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市进场费收取的整理和讨论,期待深入![超市联盟大家园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09:27:39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关系,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互惠互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货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本办法所称进货交易是指零售商通过购销、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时,与供应商发生的相关交易关系。
  第四条 各地价格、公安、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协同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条 鼓励零售商、供应商树立和强化品牌意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
  第六条 零售商、供应商进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法经济利益。
  第七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进货交易中应当互相保守商业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双方应当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包装方式、运送方式、验收标准、退换货条件、货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缺货责任、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如需变更,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第九条 鼓励零售商、供应商采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采用一方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条 进货交易中需通知对方的事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单方公告方式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零售商供货,所供的商品应当是合格、安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国家对商品有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对特定物品,供应商应向零售商提供原产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地证明,零售商应标明商品的真实产地或来源地。
  零售商不得销售违反上款规定的商品。零售商发现商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对所供商品,应当提供检验证明;所供商品属法定检验检疫进口商品的,供应商还应当向零售商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零售商对检验证明提出异议,重新检验商品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送交经过资质认定的专门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以该机构合法收费凭证为据。经检验,商品合格的,零售商承担检验费用;商品不合格的,供应商承担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零售商应当建立合理高效的进货验收制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查验商品的质量和有关标识,建立进货商品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商品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未有强制性标准的,可以参照相关推荐性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由于零售商的原因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损耗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十五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六条 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合理分担。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且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30日。
  零售商以直接扣减货款的方式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向供应商提供扣款账单各项明细数据,并经供应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扣减。
  第十七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
  第十九条 供应商派出人员在零售商的经营场所提供促销服务的,供应商与零售商应当订立合同,就派出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资支付、人员管理及相关费用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的派出人员从事与供应商所供商品无关的其他工作,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管理或处理紧急情况的工作;
  (二)向消费者提供统一的咨询和帮助;
  (三)合同另有约定,且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
  (二)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三)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
  (四)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
  (五)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保证正常使用,却要求其再行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六)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的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七)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八)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为由收取的费用;
  (九)未提供相应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十)为弥补自身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积压变质、丢失缺损等损失收取的费用;
  (十一)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零售商不得有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要求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销售价格;
  (二)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要求供应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零售商供货;
  (三)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无正当理由限制供应商向特定零售商供货;
  (四)以处以罚款或加重其他责任相要挟,要求供应商不得向其他零售商提供更优惠的商品供货价格。
  第二十二条 零售商在进货、退货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
  (一)供应商供货后,零售商没有正当理由,要求供应商降低商品进货价格;
  (二)无正当理由,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名义向供应商退货;
  (三)商品促销期间低价大量进货,促销期过后,无正当理由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四)因零售商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或过期,而要求供应商接受退货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零售商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禁止有关人员在商品采购、销售过程中实施贿赂行为。
  未经司法机关判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有关人员向己方有关人员实施贿赂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连锁零售商开设新店的,现有店铺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连锁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连锁零售商有权自主选择现有店铺供应商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现有店铺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第二十五条 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本办法所称快速消费品是指消费者消耗较快、需要不断重复购买的产品,包括食品、饮料、酒类、个人卫生用品、烟草等日常用品。
  第二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二十七条 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迟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二十九条 零售商不得因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或供应商的商品未达到指定销售额为由拖欠货款。
  第三十条 零售商、供应商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 合同提前解除或到期不再续约的,已售出商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磋商机制,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加强沟通,和谐合作,共同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第三十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并可通告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零售商、供应商所在地的价格、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接受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罚;如发现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将举报情况转送有关部门查处。
  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价格、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个人意见:现在零售商和厂商之间一直存在这对矛盾,如何协调还是值得讨论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26 17:56:07编辑过]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新品 小大  3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超市微软
等级:管理员 帖子:5501 积分:7309 威望:10 精华:49 注册:2004-6-21 19:21:00    Post By:2006-5-27 19:28:00

谢谢sun_edp很好的提议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这个应该还是能起不少规范作用的.

矛盾应该是可以化解的.

如果大家都太注重自己的利益就必然会有矛盾,如果反过来想一下别人的利益就会合作得很愉快。

例如:供应商应该考虑,只有和超市合作得越好,才能销售越多,销售越多带来的利润才会越多。

同样:超市应该考虑,只有和供应商合作得好,才会得到供应商更多支持;开发一个供应商也不容易的,特别是新开的超市更是这样子。

对于某些超市压榨供应商,拖欠货款,这也只是小部分人,绝大多数超市还是很讲信用的。商业就是靠信用求发展!



人才输出、培训、咨询、VIP会员、广告、加盟合作

请联系超市168站长13476860929 朱先生 QQ:6021581  

-----------------------------------------------

http://www.chaoshi168.com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丫丫 小大  4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普通职员 帖子:1 积分:8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5-31 11:40:00    Post By:2006-5-31 11:43:00

请问有没有其它超市的进场费标准呀?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新品 小大  5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超市微软
等级:管理员 帖子:5501 积分:7309 威望:10 精华:49 注册:2004-6-21 19:21:00 超市“进场费”征税   Post By:2006-6-5 17:26:00

一件商品要摆上超市的货架上需要付出多大代价?来自海口某知名超市进场费用显示:赞助费:6000元/年;品种条码:400元/个;商场月活动赞助:500元/月;专架:300元/个以上;堆头架:800元/个以上;

公关费用:每月请采购经理吃饭、塞红包等。据报道,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公司收取的进场费甚至已经成为超市全年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10月25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征收营业税。



人才输出、培训、咨询、VIP会员、广告、加盟合作

请联系超市168站长13476860929 朱先生 QQ:6021581  

-----------------------------------------------

http://www.chaoshi168.com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新品 小大  6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超市微软
等级:管理员 帖子:5501 积分:7309 威望:10 精华:49 注册:2004-6-21 19:21:00 沃尔玛:我们决不收进场费   Post By:2006-6-5 17:32:00

供应商两次为之鼓掌

来自全国各地的供应商们把整个沃尔玛采购发布会现场挤得满满当当的。令人遗憾的是,除了一大堆关于山姆会员店的介绍之外,供应商们并没有听到任何具体采购计划的发布。然而,在沃尔玛高层回答听众关于是否收取进场费问题时,沃尔玛中国高级商品总监艾文纳坚定的“NO”的回答,被听众们报以两次长时间的掌声。
艾文纳说,虽然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沃尔玛坚决不收取任何进场费,也没有乱七八糟的对头费、促销费、店庆费等。艾说,如果沃尔玛收取进场费,供应商就会在商品价格中加入进场费的成本,最终导致商品价格上升。这不符合沃尔玛坚持的“天天平价”原则。沃尔玛一向把供应商当作合作伙伴,而且对大小供应商坚持统一的政策,以便使双方得到双赢。
据介绍,沃尔玛在每个有分店的地区都有自己的采购队伍,主要负责食品方面的采购,一般会选当地最好的供应商。而在非食品方面,会作全国性的统一采购。而艾本人就是负责全国采购的。但是,他也提醒供应商,沃尔玛采购不只看质量,也很注重价格。沃尔玛永远需要最低价格的优质商品,尤其是购物广场店的商品采购。此外,沃尔玛对在中国采购的商品还有包装的要求,其原则是希望包装的成本降到最低。
此外,沃尔玛对自由品牌(MENBER'S MART)商品的供货商的要求会更高,尤其是质量方面,沃尔玛会专门请国际认证质检公司进行质量检测。而沃尔玛会通过经常更换货物品种来挑起顾客购物的采购兴趣,这对很多供应商意味着不断出现的机会。
虽然沃尔玛声称不收进场费,并且在结账方面也很规范。但有业内人士透露,对于一些中小供应商来说,沃尔玛一些规定也常常让人吃不消。比如,供应商给沃尔玛的第一批货都是按照一个极低的折扣甚至免费提供的,以用于沃尔玛的打折。
据艾文纳透露,去年沃尔玛经过全球采购部从中国采购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总额达到100亿美元,而今年预计将超过120亿美元,明年这一数字会更高。



人才输出、培训、咨询、VIP会员、广告、加盟合作

请联系超市168站长13476860929 朱先生 QQ:6021581  

-----------------------------------------------

http://www.chaoshi168.com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新品 小大  7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超市微软
等级:管理员 帖子:5501 积分:7309 威望:10 精华:49 注册:2004-6-21 19:21:00 6月1日起 广东超市收条码进场费可罚3万   Post By:2006-6-5 17:37:00

2005年6月1日起,广东省将对商场、超市等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进行处罚,最高罚款3万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贯会上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今年3月1日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违规收取进店费者,最高可罚款30000元。

  但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一些供货商了解到,目前以条码名义收取进场费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有的一年就要向商场交高达180万元的“进场费”。一家不愿意透露品牌名的广州某家知名饮料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该公司产品在广东省内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均有出售,一个新产品要进入商场超市,最高要收取15万元的进场费。

  对此,广州市质监局副局长陈树新明确表示,自《办法》实施后至5月31日这段时间,政府部门先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但从6月1日起,广州市质监局将对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规定的五大类十一小类产品。广东省质监局法规处有关人士也表示,如果商场、超市依旧还我行我素,如果经过两次教育还未改正的话,行政主管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最高处罚30000元。

  针对不少有毒食品流向市场追溯源头难的问题,同时散装食品流向监管难的问题,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广东省正在进一步完善商码条码系统体系,届时可能通过条码跟踪源头。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食品条码的普及率仅50%,药品企业的条码普及率虽然达80%,但目前直接进入药房的药品几乎没有标明条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5 17:37:41编辑过]

人才输出、培训、咨询、VIP会员、广告、加盟合作

请联系超市168站长13476860929 朱先生 QQ:6021581  

-----------------------------------------------

http://www.chaoshi168.com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新品 小大  8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超市微软
等级:管理员 帖子:5501 积分:7309 威望:10 精华:49 注册:2004-6-21 19:21:00 广东某超市收取食品企业进场费的标准.   Post By:2006-6-5 17:44:00

廖经理是某食品企业的销售经理,负责开拓广东新市场,两年下来,业绩平平,业绩不理想是因为大卖场和连锁超市没有进入,只是通过经销商的网络铺开一些中小型超市和社区小店。

在广东市场,大卖场和连锁超市销售份额已经占据了城市零售市场的半壁江山。廖经理经过两年的市场开拓,其品牌在市场上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但在广州和深圳,廖经理却一直没能将自己的产品搬进大卖场。

某知名超市报给廖经理的进店收费标准为:

咨询服务费:2002年是全年含税进货金额的1%,分别于6月、9月和12月份结账时扣除;

无条件扣款:第一年扣掉货款数的4.5%、第二年扣掉货款的2.4%;

无条件折扣:全年含税进货全额的3.5%,每月从货款中扣除;

有条件折扣:全年不含税总进货额≥70万元时,扣全年含税进货金额的0.5%;全年含税进货金额≥100万元时,扣全年含税进货金额的1%;

配货费:每店提取3%;

进场费:每店收取15万元,新品交付时缴纳;

条码费:每个品种收费1000元;

新品上柜费:每店收取1500元;

节庆费:1000元/店次,分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和圣诞共5次;

店庆费:1500元/店次,分国际店庆、中华店庆两次;

商场海报费:2500元/店次,每年至少一次;

商场促销堆头费:1500元/店次,每年三次;

全国推荐产品服务费:含税进货金额的1%,每月账扣;

老店翻新费:7500元/店,由店铺所在地供货商承担;

新店开办费:2万元/店,由新开店铺所在地供货商承担;

违约金:各店只能按合同规定销售X+1个产品,合同外增加或调换一个单品,终止合同并罚款5000元;

以上所列金额全部都是无税账,供货商还需替超市为这些费用缴纳增值税。

一年各项费用加起来要交30多万元,而到底一年能有多少销量,廖经理心里没有一点底,主要担心进入大卖场后费用太高,而发生严重亏损,甚至被“末位淘汰”,所以产品迟迟没有进场。



人才输出、培训、咨询、VIP会员、广告、加盟合作

请联系超市168站长13476860929 朱先生 QQ:6021581  

-----------------------------------------------

http://www.chaoshi168.com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xxx家居 小大  9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普通职员 帖子:6 积分:14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6-27 10:59:00    Post By:2006-6-27 11:13:00

各位老前辈:

我们的家居超市刚刚起步,我们也是初次接触采购这个工作,没有供应商的引进方面的经验。困难重重啊!各位前辈帮帮忙啦!指点一下啦!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永叹乐章 小大  10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普通职员 帖子:1 积分:7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7-14 19:33:00    Post By:2006-7-14 19:45:00

我是新人.希望各位多多指教.我很想学到一些关于超市的相关知识.不知有没有人可以教教我...


兄弟货架-生鲜货架  安徽某繁华地段7000平商超因投资商原因急转,联系电话:13857711402 金女士 支持(0) 中立(0) 反对(0)  RSS2.0  Xhtml无图版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2004 - 2010 chaoshi168.Com 开店、培训、人才猎头、VIP会员服务咨询电话:027-86839642 /86839303
客服1: 客服2: 客服3: 客服4:    
页面执行时间 0.14063 秒, 2 次数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