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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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8-24 09:45:00 ]    作者:刘双    编辑:studa090420     -
  论文关键词:国策;概念;法律;宪法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人们理所当然地把国策与宪法或政党的政策等同,事实上,国策是宪法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们倡导法治、建设宪政的今天,国策的混乱现实无疑是建设宪政文明的一大障碍。因之,弄清国策的概念、探讨国策的原理、理顺国策与宪法的关系,是研究宪政者不可绕过的话题。 

  在中国,国策似乎既不是纯粹意义的政策,也非绝对意义上的法律,因为人们习惯于把许多政策称为国策,而在实质上,它是宪法规范的一种。这种尴尬的处境,导致理论界对国策理解的混乱。我们浏览一下国内学者对国策下的定义就可以窥其一斑,如:“国家的基本政策是指一个国家管理和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与大政方针,国家基本政策从本质与方向上规范着国家与社会。”显然,在政治学界国策似乎耸然于宪法之上,也是这种尴尬的局面,使得宪法学界很少有人花费心思去关注国策的概念。让人诧异的是,尽管我们不能从宪法文本里找到国策的字眼,但民间国策的称呼却铺天盖地,如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社会保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一、国策分析 
   
  国策的英文表达为:basis policy of state or nation-al policy。译成汉语为:国家的基本政策或全国性政策。这一表达与国策在汉语词典的解释几乎相同,“国策是一国的基本政策”。由此看来,国策就是一国基本政策的简称。而且这种理解在学界的理论概念中得到证实,如,有学者认为,政策从政治层面上划分,可以分为地域性政策、国策;从政治地位上划分,也分为原政策或国策、从属性政策或辅助性政策。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策与政策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所以,厘清国策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是准确界定国策概念的充分条件。 
   
  (一)国策的族群概念辨析 
  概念是分类的标签,之所以是标签是因为概念包含了本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征,所以,我们分析归纳界定一概念时必须把它与类似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1.国策与政策 
  无论是语言学还是政治学,都认为国策与政策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那么我们分析国策概念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弄清政策是什么。 
  《牛津英语辞典》是这样界定政策的:“它是政府、政党、统治者和政治家等采取的或追求的一系列行动;所采取的任何有价值的行动系列”。而美国的政治学家伍德罗·威尔逊则认为:“政策是政治家及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而国内学者对政策又下了另外一种定义,“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的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行为准则。” 
  看来,牛津辞典给政策下的定义最抽象最广泛。而伍德罗威尔逊的概念次之,可能是源于美国的立法体制,他把政策和法律合而为一。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定义和中国的现实最符合,因为这一概念把法律和政策从制定主体和政策目的角度区分开来。 
  (1)国策与政策的共同点。尽管政策与国策的概念各有侧重,但都指出了政策所具有的共同特征:第一,制定政策的主体是权力机关,在美国表现为立法机关,在中国表现为政府、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第二,政策和国策都由一系列步骤组成的行为准则。第三,二者都有一定目标取向。第四,政策和国策都具有时空性。正是源于国策与政策有这些相同之处,有学者认为国策是政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国策之所以在词典里和世界各国的政治理论界有不同的解释,原因在于千变万化的立法体制。不同的立法体制有不同的立法权分配形式,其制定法律的效力范围也存在差异性。按国内学者的国策概念,国策是政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进一步推论,国策作为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立法机关不应给予过多关注,因为政策只是行政机关、政治团体、政党等为解决社会的特定问题而采取的政治行为,如果立法机关过于关注社会的具体问题不但形成立法权对行政权和其他社会权利的僭越,而且会导致立法秩序的混乱。 
  (2)国策与政策的不同点。国策是一国的基本政策,与政策的区别在于“基本”。在汉语词典里,“基本”有根本、主要的、总体上三种解释。所以,国策相对于政策而言,应有以下不同之处,第一,国策解决的社会问题应是根本的社会问题;第二,国策的制定主体应是级别最高的权力主体;第三,国策的效力范围应是一国主权所辖范围;第四,国策的效力时间比政策更长,时间的长度界限应以所调整的根本社会问题得到解决为限。由此看来,国策不应当是纯粹意义的政策。 
  2.国策与法律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策是不是法律应因不同国家的立法体制而定,在美国,除了立法主体之外,其他国家权力机关或政治团体无权制定政策,而在中国,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包括立法机关,但是除立法机关之外的其他权力机关和政治团体如政党等都有巨大的政策制定权。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中国不能把政策与法律混为一谈,应该严格划分他们的界限,否则可能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政策与法律的理论区别如下表: 
  可以看出,政策与法律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行为,所以我们不能忽视政策与法律的区别把它们混为一谈。同样国策作为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把其称为法律。尽管政治学界不假思索地把法律化约为政策的一种,但是在我们为法治摇旗呐喊的今天不应该去盲目苟同。考究某一项政策是不是法律,应当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体现的意志、表现形式四项标准进行衡量。同样,国策也不例外。 
   
  (二)国策是政策还是法律——以计划生育国策为例 
  通过以上分析,国策具有政策的特征,又非纯粹意义的政策;国策似乎具备法律的特质,但与严格意义的法律不相符。正是这种尴尬的地位,法学界和政治学界都想争夺这个地盘。国策到底是政策还是法律,应当通过案例来证明。 
  案例: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分析 
  计划生育国策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人口问题分不开,人口问题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首要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全民素质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也关系到世界和平与发展。 
  我们可以从计划生育国策的形成模式上看国策的制定程序、主体及形式特征。第一步:1945年11月卫生部发出579号通知规定:“避孕节育一律不加限制。”第二步:刘少奇主持节制生育座谈会说:“党是赞成节育的……。”第一次把计划生育提到了党的重大政策高度;第三阶段:从1956年到1980年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其重要性。第四阶段:198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是极为重要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五阶段: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正式通过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决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计划生育国策具有明显的法律性。首先,计划生育国策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是立国、强国之基础,该国策是关乎全局的战略政策;其次,在程序上,计划生育政策由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属于立法程序;再次,计划生育国策既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其制定主体在形式上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立法主体;第四,在形式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被写进宪法,说明它是宪法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宪法中的基本国策规范都和计划生育国策的战略地位、形成模式相同或相似。毫无疑问,国策不仅具有法的性质,而且是根本法的性质。所以基本国策不是政策,是法律规范,而且是宪法规范的一种。 
   
  二、本文的国策概念 
   
  (一)实质上,“国”与“政”之别 
  笔者认为国策与政策的区别只有一字之差,即“国”与“政”的替换。从政策与法律的区别来看,用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来形容这种变化并不为过。人们之所以把“国”和“政”进行习惯性的偷梁换柱,是因为政策上升到宪法的地位已具备法的性质,而且是根本法的性质;同时,“国”与“政”之别,意在强调这一政策是国家的、人民的,而非行政机关或政党的。另外,行政机关或者政党政治团体的政策意志转而成为人民的意志或者国家的意志,制定国策的行政主体转而成为实质意义的立法主体。可以看出国策是中国宪法的成长模式的既定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说国策属于中特理论的概念而不具备世界的普遍性。 
   
  (二)内容上,解决社会问题的权宜之策 
  从内容上来审视国策,它是一国的基本政策,那么应具备政策的特征且又不能等于政策。政策解决社会特定问题,具有时空性、权宜性。这类社会特定问题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同样它们都会求助于不同的权宜之策来解决,而当这种权宜之策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时,我们就可以把其称之为国策,这是有实无名的国策。所以,从内容上来界定国策概念时,国策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宪法现象,具有世界性。例如日本宪法由于历史的特定原因在序言和第九条中规定:永远放弃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战争力量;韩国宪法根据本国的国民素质而规定:国家保证继续教育的义务;朝鲜宪法根据本国的国情详细规定了本国的经济制度;丹麦王国根据本国的宗教信仰传统,在宪法第二章的第六条规定:国王必须信奉福音路德教……。 
  更具体点说,国策一般集中表现在对国家的经济、社会问题的规范管理上,比如经济、教育、宗教、及其它带有较强民族特色的社会问题。国家的政权的运作秩序、外交政策、宪法理论原则很少以国策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形式上,宪法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政策只有是国家的、基本的才能称之为国策,而政策只有上升到宪法的地位才能体现出这些特征。所以,是否通过宪法规范体现出来是国策的形式标准。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有,宪法序言中规定“坚持改革开放,……”;总纲第4条规定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制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第31条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24条规定的教育制度;第25条的计划生育制度;第26条的环境保护制度等都属于基本国策规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国策是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的、长远的、共同的利益而制定的,以便解决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具有重大战略性的社会问题,并通过宪法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基本政策。本质上,国策是依据本国的特殊国情,通过宪法规范调控特定社会问题的权宜之策,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方法。 
   
  三、国策的基本特征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国策具有以下特征。 
   
  (一)战略性 
  战略性指基本国策问题,在整个政策问题系统以及整个国家发展中具有关乎全局的战略地位。解决该社会问题是立国、强国之基础。否则,迟早会国将不国。即言之,实行不实行某项国策对一国而言意义至关存亡兴衰。例如,发展教育这项基本国策。当今世界的竞争主要是人才和技术所主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而培养优秀人才并推动科技进步,只能依赖于发展教育。所以,教育在当今世界各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战后日本、西德之所以能在短短20年间,从战争废墟一跃而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主要原因是实行“先教后富”的国策。 
  (二)长期性 
  长期性是指国策问题的存在、发生作用的时间相对于其他政策而言是长期的。国策所解决的社会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即使经过一段时期得到解决,但从长远来看仍需加以重视,丝毫不能松懈,否则,立即会出现反复。例如,计划生育国策,其作用时间是长期的,因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长成千万,不可能在十年、八年就解决得了。即使经过三、四十年解决了,但仍然要实行计划生育,否则人口会猛增。 
   
  (三)超阶级性 
  一方面,国策是国家的、人民的,而非某一政党或政府的。即使政党政策是国策的依据或前提,但一旦进入宪法,就超越政党意志的圈子,成为全体人民的意志,并要求全国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都必须严格执行。另一方面,指基本国策作为政策的一种,虽然本质上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为统治阶级服务,但就基本国策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本身而言不具有阶级性,纯系社会性问题。它意在维护和发展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绝非狭义的阶级利益。例如对外开放国策,在当今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国际化的趋势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自我封闭于世界之外,闭关锁国只能造成更为落后的结果。对外开放是解决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这一社会问题的策略性方法。其他,如环境、人口、教育等基本国策,这些基本国策解决的社会问题都是社会性的,本身不具有阶级性。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