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个好东西——兼论什么是宪政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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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5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华炳啸
在宪政、共和、平等、自由、民主等具有抽象普世价值的理念中,如果非要优先挑出一项说它是个好东西,那么可能引起争议最少的说法就是“宪政是个好东西”。
据考证,宪政一词最早在1832年被英国桂冠诗人苏瑞提出[1],其后来演化的基本含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旨在反人治,它既反对权力不受限制的君主独裁式人治,也反对权力不受限制的人民专政式人治,主张宪法治国。正如梁启超所言:“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2]毛泽东则从民主的角度来理解宪政,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3]这句话具体而言,就是指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建国前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号召,而且也在建国后开始践行社会主义宪政。然而,并非有宪法就能有宪政,也并非有民主理想就能有民主现实。回顾建国六十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走过了很长一段曲折道路,至今仍然存在着很多认识误区,宪政建设真可谓任务艰巨,任重道远。
“宪政”更主要地是作为工具理性概念存在,和“市场经济”概念一样,其本身并无姓资姓社之分。可是,一些自由主义者却非要垄断“宪政”这一概念。例如,萨托利曾经认为:“无论过去和现在,宪政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4]哈耶克更是断言:“自由主义就是宪政。”[5]然而,只要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也需要合理限制,社会主义制度也必须保障公民权利,而“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高放语)[6],那么,社会主义宪政就获得了一种来自于自由主义遗产并超越于自由主义宪政的时代特征。
站在今天社会主义的立场来看,“宪政”首先就意味着人民的创制,而不是领袖或精英的创制。创制的一般形式就是制度设计,它既是理性范式和经验范式的辩证统一,也是构建理性和演进理性的辩证统一。创制尤其是理想宪政共和体制的创制与选择,是人民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当下的中国,只有宪政才能救社会主义,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振兴中华。所以,“宪政”更加是一个我们必须用心来维护和培育的好东西。
一、创制是人民的权利
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
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
——马克思
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7]。纵观人类历史,人们的思想自由能获得多大的合法舞台,人的自由解放乃至生产力的自由解放就能获得多大的实现,社会活力就能获得多大的释放,历史的车轮也就能获得多远的进程。而一个具体的思想自由究竟能获得多大的合法舞台,既取决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也取决于现实社会历史中人本身的主体觉醒程度与创造力水平。社会历史条件无论多么特殊,也不过是提供了一套既定的历史平台,而历史平台上将会正式上演怎样的历史正剧仍然是由历史的活动主体来创造性地呈现的。即使在相类似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历史舞台剧的内容及其展现出的风格却会大相径庭。所以,社会历史条件只是一个主体历史创造活动的客观前提,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及其历史进步潮流一旦为历史主体所把握,你也许会被“针尖上的舞蹈”所展现出的惊人艺术创造力与爆发力所深深震撼。
最具有挑战性的人类创造活动莫过于创制,也即“制度设计”。“制度设计”的思想和人类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按照萨拜因的理解,它是“人类为有意识地去理解和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而作的尝试”,“是一种理性的传统”[8],它与人类的主体性命运休戚与共。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早开创了制度设计的两种不同范式。柏拉图从“正义”理念出发,写下了影响深远的《理想国》,开创了理性主义范式(也即规范范式或“乌托邦”范式);亚里士多德则考察了158个城邦后,写出了不朽之作《政治学》,开创了经验主义范式(也即实证范式)。柏拉图主张由具有大公无私之品格和至高无上之智慧的哲学王执政,实行贤者的治理(其实质是人治),亚里士多德则主张由中产阶级主政,实行法治;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一元社会,等级森严,整齐划一,而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却是一个多元社会,蕴含着社会自发机制所应有的丰富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精神。亚里士多德对他的老师的《理想国》方案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柏拉图的方案“可以概括成这样的原则:‘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可是一个尽量趋向整体化(划一)的城邦最后一定不成其为城邦。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这样的划一化既然就是城邦本质的消亡,那么,即使这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应该求其实现。”[9]他反对在某种宏伟理想的统摄下进行“造物主”式的详尽的社会设计,因为这种设计剥夺了人类发展潜能的自由和自我管理的自由,忽视了人具有多种潜能和发展可能性。人不是一项工程中沉默而又性质确定的质料,也不是一群全然不能支配自己思想和意识的昏然而沉默的羔羊,更不可能有始终公正、智慧而贤哲的“哲学王”出现。亚里士多德主张:“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好政体。……政治学术还该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10]需要注意的是,柏拉图在后来写作的《法律篇》中,已经不得不承认:“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公正、智慧而贤哲的“哲学王”固然好,“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11]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上述争论在历史上延伸为两种不同的思想脉络,前者从柏拉图到莫尔、卢梭、空想社会主义者,后者从亚里士多德到哈林顿、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
关于制度设计的争论除了价值目标分歧外,还有制度设计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关于价值目标的分歧点在于我们通过制度创新是要一个贤者治理的道德理想国,还是要一个法治的世俗多元社会?而关于制度设计本身合理性问题的分歧点则在于制度应当是构建主义的还是演进主义的?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制度的构建主义者。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历史过程中自有许多机会——实际可说是无定数的机会——一再创始各种制度。”因为人类社会本身始终存在着这种“需要”[12]。
马克思主义者也是坚定的制度构建主义者。对此问题,马克思曾有一句名言:“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他还认为:“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13]
但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埃德蒙•柏克却认为:“我们想象像我们继承人类本质一样继承了我们的政体,没有反对的可能性。”[14]因此,人们所能做的只能是一种“修缮工作”:“使修缮工作尽可能符合房屋的格局。”[15]因为“建立在长期积累的传统之上的政府体制要优于建立在推理原则基础上的体制,而且这种优越性恰恰在于历代经验的积累和考验”[16]。萨拜因在评介柏克的保守主义思想时指出,在柏克看来,“制度不是发明或制造出来的;它们是活生生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的。”“没有哪个新创造的制度能够通行,无论它多么符合逻辑,除非它累积了类似程度的习惯和感情。所以,那些革命分子自命能创造新政体和新政府,在柏克看来是既糊涂又可悲。”[17]
当代新保守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理念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人为设计的产物,这种进化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因此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这一进化的结果。任何人为的整体设计都最终会破坏这一秩序的“创造性”。哈耶克在总结其四十年研究成果后所下的最终结论是:“我们应当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置其于权威当局指导之下的方法)的方式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18]总而言之,新旧保守主义思想都坚决地反对革命,反对乌托邦理想,反对偏激行为,而尊重现存秩序,捍卫“消极的自由主义”立场,并倾向于自发的渐进的社会改良。把“新保守主义”思想移植到中国语境中,一些人得到的结论不是尊重社会主义秩序,而是使它回复到前社会主义秩序,尤其是回到中国现代自由主义传统中去。因为在他们看来,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一项摧毁文明的“人为的整体设计”工程,它扼杀了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已经山穷水尽到了“历史的终结”关头。他们反对通过制度创新使这种应该尽快“终结”的制度获得新的生机,因为用新的“人为的整体设计”工程去救济已然日暮途穷的旧的“人为的整体设计”工程,无异于错上加错。他们相信,已经经受住了历史检验的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制度,是唯一可以学习的制度范本。
以反历史决定论和“渐进社会工程”著名于世的政治思想家卡尔•波普尔虽然也反对对社会进行“整体设计”,但是却赞同进行“局部的”社会系统设计。他说:“正如自然工程的主要任务是设计机器和改造、维修机器一样,渐进社会工程的任务是设计各种社会建构以及改造和运用已有的社会建构。”[19]他还积极主张通过人类自觉的制度设计来防止权力被滥用,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如无必要,它的权力不应增加。可以把这原则称为‘自由主义剃刀’。”“人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20]
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就政治制度的“生成性”与“创制性”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他形象地说:“我们不可以使河水倒流;但我们并不因此说水车‘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在他看来,任何制度其“根源和全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是人的劳作”,而且政治机器也是“由人制成”、“由人,甚至由普通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地参加”。密尔认为,问题不在于政治制度能否设计,而在于如何设计,而且,在一定界限内,“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他指出:“没有人会以为每一国人民能够实行每一种制度。不管我们愿意怎样运用机械装置的类比,人们连选择一个木和铁制的工具也不会仅仅因为它本身是最好的。他考虑到他是否具有为使这种工具的使用变得有利而必须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密尔还提出了“人类设计”的概念,但是他并不是一个片面的制度“创制”论者,他认为,就制度的“生成论”与“创制论”而言,“尽管两者中任何一个显然都不是完全正确,但两者中任何一个显然也不是完全错误”[21]。
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布坎南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明确地宣称:“我批评哈耶克将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到制度和法律结构。”他主张:“应该把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因为“规则”是生成进化而来的,是“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而制度则是人类创制和选择的结果。他指出:“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是明显的有约束的,但它们并不必然的只规定一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也就是说,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框架内,并没有形成制度的既定性。在此基础上,布坎南雄辩地指出:“社会哲学的终极问题仍然是:我们应如何组织自己?如何把人与人组织起来,以便保持和平、自由和繁荣?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前提,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实际上改进我们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所由发生的社会结构。这个问题按其本意就否认了下列假设的有效性,即我们是被置于一种必然的历史进程之中,我们以及我们的体制都是一种生物上的演进的产物,如果我们想打破这种历史的必然性,其结果只能是自己遭殃。我们关于终极问题的提法却否认了上述假定。社会哲学家有一种道德上的责任去相信,社会改革是可能的……。”[22]
在日渐兴盛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学者看来,制度设计更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23]它“可能是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也有可能仅仅是随着时间演进的”。他声称:“我对创立的制度和演进的制度都感兴趣。”因为“制度是人类的一种创造。它们是演进的,并为人们所改变。”[24]而这里所说的对演进的制度的“改变”就是一种制度的创制性活动。可见,制度的生长性与创制性是统一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成就也促进了政治学主题的转换,以政治行为为研究中心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开始转换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简—埃里克•莱恩和斯瓦特•厄斯桑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绩效和结果》一书中认为,从个体主义看,制度是互动个体之间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设置,也即规则;从整体主义看,制度是组织,作为组织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角色,而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是规制行动者活动的规范。在整体主义意义上,制度先于个体,并影响到个体偏好的形成和利益诉求。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制度创新必须是一项从整体到个体、从宏观到微观的系统创制工程。那么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也即制度是如何被创制并被选择的呢?哈佛大学的保罗•皮尔逊在《设计的局限:解释制度的缘起和变迁》一文中认为,制度设计者在构建制度过程中并非都按照工具主义来行动,有时制度设计者还要与规范、文化、意识形态等相适宜。有时候之所以选择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其目的是这种制度能提高组织的合法性而不是提高效率。也就是说,这种新的制度形式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下更有价值,尽管它可能是反功能的,甚至是低效的。用马奇和奥尔森的话来说,这是与“工具逻辑”相对应的“社会适宜逻辑”在起作用[25]。在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制度环境对创制活动的制约。
新宪政主义学者对于制度设计具有着更高的热情。马里兰大学的政治学教授索乌坦指出:“怀疑主义的大师们,他们的学生和追随者,曾居于统治地位”,“但情况可能正在变化。源自怀疑主义大师们的传统面临智识的枯竭,……除此之外还有越来越紧迫的对建设性社会理论的实际需要,使我们看到有强烈的理由变换智识的资源。有迹象表明,社会科学的更具建设性的方面有着新的生命力,这些迹象是:‘重建科学’的发展,设计者视角在政治经济学和其他方面的重新出现,和对一种负有道德义务的社会科学的越来越大的兴趣。”[26]那么,人们能否作出大规模的设计?埃尔金对此问题作出了坚定的回答:“即使那些怀疑人类能够具有概括的合理性的人们也同意,大规模的设计是可能的,只要在设计过程中和在设计那些操作制度者所需知识的数量方面考虑到人类合理性所受到的限制。”[27]
从社会历史实践的现实角度来看,如果说英国政体体现了哈耶克所谓的演进理性的话,那么美国建国与法国革命则确证了构建理性实现的可能性。黑格尔曾经高度评价法国革命是一次“壮丽的日出”,是人们“用头立地,即用思想立地并根据思想去构筑现实”[28]。在他看来,法国革命实现了以理性来统治世界,开创了历史新纪元。尽管法国大革命由于“理性的自负与迷失”成为了一场成本高昂的失败的创制实验,但它不仅首先证明了创制是人民的权利,在现实的历史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也揭示出怎样的创制才可能是成功的,也即反衬和印证了美国式创制实验的合理性。美国宪政政体正是来自于建国者们基于冷静的宪政共和主义原则的精心设计。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第一段,汉密尔顿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换言之,人们应当能动地去参与理想政制的创制与选择活动,还是只能被动地旁观现实政治强力的博弈并被动地接受其游戏后果?美国的建国历史及其二百多年来宪政体制的成功演进,为这一“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立宪行为合理性提供了最有力的确证。在18世纪后半期,美国建国的创制活动,既没有照搬当时的专制的法国模式,也没有照搬立宪制的英国模式,而是开创了宪政共和主义的美国模式[29]。
二、只有宪政才能救社会主义
当中国正在为找到一个最优的经济制度而努力的时候,它也必须创造一个最优的政治制度,“最优”意味着在现存的物质和文化条件约束中人的自由和安康的最大化。如果这种经济制度达到了最优,将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制度。这个政治制度,如果它达到了最优,它将是一个民主的制度。成就这两方面的优化,为中国自己并为全世界为此而奋斗的国家树立榜样,可能是中国在这个时代的世界历史性任务。
——【美】大卫·施韦卡特
在宪政社会主义者看来,制度设计既是理性范式和经验范式的辩证统一,也是构建理性和演进理性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康德曾经对“唯理论”和“经验论”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唯理论的“先天分析判断”虽然具有普遍必然性,但这类判断不依赖经验;经验论的“后天综合判断”的内容虽然从经验而来,但这类判断是通过归纳得到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所以,要获得具有普遍性的认识,只有实行“先天综合判断”,即把先天的理性和后天的经验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制度既是在演进中构建着的,也是在构建中演进着的,在这种彼此交融的关系中,构建理性作为主体能动性的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托克维尔曾经形象地论述道:“立法者就像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30]固然如此,可是如何设定航行的目标,如何设计船舰、设计航线,如何掌舵,都将直接决定这艘船的命运。如果船沉没了,我们要追问责任的话,也许责任首先就在于船舰的设计者、制造者或者舵手,但也有可能责任在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或者是主客观方面都有责任。对此,除非我们明察秋毫,否则我们很难作出判断。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类理性的增长和航海技术的增进,海难事故的责任将越来越多地被追究到主导设计的决策者的身上。因为他们应当具有足够的预见性和精细考虑,从制度设计上来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
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已经没有人能够挑战和怀疑,而在当代关于宪政设计也即民主制度设计的重要地位问题更是不言而喻。实际上,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宪政制度需求与宪政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不是缓和,而是更加突出了。奥德舒克指出:“国家要转变为稳定繁荣的社会,就必须对民主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给予充分的关注,这是不言而喻的。”[31]乔•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也认为:“……民主体现着某种设计,因此可以说民主理论就是民主设计的费用。这当然不是说我们先计划了某种政体,然后按图索骥。我们并不擅长计划,我们的政治人工制品基本上是在试错中摸索前进的产物。……提到设计还需要说明两点,首先,民主制度是受目标驱策的试验,不是盲目的试验,为了给达到目标提供方向和指导,需要的正是这种作为设计的民主理论。其次,结果的不确定性(设计并不是蓝图)无损于一个事实:进入民主网络的一切结果都有和谐的理想和观念在前,并受它们的推动。”[32]
帕森斯在《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一书中认为:“用作社会系统参照的三个层次分别是价值、制度和集体。”[33]于是,有学者据此将政治设计划分为体现价值理性的政治理念设计、体现工具理性的政治制度设计和体现组织理性的政治组织设计。而在我们看来,宪政设计问题主要体现在价值理性与建构理性(即建构设计的实践理性,包括制度设计与组织设计)两个方面。
在宪政设计中,宪政社会主义改革者所应秉持的价值理性即为“新社会主义”,这种新社会主义的精髓可以从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被概括为一百三十九个字:在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民主宪政为本质特征,以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以社会公正与平等为核心价值,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己任,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核心是共同富裕)、政治文明(核心是多元共治)、精神文明(核心是百花齐放)、生态文明(核心是科学发展)与社会文明(核心是和谐共享)。其中,人民民主宪政是共和国的国体,它意味着要在宪政体制与共和治理框架内实现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以宪政制度来合理限制、规范、规训人民主权、党权、政府治权与司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科学民主制(即民主集中制的新发展与新表述[34])则是党和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宪政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成果最终集中体现为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是其远大目标,而逐步消解“城乡差别”、“阶级鸿沟”、“民族隔阂”与“专政暴力国家机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与历史任务。可见,保障自由人权,发育公民社会,确立宪政民主,实行共和治理,促进国家社会化、社会自治化、主体自由化,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是新社会主义运动的内在要求。
宪政社会主义改革者所应秉持的建构理性则可以被表述为:新共和主义与新宪政主义原则指引下的复合民主理论。
新共和主义的精髓在于二十个字:混合经济,混合政体,融合文化,多元治理,公民美德。混合经济是指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混合,既包括政府所有制经济(由政府派员管理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或作为政府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而存在的企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也包括由国有制企业改制而来的人民所有制经济(人民所有制企业划归人大国资委作为人民主权代理主体实施管理,它不承担政府所有制企业的政府负担,和私有制企业一样只在合法经营中追求利润与资本增殖的最大化,并和私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人民所有制企业税收交给政府,利润则交给人大,一部分用于扩大人民福利,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继续投资);混合政体是指宪政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自由政体、民主政体等不同政体原则的有机混合,目的在于实现优良政体的最大合理化;融合文化是指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下,社会主义主流文化与多元文化混合并存、自由发展、尊重差异、相互交融的文化格局;多元治理是指多个公权力主体(包括人民主权、党权、政府治权、司法治权、地方自治权等)或多个社会阶层或多个利益集团共同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宪政结构;公民美德是指致力于思想启蒙与公民教育,以引导公民富有公共情怀,秉持公共理性,关切公共利益,恪守公共责任,提升公共精神。
新宪政主义的精髓在于三十个字:以宪政为骨架,以共和为头脑,以平等为心脏,以自由为血液,以民主为肌肉。审慎重估所有价值,并使其在新宪政结构中各得其所,是新宪政主义的当代使命。就宪政、共和、平等、自由、民主这五大普世价值之本意而言,宪政旨在反人治(既反对权力不受限制的君主独裁式人治,也反对权力不受限制的人民专政式人治),主张宪法治国;共和旨在反独私,主张多元共有、共治、共享,天下为公;平等旨在反特权,主张人人平等;自由旨在反强制,主张个人自由;民主旨在反专制,主张人民主权。在五大价值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而微妙的相互关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理想的宪政共和政体中,“宪政”是最具有框架性约束力和刚性力量的原则,“共和”是最具包容度与思想张力的原则;“平等”是宪政共和政体的起搏器和生命力的动力源泉,它输出“平等”的律动与“自由”的血液;“自由”是生命力的基本营养与基本保障,自由的血液到不了哪里,哪里的“肌肉组织”就必然会坏死;“民主”是宪政共和政体的肌肉组织也即主体部分,也是宪政共和政体的力量所在。如果没有强健有力的肌肉组织,“宪政”的骨头再硬打出去也会被折断。在宪政共和政体中,宪政的骨架首先决定了政体是伟岸还是侏儒,以及何以安放其他价值,而无论其他价值如何健康且欣欣向荣,若只宪政骨架先天架构不良或是患了软骨症或是骨癌或是骨坏死,那其他一切都必然会变异。对于健康的政体而言,宪政价值受损就如同患了侏儒症、骨坏死,共和价值受损就如同患了精神疾病、脑坏死,平等价值受损就如同患了心脏病,自由价值受损就如同患了贫血症、败血症,民主价值受损就如同患了肌肉萎缩症、重症肌无力。每一种价值实现的不足是有害的,而每一种价值发展的过度同样有害。宪政的“巨人症”、共和的“大头症”、平等的“均贫症”、自由的“血小板缺乏症”乃至“白血病”,民主的“肥胖症”等,都可能成为共和国健康成长与自由行动的致命威胁。可见,宪政、共和、平等、自由、民主这五大普世价值缺一不可,并要根据一定的原则与比例有机构成。在相互对立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当代话语体系中,它们作为次一级从属性的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工具理性都获得了无可置疑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它们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区别只在于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权重、地位与组合方式以及功能属性。而新宪政主义就是要在优良的宪政架构中合理嵌入这些“价值的实体存在物”及其运行原则,以实现新共和主义治理理念与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
复合民主理论的精髓在于十八个字:“参与”、“竞争”与“共识”三大功能层面的有机结合。这种新的复合式民主从其功能结构特征上看主要是多元利益表达民主参与层面、二元公共政策民主竞争层面与一元价值整合层面的有机复合。从新的权力结构上看,它首先是国家最高权力一元结构与由一元结构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派生出的若干权力制衡结构之间的复合,如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与其派生出的参理院(相当于人大常委会)、议政院(相当于政协)、司法院、国务院以及国家元首之间的复合式权力关系;其次是执政党最高权力(党代会)的一元结构与公共政策二元竞争的政府治理结构(竞选组阁制)以及执政党内多个功能区域党部自治(如实行司法系统内党部自治与依法办案原则,以平衡党的领导、政治信仰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之间的复合;同时也是发挥利益整合与价值整合功能的高端权力一元结构与行使利益表达功能的社会权力多元结构和社会自治结构之间的复合,如根本的新型复合式一院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的新型复合式一党制与多元化利益集团、政治团体以及多样化的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复合式权力关系。这显然与多元主义民主治理结构不同,在多元主义民主治理结构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是一元结构的,而是三元结构的(即三权分立制度),执政党政治权力结构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即多党轮流制或两党轮流制),同时社会权力结构也呈现出多元结构特征(即利益集团政治)。可见,复合民主论是对西方的“多元民主论”与传统的“一元民主论”的复合式扬弃,同时也是分立制衡体制多元民主取向与整合协调体制一元集中取向的复合(这种复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也即科学民主制的原则),是社会权力分权取向(利益多元与社会自治)和国家权力统合取向的复合,并且在本质上是民主与效能的复合,最后也可以看作是新共和主义混合政体原则在中国民主理论探索中的具体运用。在宪政社会主义者看来,这种复合民主理论非常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因为这种新的民主政治结构不仅是民主实现的新形式,而且在多元与一元的两极之间构造出了一个民主生长的张力场,使民主的多元治理获得了相当大的成长度、结合度与自由度。因此,政治改革的明智方向就是在保持其一元战略共识层面的传统优势的同时,积极建构体制内的二元公共政策竞争层面(即首先把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治权领域,试行政府治理团队的二元竞选组阁),同时发扬人民政协(议政院)传统优势,借鉴法团主义理论成果,积极培育体制外的多元利益表达层面,建构公民社会,弘扬公民精神。
以上这些原则有机构成了宪政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性与建构理性。而对于宪政社会主义的精髓我们也可以简单概括为六十九个字:在宪政体制与共和治理框架内实现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以宪政制度来合理限制、规范、规训人民主权、党权、政府治权与司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逻辑发展的新阶段。所谓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被理解为“市场经济+宪政自由+人民民主+社会公正”,解放人本身、解放生产力、实行多元治理、保障公民自由、扩大人民民主、实现社会公正,是宪政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从某种便于理解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第一阶段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的市场社会主义,主要任务是推行市场经济,目标是富民强国;第二阶段就是宪政社会主义,主要任务是推行宪政制度化,实行多元治理,开放公民自由,确立宪政权威保障下的永久性国家稳定;第三阶段是人民社会主义,主要任务是扩大人民民主参与,实现广泛的自治民主与协商民主,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第四阶段是公正社会主义,主要任务是落实分配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建设伟大成就,并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最后建成。可见,宪政社会主义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发展阶段,但却是一个最具有转折意义、最艰巨、最复杂、最生死攸关的最关键环节。
人民群众特殊利益的实现和生产力的发展,也即人本身的解放和生产力的解放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经纬线,人类自由解放也即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幸福与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旨归。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必须以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得实惠为坚实基础,走市场经济社会主义道路;在此经济基础上,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还必须以宪政创制和人民得自由为立国之根基,以扩大人民民主参与和人民得民主为主轴,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真正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得公正为活的灵魂。这也可以理解为是依法治国、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真正有机统一,而这种得以有机统一的真正共同支点只能在于社会主义宪政。惟有做到所有这些,我们才能保持社会活力与社会发展,赢得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最终建成,也是富裕、自由、民主、公正、文明、进步、和谐、共享的社会主义理想在中国的基本实现。
社会主义强国梦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社会主义宪政改革。早在23年前,邓小平就曾明确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他甚至着重强调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35]这句话的现实意义在今天显得尤其重要,它指出了宪政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与历史责任。
社会主义理想的失落、权力腐败的制度化、自由主义价值的传播以及群体性事件频发,导致了信仰危机、政权合法性危机、意识形态危机与治理危机的深化。在此危机隐患被强力压制的压力型高风险政治稳定中,只有宪政才能救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
严重不平衡发展的“盛世景观”,更加让人担忧“跛脚的巨人”会在哪一刻跌倒。我们被讥为“经济巨人、政治侏儒、文化贫血”,守着作为低端的劳动密集型的“世界大工厂”的开放成就,却不得不面对自主创新品牌与高端技术创新成果仍然不足的事实,不得不承认我们还无法向世界提出一套能被广泛认可并符合最低民主衡量标准的“中国式民主模式”,不得不发现我们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甚至无法向世界贡献一位真正具有世界影响的当代思想文化大师。这样的“盛世”,使得我们有力量能保证办好一届奥运会,却没有力量保证“祥云火炬”在世界各地人民的心中都赢得发自内心的尊重;使得我们国民有钱可以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却无法赢得大国国民应有的风范与尊严。众所周知,只有自由开放、和谐发展的政治制度才能型构出自由开放、繁荣发展的文化,只有自由开放、繁荣发展的文化才能塑造出自由开放、具有公民美德的国民性。国家民主则国民有尊严,国民自由则国家有尊严。所以,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振兴中华,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宪政社会主义研究在“理论黑箱”中已经坚持摸索了21年。这一研究的最早萌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启蒙运动,作为对当时反社会主义思潮的一种逆动,十余位青年仍然坚持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为大多数民众谋幸福的理想,但这一制度中的公共权力必须得到法律规范与合理限制,于是他们在1988年11月组成社会主义研究兴趣小组,誓言反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开创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新路。1995年5月,在这个兴趣小组的资助下,我的第一本小册子《现实社会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印行500册,并受到高放、何炼成、包心鉴、胡伟、徐小苗、朱光磊、聂运麟、李振民、张春山等数十位专家学者的书面充分肯定和热情鼓励;1996年6月,兴趣小组再次资助我印行了《关于中国十五年后新改革的思想提纲》600册,书中系统而具体地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蓝本,受到中国社会主义学院吴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高放教授等专家学者的热情关注,其中的一段文字还曾被吴江教授公开引用;1999年7月,在这个兴趣小组被有关部门关注的情况下,我向有关部门正式提交了《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又名《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共计4万余字的建言书,再次系统而具体地提出了宪政制度设计方案。同年,兴趣小组停止了活动。2000年,我完成了《新社会主义》(三卷文集)书稿,在陕西省人民出版社拟出版,因故半途而废。2001年10月,在深圳另一左翼兴趣小组的帮助下,我们创办了“中国新改革”学术网站(一年多后停办),网络发表了部分研究成果。2002—2003年,我先后完成了《主体的自由与自由的边界》和《超越自由主义》两部书稿,与出版社接洽出版未果。此后几年,由于工作任务繁重与重心转移,宪政社会主义研究处于半休眠状态。但在此期间,《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1999)一文得以在小范围流传并受到许多著名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周叶中在其《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2003年1月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一书中,首次公开引用了《战略思考》一文的观点。不久后,《战略思考》一文中大段有关制度设计的内容又被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在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教授主编的《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一书中公开引用(此书建议报告版本在2005年荣获第十一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9月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召开前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王占阳研究员等人公开提出了新社会主义的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安徽财经大学赵守飞讲师等人公开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的概念,武汉大学储建国教授则公开提出了“一党立宪”主张,还有不少学者借着谈清末立宪失败的历史教训也发出了当代立宪改革的呼吁。虽然,每个人对新社会主义与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的具体界定都有所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新左派思潮逐渐变冷、“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碰壁的情况下,研究新社会主义与宪政社会主义,已经成为中国思想界值得观察的一个新动向。当然,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必然需要我们早日开辟一个甚至多个宪政社会主义改革的实验特区,以使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可以预见到的是,如果最终连宪政社会主义都难以有机会解决和推进中国的宪政改革问题,那么,未来中国的宪政改革则很可能为自由主义所主导。也就是说,未来中国的政治改革是社会主义宪政改革与自由主义宪政改革之间的竞争,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条出路。
几乎所有的人都清醒地看到,民主化已经成为民心之所向、大势之所趋、形势之所迫,但民主化究竟要实现什么样的民主?确立什么样的政体?具体如何实现?我们研究、争论到今天仍然难以达成共识。1986年9月,邓小平不无忧虑地说:“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现在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他强调:“改革总要有一个期限,不能太迟”[36]。在邓小平看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我们把这句话理解为必须通过对党政领导权力运行结构与机制的改革调整,来更好实现依法治国、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其次是权力下放(从今天的角度看,不仅要下放权力给地方,也要还权于公民社会),最后是精简机构。他还说:“我们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现在还没有完全理出头绪。”同时他也初步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即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克服官僚主义;调动基层和人民的积极性[37]。然而直到23年后的今天,这个问题还在讨论之中,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而这正是严重制约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最根本的主观原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稳健可行的能够为多方面所接受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那么政治体制改革也就很难轻易启动。当一项改革议题的提出会引起巨大的利益调整和激烈的争论乃至社会的分裂与动荡时,暂时推迟这一议题的提出也许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然而重大改革议题的推迟,并不意味着相关理论研究讨论的停滞。恰恰相反,重大改革议题的推迟使得相关理论的研究讨论显得更为迫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出发,宪政社会主义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宪政制度设计问题(也即宪政制度创新问题)作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在宪政社会主义学看来,中国改革事业的成败,关键不在于枝节上的简单借鉴与修补,也不在于全盘照搬所谓的“西方先进模式”,而在于借鉴基础上的宪政制度创新,在于全面超越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制度神话,走出真正具有中国气派的民主新路。大卫·施韦卡特在《超越资本主义》一书中曾指出:“当中国正在为找到一个最优的经济制度而努力的时候,它也必须创造一个最优的政治制度,‘最优’意味着在现存的物质和文化条件约束中人的自由和安康的最大化。如果这种经济制度达到了最优,将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制度。这个政治制度,如果它达到了最优,它将是一个民主的制度。成就这两方面的优化,为中国自己并为全世界为此而奋斗的国家树立榜样,可能是中国在这个时代的世界历史性任务。”[38]如果真能如此,复兴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与复兴的中华文明相结合,必将磅礴于21世纪,为人类文明史做出卓越的贡献。
(本文为《理想宪政共和体制的创制与选择》第一部分,修订完成于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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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集:http://www.chinaelections.org/scholar.asp?scholarID=249
[1] 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2]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页。
[3]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4] 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
[6] 高放:《没有自由就没有社会主义》,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7] 《马列著作选读•哲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6页。
[8]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3页。
[9]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5页。
[10]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6页。
[11] 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
[1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71—372页。
[13] 转引自李铁映:《论民主》,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卷首引言以及第23页。
[14] [美] 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34页。
[15] 休•西塞尔:《保守主义》,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8页。
[16] [美] E•希尔斯:《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1页。
[17]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87页。
[18]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页。
[19] [英]卡尔•波普:《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20] [英]卡尔•波普:《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549,500页。
[21] [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7,12,101页。
[22]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0,11,116,383页。
[23] [美]道格拉斯•C•诺斯:《论制度》,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6期。
[24]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6页。
[25] 参见朱德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载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107—113页。
[26] [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页。
[27] 同上,第40—41页。
[28] 黑格尔:《历史哲学》,第493页。
[29] 参见华炳啸《新国家理念与新共和运动》,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53062
[30] [法]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4页。
[31] 《市场秩序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4页。
[32]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33] [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60页。
[34] 参见华炳啸:《对民主集中制演变轨迹的历史考察》,见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52937。
[35]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第164页。
[36]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177页。
[37]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9页。
[38] 大卫·施韦卡特:《超越资本主义》自序《走向一个新的民主》,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版,P20—21。