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家背后的权力场(中国青年报 20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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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根据有关部门决定,吴砚田从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亦为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一个企业,两块牌子——记者注。)总经理任上退休。此前,作为全国劳模、人大代表,吴砚田在这家企业里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在其管理的工厂里,由于加班、罚款、克扣工资等现象引起过本报关注(参见2002年4月25日本报《泣血的呼唤——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侵犯职工权利事件调查》)。而在当地关系结成的怪圈里,一些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职工付出了血泪代价:举报他的人,被关进监狱792天,一位女工被公司领导“双规”了42天,为工人代理诉讼的律师也受到了处分。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又为什么会发生?为此,本报记者进行了长达4年的跟踪调查,试图进一步揭示围绕这位人大代表的谜团。
一个举报人的命运
刘晓灵,今年57岁,曾任这家企业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1991年,他开始向纪检、检察机关检举吴砚田的问题。当时,刘晓灵在真实署名的举报信里,提到吴砚田非法持有枪支等情节。
回忆当时情景,刘晓灵说,有关部门没有调查,但消息很快传到吴砚田那里,自己家里开始遭遇威胁恐吓,多次接到匿名电话,有人扬言“不撤掉举报,就杀了你的女儿”。一向疼爱女儿的刘晓灵只好将女儿送往外地,下决心继续与吴砚田进行斗争。
1992年8月20日和9月2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找刘晓灵谈话,告诉他检举吴砚田的内容“不能确认”。但他依然没有动摇,反而坚定了继续反映情况的意志。他没有意料到的是,厄运正在等着他。
刘晓灵先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厂籍、经济上多次受审查,而他坚信自己是清白的,多次审查的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刘晓灵想,吴砚田此时是石家庄市人大代表,这些举报内容应引起石家庄市人大的重视。为此,1993年3月,石家庄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刘晓灵来到代表驻地,散发了自己的举报材料。
1993年深秋,灾难降临了。刘晓灵回忆说,自己检举了吴砚田的夫人公费外出旅游,没有想到的是,吴砚田的夫人不是一个人去的,而是陪同当时的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夫人一起去的。无意间,他一头撞进了程维高、吴砚田等人的关系网。
1993年10月20日,石家庄市郊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刘晓灵提起公诉。11月,中央纪委调查组来河北,刘晓灵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了情况。随后,这一情况被反馈给河北省委,刘晓灵很快受到了“严厉惩治”。12月3日,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晓灵有期徒刑4年。当日,刘被执行逮捕。随即,刘晓灵提出上诉,认为这是“一起残酷迫害举报人的冤案”。对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没有作出终审判决。
这时,吴砚田写了一封信,交到程维高面前。信中强调说“据了解,此案久拖不结的原因是刘的家属托人四下活动为其说情。由于此案久拖不结,使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现在诬告企业家的案件不少,而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许多企业家纷纷打电话询问和关心,表示对本人的支持,我们坚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1994年6月27日,程维高作出批示:“省高院×××同志,如来信属实,请督促石家庄市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1994年7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晓灵的上诉,终审判决刘晓灵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2月2日,刘晓灵被刑满释放,因“表现良好”,他被减刑一年零十个月,但他依然在监狱里待了792天。
因为举报吴砚田,刘晓灵身心受到了重创,“如果人生再有一次选择,我绝对不告他了,他们的势力太大了,得罪不起啊”。出狱后的刘晓灵,主要精力不再是告吴砚田,而是为自己申诉,讨一个清白。
2002年6月,一天,他在家休息,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他第二天下午到一个部队招待所。他到了以后,才知道这里是中央纪委专案组。办案人员询问了他的情况,了解吴砚田、程维高两人的妻子公款外出旅游的问题。此时,刘晓灵才“恍然大悟”,自己举报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遭遇。
2003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刘晓灵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提审。2003年3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刘晓灵无罪”。2003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刘晓灵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9188万元”。作出赔偿决定的44天前,中央纪委公布了开除程维高党籍、撤销其正省级待遇的决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晓灵署名检举吴砚田,“虽有失实,但确属事出有因,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让刘晓灵惊奇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晓灵检举吴砚田的事实进行了司法调查,刘晓灵认为吴砚田在德国购买了一支手枪,法院查明,吴砚田确实在德国枪械商店看过手枪,虽未购买,但吴砚田“有双管猎枪和小口径步枪各一支并曾保管过‘五四’手枪一支”。
刘晓灵想不明白,吴砚田曾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作为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总经理,他拿着“五四”手枪、小口径步枪、双管猎枪究竟要干什么呢?
其实,作为一个人大代表,吴砚田的“个人喜好”远不只这些。
一个人大代表的特权
吴砚田曾担任过第八届河北省人大代表,第八、九届石家庄市人大代表。刘晓灵在石家庄市人代会上散发材料之后,吴砚田没有当选第九届河北省人大代表,却在程维高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成为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此时,作为集体企业,一些职工开始不满吴砚田随意罚款、加班等一些“蛮横作风”,有的职工因为完不成销售任务,曾经被吴砚田勒令“罚站”、“不得回家”,甚至举着“白牌子”在各车间“游街示众”。记者在多次调查过程中,这一情况得到了当事人和30多名目击者证实。有些职工提出离开这家企业,吴砚田的基本做法是“扣档案、收房子”。即不但将档案扣下,还要将已经通过“房改”进行产权明晰的住房收回。应该说,这一办法对职工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家中央媒体在人大会议期间曾刊登对吴砚田的专访《心系群众,不辱使命》,称他经常以人大代表身份到法院视察,并且为了不让“国有资产流失”,他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收回职工住房”的举动,为法院判案提供依据。
实际情况是,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受理了职工的劳动纠纷诉状后,吴砚田联合5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案,要求国家机关对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答复。随后,吴砚田将国家有关机关给予他的个人答复递交基层法院,以此影响办案。
此前,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成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的“重点保护单位”。
这时,一位敢于为职工代理诉讼的律师出现了,她叫刘秀珍,是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专职维权干部,退休后担任了专职律师。她的出现,使吴砚田感受到压力和威胁,不得不再次发挥其在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给这位律师以颜色。
一个律师的抗争
刘秀珍,今年70岁,当过兵,做过机关干部,1979年到1991年期间,在石家庄市总工会工作。1991年退休后,她干起了专门为职工代理劳动诉讼的工作,被人称为“工人律师”。在周围人眼里,这个本该颐养天年的老人,有着一身正气和“闲不住”的性格。1997年11月,一个叫苑建恒的普通工人出现在她的面前,也为她此后坎坷的律师生涯埋下了伏笔。
当时,鸣鹿公司安排苑建恒春节加班,性格耿直的老苑随后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甚至做好了“不在这里干了”的准备。不料,这一要求惹怒了吴砚田,在解除苑建恒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要苑“退回住房”。刘秀珍代理了苑建恒的诉讼,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也认为房子问题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判定苑建恒胜诉。
很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苑建恒被赶出家门。看到一名工人因为主张自己的劳动权利而落到了无家可归的地步,刘秀珍心里不是滋味。
此后,署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砚田”的告状信,出现在各级司法部门,要求对律师刘秀珍“进行处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的职工告诉刘秀珍“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此时,刘秀珍也发现自己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出现了“异常情况”,她不得不离开这家律师事务所,转到离家较远的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危急时刻,她给中共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总工会、司法局写信,要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000年12月31日,新的一年即将来临的时候,刘秀珍刺破了自己的手指,蘸着自己的鲜血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血书”,替苑建恒申诉。由于不断听到吴砚田要“教训”自己的消息,2001年4月,刘秀珍干脆给吴砚田写了一封信,摘录了《宪法》、《劳动法》相关条文。她坚持认为“厂子再大,也没有国家的法律大;工人再小,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刘秀珍站到了与吴砚田斗争的第一线,此后,她的处境更艰难了。
2001年4月16日,吴砚田以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名义致函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请求“依法约束、监管个别律师非法行为”。函中要求该市人大常委会“约束管束”刘秀珍。随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将函件转给该市司法局,这是一个主管律师行业的政府部门,他们按照“投诉”进行了调查,认为刘秀珍“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律师业务活动”,因此,没有对刘秀珍进行处理。
2002年5月9日,一封写给河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河北省律师协会的信,要求对刘秀珍“进行严肃处理”,否则“将是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署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砚田。随后,刘秀珍得知,河北省有关部门放出话来:“一定要找到刘秀珍的问题”。
此后,刘秀珍接到了《河北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决定书》(冀律协处字“2002”第一号),认定刘秀珍在代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职工劳动诉讼案件中,在法庭陈述时提到了“黄世仁”、“杨白劳”,是“在执业中使用污辱性语言,与律师应珍视和维护执业声誉基本准则相悖”,因此,该会作出决定,给予刘秀珍“训诫处分”。随即,有关官员对刘秀珍进行了“态度十分严厉”的谈话。为此,2003年第2期《河北律师工作简报》也批评了刘秀珍。
这年,河北省司法厅律管处在年检注册时,收缴了刘秀珍的律师执业证书。此后两年间,刘秀珍被剥夺了律师资格。她再次代表职工出现在法庭上,只能以“市总工会退休干部”名义。刘秀珍在给有关部门的说明中表示:“我今年已进入古稀之年,是一名执业22年的老年律师,执业以来,十分重视律师的声誉、诚信,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弱势群体服务,主要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她坚信“志为弱者讨公道,誓与腐败斗到底”的选择没有错。
2005年5月15日,刘秀珍终于领到了失去两年之久的《律师执业证书》,不禁百感交集。“我对法律的态度是,健康虽可贵,生命价更高,若为正义故,两者皆可抛。”刘秀珍以此勉励自己。
面对吴砚田和他编织的权力网,一个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律师尚且如此,对于一些维护自身权利的普通工人而言,处境就更加艰难了。
一个被“双规”的女工
焦艳霞,34岁,1990年参加工作,一直对这家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后来,她被派往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成都办事处工作。2001年的一场变故彻底改变了她的生活。
她回忆说,2001年9月29日早晨,公司两位工作人员来到她的住处,说:“你完成任务不好,领导让你和我们一起回去。”随后,3个人从成都双流机场坐飞机到北京,再转乘公交车回到了石家庄。
下车后,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刘广振将她的手机收走,宣布她经手的一批货“丢了”,要她把情况“说清楚,写出来”。当晚,就派两个人看着她。焦艳霞没想到,从这时起,她失去人身自由长达42天。以后的日子里,公司派了5名女工每天24小时轮流看着她。上厕所、吃饭、睡觉都有人监视,不允许向外打电话。
焦艳霞回忆,最初半个月,是每天写“丢失经过”,逼迫她承认“货丢失责任在我”、“我自愿赔偿”。后来,她才知道,在自己失去自由期间,她的爱人于建波受到“株连”,也被公司关押了19天。
被关押42天之后,公司突然有人告诉她:“厂里对你不错,现在天气也冷了,你身体也不好,回家去吧。”
就这样,她“不明不白地恢复了自由”。
此后,她多次到公司,但门卫已经不再准许她进门。随后,她开始向司法机关反映自己被限制自由的情况,此前,公司已经先行一步,向司法机关控告她“丢失服装”,要求她“赔偿损失”。
2005年年底,她接到了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通知,公司控告她丢失服装一案“不予立案”。这个结论已经表明了她的无辜和清白。
她控告公司“非法拘禁”一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立案侦查,并被公安部进行督办,焦艳霞的遭遇受到了重视。为此,石家庄市新华区政法委召开了有区人大、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参与的听证会。但由于涉及吴砚田及其所属企业,最终没有了下文。
记者曾当面询问当事人刘广振,刘承认限制了焦艳霞的人身自由,但是经过了当时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原石家庄市经委纪委的同意。记者在石家庄市纪委采访时得知,根据管辖权限,所谓的石家庄市经委纪委,没有权力批准“双规”,所谓“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是针对党政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纪律检查手段,只有中央、省、市级以上纪委才有权批准,具有集体企业工人身份的焦艳霞被“双规”,石家庄市纪委及上级纪委毫不知情。
知情人透露,所谓石家庄市经委纪委的批准,是在焦艳霞不断上告,要求追究刘广振等人法律责任之后,有人刻意“补上”的“挡箭牌”。虽然此举违反党纪国法,但直到今天,也没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个老工人的期盼
苑建恒,56岁,1968年参加工作,在这家企业工作了30年。1997年11月,他认识了“工人律师”刘秀珍,得知了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不能克扣工人工资、加班要发给劳动报酬等法律知识。1997年12月25日,他到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自己被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没想到,此举得罪了吴砚田,苑建恒后来回忆说“自己捅了马蜂窝”。
此后,这一劳动争议进入了诉讼阶段,在新华区法院一审支持苑建恒的请求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让苑建恒将住房“退还”。1999年11月7日,正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苑建恒没有料到,家里的家具、财物被清理一空,拉到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的车库里,一夜之间,自己失去了居住了15年的住房。
苑建恒的遭遇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院致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核查。2001年2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此前后,吴砚田不止一次以“全国人大代表”名义致函有关部门,施加影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维持原判。
斗转星移,匆匆数年,一直奔波、申诉的苑建恒被确诊罹患癌症,他期待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能有一个新的说法。
4年多时间里,记者多次前往石家庄调查,见到了许多被鸣鹿公司克扣工资、罚款、扣档案的职工,他们焦灼的表情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最近,有人致信有关部门,要求“彻查吴砚田的问题”,“不枉不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位于石家庄市繁华地带。本报记者 刘畅摄

“工人律师”刘秀珍向本报记者展示相关证据和资料。本报记者 刘畅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