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正常查账还是打击报复?——一个企业家的非正常陨落(中国青年报 20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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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常查账还是打击报复?
一个企业家的非正常陨落
实习生 吕思思 本报记者 李润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8
曾经生意非常红火的小营盘镇青歌礼度假村如今门庭冷落,门上的铁锁锈迹斑斑,硕大的舞池上散落着一地的酒瓶杂物,一片狼藉。
这个度假村隶属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鸿运公司,距离博乐市15公里,曾经是游人们的好去处。
“博州公安局以涉嫌偷税漏税查封了公司和账本,三年多没给我任何结论,公司不能正常营业,经济损失惨重……”昔日在博州响当当的农民企业家谢建平话语中透着无奈。    查税逾期致使企业关门?
2004年11月4日,鸿运公司会计倪萍突然接到博州公安局经侦科电话,称有人举报鸿运公司涉嫌偷税。当日,博州公安局经侦科将鸿运公司的所有账本查封并搬走,同时查封公司财务室和办公室。
“从2004年11月初到2005年10月底,我被要求协助查账,查了将近1年,也没查出鸿运公司有偷税漏税行为。”倪萍苦笑道。
查账期间,因为没有账本,不能做年度审计报表,而营业执照也被公安局查封在办公室,公司营业执照不能正常年审,谢建平曾多次到公安局申请对公司账目进行年检审计,打开办公室拿营业执照,但一直没有获准。时任博乐市工商局局长巴特也与州公安局协商年审事宜,但公安局没有答复。
2005年7月8日,鸿运公司因逾期未年审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
“工商局局长就打个电话说说,也没发公函。”博州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董梅认为,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并不冲突,执照被吊销是因为工商局不负责任。
2005年年底,谢建平接到公安局通知,要求他把账本拿走。
“我让州公安局出个查账查税结论,可是他们坚决不给出。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了,两个度假村也不能再经营了,这对我来说是灭顶之灾……”谢建平眼里充满了泪水。
“按照规定,谁扣的账本,谁查的税,谁就应当出结论。”博州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周建民说。    查税结论3年未送达
至今,谢建平都没搞清楚,到底为什么查他们的税。
博州公安局经侦科副科长张万国说,2004年11月2日和11月5日,他们连续接到了博州地税局稽查局两张公函,公函称,鸿运公司和鑫鑫汽车修理厂涉嫌偷税,请求公安局协查,并于15日内给答复。
12月2日,公安局经侦科对鸿运公司进行立案侦查。
张万国说,鑫鑫汽车修理厂实际上也是谢建平的企业,但法人代表是其妹夫牛胜利,因为找不到人,所以没立案。
据博州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周建民介绍,按程序,如果发现企业偷税漏税,首先是由地税局下通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如果企业拒不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公安局查税前,我们并没有收到税务稽查局的报税公函。”谢建平说。
周建民说,不管企业是否构成偷税罪,查税部门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如果委托移交到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也应该给税务稽查部门一个书面回复,税务稽查部门要向当事人答复查税结果。当初税务稽查局为什么委托公安局查税他不大知情,但税务局没有接到公安局的任何回复。
2005年8月29日,博州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认定鸿运公司不构成偷税罪。
但是,无论是周建民还是谢建平,都不知道公安局的撤案决定。直到本报记者2008年2月14日第二次到博州公安局时,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公安局才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夹在档案卷宗中的撤案通知书。
记者在撤案通知书上看到,经办人于2005年8月31日连续拨打了当事人谢建平和其妻子的两部固定电话,但没人接听,所以无法送达,落款日期是2007年7月某日。
事实上,州公安局2005年6月10日给州人大答复函中称,鸿运公司有40多万元的收入未入账,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即使是在2005年9月1日州人大召开的协调会上,公安局也没有提及这份撤案通知。
张万国说,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如果没有立案,要给报案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如果撤案,也要给当事人送达撤案决定。“我们给他打过好多次电话,一直找不到他,无法送达。”而博州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董梅则认为,案件撤销并不需要通知当事人。
直到2008年2月15日,谢建平才从本报记者处知道了这份撤案通知书。    无端查税源起14年前?
谢建平认为,这次莫名的查税,可能源于他与公安局的一些经济纠纷。
1994年12月,博州公安局准备建立一个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由于缺乏资金,想寻找一个合作者,州公安局选择了谢建平。1995年9月5日,博州机动车检测中心正式成立。
随后,经博州人民政府牵头,博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表甲方,谢建平代表乙方,在博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亲自起草的合同上,双方签了字。
合同规定:“检测中心”每检一车辆,甲方分得毛收入的30%,乙方分得毛收入的70%。分成每月兑现一次,复查费、调校费以及修理费全部归乙方所有,检测中心的一切开支均由乙方负担。
双方约定,8年内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约建立、转让机动车检测线,并保证每年全州属于检测范围内的机动车进“检车线”检测。甲方应保证全州车辆年检率必须达到70%(国家规定是80%),不足部分由甲方受益补足乙方受益。
1996年,州公安局拿到了近30万元的分红。
据称,公安局认为这样的分配不公平,但谢建平不愿更改合同。
“谢建平的态度让公安局不满意。公安局禁止全市车辆到检测中心检测,检测任务由交警支队派出的流动车承担。”一位知情人士说。
机动车检测中心没有了业务,只好关门停业。
其间,谢建平多次到州人大、州政府反映情况。1997年9月5日,经多次协调,重新调整了分配原则,双方在由州体改委起草的《联营协议书》上签字。
2004年合同到期,双方清算资产时出现分歧。州公安局认为谢建平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谢建平认为车辆检测率只有40%,没有达到州公安局承诺的70%。
几经协商,双方也未能达成统一意见。
2004年11月4日,州公安局突然到检测中心以查税的名义将鸿运公司所有账本查扣;12月3日,公安局又以违约为名,关闭了检测车间。    公安局知法违法办企业?
对于州公安局与鸿运公司经营的检测中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武立德(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长)回忆说:“在1995年解决双方分歧时,我们州政府就发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中央、国务院是有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精神的。”
“于是,由博州党委办公室、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办、政法办等召集紧急会议,并进行了专门研究,当时也通知了州公安局参加。会议结束后,立刻给其(州公安局)下达了政府工作通报(第25期)《关于尽快整顿车辆检测中心会议纪要》,明确州公安交警支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作为联营的主体,应立即变更,彻底与企业脱钩,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与鸿运公司联营组建车辆检测中心。车辆检测中心必须按照国阅(1993)204号会议纪要精神和公安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站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在1997年签订第二份《联营协议书》之前,州公安局负责人主动找到我说,甲方代表变成了州公安局的下属单位博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以后就由博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和我签订合同,但每年30%的分红还是直接上交州公安局财务部,让我赶快去博州工商局注册成立个公司,并说以前合作关系不规范,现在规范了,这样双方才能成为真正的联营实体。”谢建平回忆说。
2005年,鸿运公司准备将博州公安局告上法院。但法院的人告诉谢建平,与鸿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的甲方博州驾校培训中心已经在2002年归属于州技工学校,因此甲方州驾校培训中心主体实际已经不存在,法院无法受理。
在一份州公安局给自治区公安厅的情况说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解释:“检测中心是在当时各项法制监督机构尚不健全、人们法制意识普遍不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较为困难的特殊情况下成立的。”“从1995年至2004年,在检测中心经营过程中,双方都有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目前联营协议已经到期,再追溯联营协议的合法性已没有实际意义。”
“现在看来,州公安局将国家规定当作一纸空文!给我这个不懂国家政策的农民设下的是一个太深的‘圈套’?”谢建平说。
谢建平说:“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掉了,我损失了上千万元。如果是我经营不善,我没什么话可说;但这种情况我不知道该去找谁,谁该为这件事负责?”    行政执法权力要严格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部一位教授说,交通部在交公路发(1999)54号文中指出:“关于检测站的性质,国务院国阅(1993)204号文件规定,‘汽车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汽车检测站是为社会提供车辆技术咨询和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的工商企业,是道路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政府行政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检测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这两个规定打开了检测市场封闭的大门,确定了汽车检测业今后的走向。
他说,国家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相关政策,遗憾的是,很多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国家政策成为一纸空文,这种情况值得深思。
“从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而言,将来应该是‘官告民’,而不是‘民告官’。任何权力、尤其是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都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可能被滥用,甚至产生腐败。”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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