愿意收取小额人民币的表现,是变相的拒收。

第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应无条件等价流通,禁止任何妨碍人民币流通行为的发生。银行对小额人民币存款收取“点钞费”,客观上阻碍了小额人民币的流通,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第三,违反了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约定。首先,大多数储户在银行开户时,银行收取“点钞费”的规定并未出台。储户在银行开户存款,实质是与银行建立了一种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合同当事方,任何一方无权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银行未经储户同意,擅自收取“点钞费”,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即使有的银行在储户开户时,其出具的格式合同中载明了存取款事宜应遵守银行规定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也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银行的上述条款,完全是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加重储户责任、排除储户合法权利,是强加给储户的不平等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因此,应属无效。

第四,目前各银行征收“点钞费”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是由发改委和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低,因此,银行以该依据为由征收“点钞费”值得商榷。

第五,除去特定单位如公交公司外,真正在现实生活中拿着大量硬币和小额零钱去银行存款的,都是社会的底层人员,对于他们来说,生活本来就是艰辛的,也许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他们才能积累那么一点硬币和零钱的“家当”,但当他们满心欢喜去银行存钱的时候,却被告知还要征收“零钞清点费”,这对他们来说,是何等的打击和委屈。我们的社会不仅需要发展,更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关怀和帮助。如果整个社会表现出来的特征是不断的“嫌贫爱富”,那我们的社会又怎么能保持和谐呢。

因此,对于这些关系百姓民生,关系千千万万人利益的事情,不应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而应由整个社会共同决定。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银行大多数都已经商业化,但垄断的特征仍十分明显,竞争仍不够充分,储户和银行的地位仍十分不平等,因此,我们不仅需要银行业的发展,也需要对银行的制约和监督,不能说他们想怎么着就可以怎么着,尤其在涉及我们普通老百姓切身权益的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